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昼参诸日景,夜考诸极星,以正朝夕,于是求地中以建王国,此之谓辨方。既辨方矣,立宗庙于左,立社稷于右,立朝于前,立市于后,此之谓正位。宫门城阙堂室之类〔王氏与之《订义》引此文,作“宫城门闱堂室之类”〕,高下广狭之制,凡在国者,莫不有体,此之谓体国。井牧沟洫田莱之类,远近多寡之数,凡在野者,莫不有经,此之谓经野。官,言所使之人;职,言所掌之事〔“官言”以下十二字,据《义疏》增〕;设官,则官府之六属是也;分职,则官府之六职是也。设官分职,内以治国,外以治野,建置在上,如屋之极,使民如是取中而庇焉,故曰以为民极。极之字从木,从亟。木之亟者,屋极是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
发露人罪而治之者,刑官之治也;宀覆人罪而治之者,治官之治也。治官尚未及教,而况于刑乎!宰,治官之上也,故宰之字从宀。从罪省,宀覆人罪之意。宰以治割调和为事〔《订义》引此“治”作“制”〕,故供刀匕者谓之宰;宰于地特高,故宰谓之冢也。山顶曰冢。冢,大之上也。列职于王,则冢宰与六卿同;谓之大,百官总焉,则大宰于六卿独谓之冢,以左助之为佐,以右助之为佑。地道尊右,而左手足不如右强,则佐之为助,不如右之力也。冢宰于六卿莫尊焉,而曰佐王,则为其非论道以助王也,作而行之而已。
邦亦谓之国,国亦谓之邦。凡言邦国者,诸侯之国也。凡言邦言国者,王国也,亦或诸侯之国。国于文从或从口,为其或之也,故口之。故凡言国,则以别郊野。邦于文从邑、从丰,是邑之丰者。故凡言邦,则以别于邑都,亦或包邑都而言焉。凡国有大事,戮其犯命者,则以别于郊故也。国中自七尺以上,则以别于野故也。若国凶荒,令賙委之,则以别于邦故也。邦中之赋,则以别于甸削县都故也。令邦移民就穀,则以包邑都而言故也。
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卅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廿人。
大宰卿,小宰中大夫,则卿上大夫也。《王制》曰:诸侯之上大夫卿。盖非特诸侯之卿为然也。卿之字从卿,卿,奏也;从卩,卩,止也;左从卿,右从卩,知进止之意〔卩、卿,古节奏字〕。从皂,黍稷之气也。黍稷地产,有养人之道,其皂能上达。卿虽有养人之道,而上达然,地类也,故其字如此。
“夫”之字,与“天”,皆从一、从大;夫者妻之天故也。天,大而无上,故一在大上。夫,虽一而大,然不如天之无上,故一不得在大上。夫,以智帅人者也。大夫,以智帅人之大者也。
“士”之字,与“工”与“才”,皆从二、从〔《说文》:士从一十,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工象人有规矩,与巫同意。才,草木之初也,从,上贯一,将生枝叶也。一,地也。三文皆不从二〕。才,无所不达,故达其上下;工,具人器而已,故上下皆弗达。士非成才,则宜亦皆弗达,然志于道者,故达其上也。士,事人者也,故士又训事。事人则未能以智帅人,非人之所事也,故未娶谓之士。
下士谓之旅,则众故也。旅之字从方人、从从,众矣,则从旌旗指挥故也。从旌旗指挥,则从人而不自用;下士之为旅,则亦从人而不自用者也。
府之字从广、从付;广则其藏也,