所谓实践测验法,乃用实际之工作或职务以测验职业智能之程度。其进行时所用之材料与工具,视各专业之所需要而定。其进行程序与实际之工作无异,所不同者,有一定之标准与时间耳,就严格言之,口试测验与图画测验亦未尝不可视为实践测验;盖应口试或图画之测验,其所实践者属于用脑考虑方面,应实际工作之测验,其所实践者,偏于手工技能方面,其内容虽异,而其实践或有所作为则同也。惟本篇所用之“实践”意义,乃专指在一定条件之范围内,从事与实际职业相同之工作。
实践测验法较与职业界寻常所用甄别人材之方法相近。寻常所用甄别人材之方法,大概先与受荐者谈话,就其所自述之智能程度,委以职务。惟既委以职务之后,其办法亦可分为两种。一则遽任以实际之职务,视其二三日内之成绩,决其有无相当之技能。一则仅试以可为代表之特殊工作。此一特殊工作之成败,即足表示其全部之职业能力。前法为职业界所常用,后法则较新,用者不及前法之多。然比较观之,即后法实较前法为善。盖用后法可在较短之时间,测验职业智能之程度,使无实际能力者早即知难而退,此其利一;不至虚掷材料或损坏机械,此其利二;有一定标准与时间之工作,易作客观之评判,此其利三。所谓实践测验,即利用科学方法,使后法益臻完善者也。
以上所述之三利不过与寻常试用之方法比较而言耳。若就实践测验之自身言之,则其利益犹不止此,请申言之。职业能力之要素有二,一为知识,一为技能。惟职业之性质不能尽同,有则知识与技能相辅并进,测验其知识之程度,即可间接测验其技能之程度;有则几完全仅有技能程度可言,而知识程度不能视为技能之表征者。如职业之性质属于前一类者,可以口试或图画测验之;若属于后一类者,则舍实践测验莫属矣。试以英文打字术言之,程度低劣之打字者与打字能手之区别,乃在其实际打字之能力,不在其所有之知识。盖口试或图画测验所能发现者如打字机上各键之位置,及各种公文之格式等等,程度低劣之打字者与打字专家两方面皆能知之。惟以打字机付之,令作实际之工作,则专家之速率与成绩可于顷刻间与程度低劣者迥异矣。故欲测验诸如此类之职业能力,实践测验乃其唯一有效之方法。
实践测验除上述之一大优点外,尚有一优点,即与实际工作之性质无异,使受验者一方面深信所用之测验法不涉虚枉之弊,一方面对于测验结果,无论其成败,无所怨怼。凡属完善之测验职业智能方法,一面须力求与实际工作之情形切近,一面须使受验者满意以去,胜利者因此益知自身所长,失败者亦因此而自明己身之短,泯其侥幸之心。实践测验则甚能合此条件者也。
以上为实践测验法所根据之理由。然实践测验亦有其困难之点,此困难之点非他,欲择一适当可为代表之工作或职务,作为测验资料,实不易易。口试测验关于每种职业之问句,普通为数约二十问,已须审慎选择,始能概括一种职业能力之要素。
今实践测验仅测验一件工作之成绩而即须视为全部职业能力之表征,则其选择之宜审慎更可想见。或谓实践测验何必限于一件工作之成绩,何以不能以多件工作合成一种测验?庸讵知因时间与经费之限制,一种实践测验往往仅容测验一件工作。盖在口试或图画测验法,测验二十问句,仅须十分钟至十五分钟;今行实践测验,即最简单之内容,一件工作当须一小时至三小时。苟一种实践测验包括多件工作,非有二三日之时间,茫无头绪。不特设备之费过巨,测验后从事分析结果之时间亦嫌过久。且时间过久,亦不宜于客观的甄别,此英国军队实行测验职业能力后之实际经验,非想象之辞也。故实践测验法宜仅选择一件工作为测验一种职业能力之表征。其实在表面视之仅属一件工作,而在实际上一件工作亦包括各种工具之运用,种种材料之判别,及其相关联之种种工作程序,凡此种种皆足表示职业能力之程度,所宜特别注意者,须慎加选择耳。
欲知实践测验之种类,宜先辨明职业上工作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之区别。有多种职业,其工作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彼此有极密切之关系,几于不能区别;然亦有职业,其产品可与其工作之进行程序截然区分,不至混淆。请举例以申明此义。譬如开驶汽车,转一难转之角。此处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几不能分析。其转角时之经过为其工作之进行程序,其得安妥转过此角之成绩即其产品:转过此角之产品,在实际上即转过此角之进行程序,质言之,此处工作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实若一物,不能强为区分者也。若制造汽车中所用某种机件,此完全机件(即产品)尚未造成之前,制造者如何选用材料,如何应用工具,如何着手制造(即工作之进行程序),皆可供人观察。在此类工作,其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则可截然区分,不至混淆矣。
实行关于工作进行程序之实践测验时,测验者须始终监视,不得须臾离。盖即使此种测验不必将最后之产品造成,而当工作进行之时,制造者对于工具之运用自如,对于材料之选择适当,对于工作层次瞭如指掌,皆足为职业能力之表征,可离产品而加以判断者也。
若实行关于产品之实践测验,则当受验者进行工作之时,无庸监视。譬如测一木工,令作某种器械,仅须示以所规定之条件,给以相当材料与工具,使之制造。除防其有人代替工作之弊端外,不必再加以监视。迨工作完毕之后,测验者可察验其产品之性质,根据所规定之客观的标准,加以甄别。
惟吾人观上述之例,对于工作之速率问题,不得不加以审慎之考虑。即一极为简单之器械,为寻常学徒所能制造者,苟加以时间之限制,亦可藉为区分种种不同程度职业能力之表征。盖既有时间之限制,不特有产品性质之别,其技巧与经验亦由是别焉。试举英文打字能手与程度低浅之打字者为证。如将同类之文件令此能手与程度低浅者打字,其产品之性质或能彼此相同;然在程度低浅者非二十八分钟不办,在能手则有十三分钟已能措置裕如矣。故此两种程度之能力,可用时间为测验之要素。然此非谓速率虽异而其工作之进行程序仍相同也。试观此两种程度打字者之工作程序,则智能手不但速率胜,即其进行之方法与姿势亦迥异,非程度低浅者所敢望也。
综观以上所述,则实践测验所含之观察要点得分述如左:
(1)观察受验者之工作进行程序。
(2)察验所成之产品。
(3)无论观察特殊工作之进行程序,或察验特殊物品之造成,皆须计算所费时间之长短。
抑所含之观察要点犹不止此。盖上述之第一项与第二项可并而为一,即有一种职业既须观察受验者之工作进行程序,亦须察验所成之产品。第二项与第三项亦可并而为一,即既须察验所成之产品,亦须计算所费时间之长短。且第一第二第三各项皆可并而为一,则工作之进行程序,产品之优劣,与所费时间之长短,皆须计及矣。故实践测验可分为左列五种,并附例说明,以资参考。
(一)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process test)例如测验开驶汽车之能力,受验者须依所规定之标准条件,试行开驶,测验者即根据所规定之标准条件,评判所观察之进行程序。
(二)产品之测验(product test)例如测验制造工具之专家,给以相当原料与样品,使作甚精细难为之工作,如能依样造成,已足见其程度,时间可无庸计及也。
(三)工作进行程序及时间之测验(process-time test)例如测验机师,其装配种种机械之速率与进行层次,均与其职业能力有关,故测验者当根据其逐层装配之正确程度,及其速率,加以甄别。
(四)产品与时间之测验(product-time test)例如测验英文打字者,不但须验其产品(即打成之文件)之优劣,且须验其所费时间之长短。
(五)工作进行程序及产品与时间之测验(process-product-time test)例如以有意将每部分毁坏之汽车机件测验职工。其成绩之结果,一部分须视其进行修理时知如何选用工具,一部分须视其所修成之产品,一部分又须视其所费时间之长短,然后始能加以适当之判断。
以上所列之五种实践测验,其中所谓“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非谓时间可毫不注意,盖某项工作之进行当然有其大约须要之时间,不过此处之时间甚宽,可无须特加注意,如制造者能在此宽限时间以内完工,则时间可无问题,若并此宽限之时间而亦超过,则亦不之许也。
此五种实践测验,以何种为最适用乎,此一问题须视所测验之职业性质定之;例如举行欲其速,分数欲其满足客观甄别之条件,而执行者须用非有专门知识技能之人材,则“产品与时间之测验”最为适用,故欧战时,军队中所用之实践测验以此法为最多;若测验驾驶汽车一类性质之职业,则以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为宜。惟其各有其特殊优点,则亦有可言者。
“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亦有其优点。欲判断一人之职业技能,必须观察其工作进行之状况,使能详悉无遗。盖观察其工作进行之状况,不但可藉以窥见手工方面之特长,且能察见其普通智力,体力,及忍耐品性等事。此实工商界专家所常言,而为工作进行程序测验之一大优点也。惟此法亦有其缺点。盖测验者用此法所下之判断,即其自身为一专家,仍不免主观的性质。言及此点,则此法不及“产品与时间之测验”。
在“生产与时间之测验”,重所成之产品而不重其所经之程序。察验产品之时,得从容根据所备之标准样品,加以比较,并可经数人之评判,减削主观之弊病。在实行方面,产品测验较程序测验尚多一优点。测验程序,测验者须继续从事观察,故一人所能测验之人数决不能多;若测验产品,则测验者派定工作,分给相当材料与工具之后,不必特别注意观察,仅须于受验者将产品交入时记其时间可矣。故同时可测验多数应验者。其实既得完善之产品,复出诸有定之时间,则其工作进行程序之必佳,已在言外,则谓“产品与时间之测验”实包括程序测验之一切要点也亦宜。由此观之,除特殊情形外,吾人可认“产品与时间之测验”,实为普通适用之方法。惟于决用此法之后,应择何种工作为测验之资料,又一须加研究之问题。此种工作须能满足左列之条件:
(一)所选之工作须有十分明确之范围与标准,使其产品与所需之时间皆有准确之标准,庶可由此易得客观的准确判断。
(二)根据产品与所费时间所得之测验结果,须能区分种种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
(三)所选之工作性质须属某业中之最紧要部分,使受验者郑重从事,且知此种测验结果之有价值。
(四)测验所用之设备,材料,与工具,须极求简便,以仅敷实用为止。盖如此可使同一种类之测验虽在不同之时间实行,而其所用之设备既简便,易于彼此相同,有一律之标准也。
(五)所选之工作,其所需之时间不可太久,其所经之手续宜力免重复。
编制实践测验所经之步骤如左:
(一)调查某业是否可用实践测验。
(二)搜集所需之测验资料。
(三)初次测验所备之资料,受此测验之专家至少三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至少三人,学徒至少亦须三人。
(四)经初次测验之后,将所备资料加以修正审定。
(五)末次测验所编制之资料,受此测验之人数须较初次为多。
(六)统计测验资料之结果,并审定各种职业能力程度之标准,作实施实践测验之根据。
观上述之步骤,知与口试测验图画测验之编制步骤大同小异。兹特将其异点抉出,其特殊困难之点,亦加以研究,备实施实践测验者采择焉。
(一)调查某业是否可用实践测验 调查之要点须注意此业之知识与其手工技能有何关系。若知识与技能有密切之关系,则口试或图画测验尚焉;若此业之内容偏重手工技能,则实践测验较为适用。故此种调查所须观察之事如左。
(1)此业职工所用之设备,材料,与工具。
(2)所成之产品。
(3)进行工作之程序,如处置材料运用工具等等。此项又可分为二层:
(a)计算此种程序中之要点,并注意其详细情形。
(b)将此种要点分成种类,例如何者应为学徒所知,何者应为专家所知等等。
至此种调查之资料,可于左列数种之根源得之:
(1)向专家征求意见。
(2)向雇主征求意见。
(3)参考关于此业之书籍,如教本或公司目录之类。
(4)参观关于此业学校之实际训练方法。
(5)观察关于此业之实际工作,如往厂店实地调查之类。
(二)搜集所需之测验资料 上节所述之调查方法与根源,同时亦可用为搜集测验资料之方法与根源。根据此法观察厂店中之产品与工作进行程序之后,如认此业可用实践测验,即将有关此业之紧要资料,作为编制实践测验之用。惟从事编制之时,须与各实业机关之专家商榷,加以审慎之选择。盖吾人固已言之,欲择一种工作以概括或代表某业之要素,其困难较欲择二十问句以概括或代表某业之要素为尤甚,故非加以极审慎之选择,实践测验将失其功效也。大抵一种工作不能适合下列之条件者,皆在不取之列:(1)此种测验能区分种种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2)能用稍简单之设备实施此种测验;(3)此种测验可用客观态度实施,并可用客观标准甄别。吾人选择实践测验所用之工作时,须以此数点为去舍之标准。
大抵专家所能贡献之最有价值之指示,乃关于此种工作究竟能否用以测验关于此业之能力程度。至此种工作能否适合客观的测验之条件,须由编制者决定,专家无能为力也。故在实践测验方面,编制者与专家之各有其贡献,彼此相辅相成,与口试测验图画测验无异也。
既得相当工作用为实践测验资料之后,即须从事编辑,作为暂时测验之根据。此种根据之内容须详载所用之材料工具,受验者须知,及测验者须知等事。其详细格式见下章。
(三)初次测验所备之资料 既将所搜集之资料编成一定之格式,即须进行测验此种资料之能否适用。此种测验之方法,乃依所规定之内容与工作,使受验者实行。应此测验者至少须有专家三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三人,学徒三人。此种初次测验之效用甚多。其最要之效用,即吾人由此可以发觉所备资料是否具有区分不同程度之能力。其次可以诏示应需之大约时间。此外且可藉以改良所需之设备,材料,或工具,藉以决定所拟之受验者须知,是否适当。最后并可指示此种资料能否适合客观的测验之条件。如以上所述各层皆能满意,则可进而实行第四步骤矣。
(四)经初次测验之后,将所备资料加以修正审定。 测验以上所述之九人成绩,皆须详细纪录。编制者即根据此种纪录及实际所造成之产品(此指有产品而言,无产品者听),将所备资料加以修正。凡已证明无区分不同程度之能力者,皆在删除之列。其余或有所更改,或须增加新资料,皆依初次测验时所得之经验为之。既加修正鉴定之后,乃将所得之受验者须知,应需之设备,及测验者须知等事汇编成秩,作为末次测验之根据。
(五)末次测验所编制之资料。 应此末次测验者仍为各具以上所述三种程度之职工,其资格与选用方法,已于口试测验法一编中详述及之。惟人数则较初次测验为多。大抵学徒须十五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须十五人,专家须十五人。测验之时,关于所费时间之长短,职工工作之情形,以及其他可资参考之资料,皆须详细记载。所造之产品亦须各系签条志明。此种记载即为最后审定所备资料之根据。
(六)统计测验资料之结果,并审定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标准。 统计所测验之结果而审定各种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标准,此其方法,随测验法之不同而与之俱变,吾人所能言者,仅能及其普通情形,不能拘泥一法而概括一切也。譬如口试测验之统计方法,其决定标准之程序甚属固定,凡属口试测验皆用同一之方法,实行者依此固定之方法统计可矣;若在实践测验法则其情形乃大异,其统计与审定程度之方法随业而异。其间大有运用特殊抉择力之余地,读者试阅下章所举之例证,即知此言之非妄也。虽然,其统计与审定方法之普通情形亦有可言者,试申述之。用统计方法而审定程度之标准,其目的乃欲抉择一种实践测验所用工作之要素(寻常系指所造成之产品所应具之性质),将此要素悬为标准,再加以所需时间之限制(即造成具有此种性质产品应需若干时间),即能明白区分三种程度之职业能力,同时且须能合客观的甄别之条件。吾人何以能知其能否适合客观的甄别之条件乎?由先拟定给与分数之有标准的方法,使人据此实行测验,然后视各个测验者依此规定所给与之分数能否符合,既能符合矣,则已能适合客观之性质。一种测验中各要素之分数依此决定之后,即可编成,作为测验之根据。惟一种测验中所用之工作,其所含之要素有属最要者,有属次要者,其抉择固不易,而其分数支配之多寡,尤须斟酌尽善。决定此种最要次要之支配方法,可用统计图表为之,其格式与口试测验中所用者相似。所测验之五十五个职工,其程度既于未验前为吾人所知(即由实业机关选派业已分成等级之职工,详见第二编口试测验),如此种测验之判断确能与其实际之职业能力符合或极为相近,则此实践测验之必有□力,可断言矣。(原文此处为□)
上章固已言之,搜集相当之测验资料以后,须编成一定之格式,详载此种测验之进行与记分方法,作为实施之根据,有如讲义之效用。今欲明实践测验之实施方法,请先述此种用测验资料所编成之格式,既明此格式之内容,即可明其实施之方法矣。
此种格式之普通内容大抵共可分为四大部分,分述如左:
(一)第一部分包括关于测验之布置,又分为三小部分:
A.设备
B.材料
C.工具
(二)第二部分包括测验者须知,此一部分亦分为两小部分:
A.第一部分乃关于预备方面之事,如预备产品之标准样品,作为比较之用等事。
B.第二部分乃关于未试之前,测验者应告受验者之事。此种应告之事乃由测验者用口述,解释测验之性质,如有应须讲明所用图表或蓝晒纸(blue prints)之时,亦在此时讲明。惟某种职业之实践测验,关于此类之说明,皆预有明确之规定,有一定之说法,测验者不过依所规定者向受验者口述,不能丝毫有所增损。测验者遇必要时得将同样之说明重述,惟不可有所更易。如受验者正在进行工作之际,向测验者有所询问,测验者仅可将所规定此说明中关于此部分者重述一次。如受测验者所问超出所规定之范围,则测验者可明告以已将所许言之说明述尽,此外不能多述也。
(三)测验者应知之记分方法,此部分亦可分为三小部分:
A.详载工作中某一方面应得若干分数之标准。
B.如计及所需时间之长短,则关于此层之分数标准,亦须详载。
C.最后须详载得若干分数者为专家,为学徒,等等。
(四)此一部分包括执行实践测验之方法,此部分亦可分为四小部分:
A.未开始测验之前,测验者须对受验者口述左列三事:
(1)所测职业之名称。
(2)实行此种测验之原因。
(3)须谨慎进行,或须迅速进行,或须两者俱备。
此种措辞方法,各业微有不同,须就特殊情形规定。今试举一例如下:“今将使君作一关于铁工之实际工作,意欲由此探知君对于此业有何程度。请即从速工作,尽力使工作完善。”
(4)测验者述毕之后,须问尚有疑问否,如有疑问,亦仅可根据所规定之言回答,不能丝毫有所更改。受验者已开始工作之后,如有所询问,亦依此办法。
B.遇须计及工作时间之时,测验者须根据所规定之条件,按法记时,惟测验者未试前先行口述所费之时间不在内。
C.所备之工具,皆须完善者。应备之工具皆须全照所规定设备,不可任意增损,否则实践测验之价值完全消灭矣。
D.实践测验,有时观察工作之人,非即评判产品之人,二事由二人分任之,盖评判产品,当需时间与特别谨慎,宜以产品授诸专任评判产品者。惟观察工作者须先于产品或名单上志明,然后将产品交与专任评判产品之人。
依分数之多寡及条件之合否,分成专家或学徒等级,亦须全照所规定之条件行之。
就以上所述观之,实行实践测验之方法,可以瞭然矣。今请再举美国测验板金工人(sheet metal worker)所用之实践测验,作为实例,以资参考。
板金工人实践测验
Ⅰ设备
四尺长之木凳一个,须有适当之洞,可置小斧砧及铁砧之用。
四立方寸之木块一块。
Ⅱ材料
电镀白铅之二十四号平坦铁板(非铸铁)二块;长四寸,宽七寸。
锡匠所用一磅半之绞钉六个。
Ⅲ工具
锡匠铗刀一把;其形直;其钳口自枢纽起长三零八分之一寸。
锡匠钉绞钉所用之铁锤一把;重量一磅半;锤面大一方寸。
磨刮一磅半重之绞钉器一把。
锡匠钻凿一把,须能钻成八分之一寸之洞。
锡匠凹线器一把,须能造成四分之一寸之凹线缝口。
锡匠木槌一把,槌面直径二寸半。
锡匠小斧砧一个:其锋口长七寸。
锡匠铁砧一个:末端直径二寸;重量二十八磅。
一尺长之尺一把。
Ⅳ担任测验者须知
(甲)测验之预备
(1)将依据设备一项中所规定之铁板两块给与受验者。
(2)测验者用下列之图为根据,验受验者所成之产品能否与此条件符合。惟此图不可令受验者观之。
(乙)对受验者之训词
(1)测验者应告受验者曰:“将此两块铁板接拢,其缝口须密合,其凹线缝口须在四寸长之一面。造成一杯形,其直径约四寸,其上面之口边须向外折两次。其缝口用三粒绞钉缝紧。其下面之口边须向外折四分之一寸,备镶底。”
(2)测验者既言毕上段,乃继告受验者曰:“尔须自信已能了解所须造之物件,着手进行。”
(3)遇需要时,测验者可重述上面所规定之训词之全部或一部分。惟无论如何,不可有所增加,或有所更改。
(4)当受验者已在进行工作之时,如有所询问,测验者可将所规定训词内关于此部分之言答之。
Ⅴ记分者须知
(甲)照所成产品记分之方法:
如受验者能依所训示将杯形之器造成,如图中所示之各项工作皆已完备,记分者可根据所规定造成此杯之时间,批以分数。
(乙)区分程度之方法:
如受验者能于二十六分钟或不及二十六分钟造完此杯者,可记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或有技能之职工。
如受验者能于六十分钟以内造完此杯者,可记为学徒,或有一部分技能之职工。
如受验者须于六十分钟以上造成,或未将所规定之部分造全者,可记为生手,即对此业毫无经验者。所谓所规定之部分,例如杯形之样式,凹线之缝口,用绞钉钉紧之缝口,上面口边与下面口边之外折。
此上所举乃实践测验之一种格式,其繁简与措辞自随各业而异,然其普通内容,与其编制实行之方法,不外乎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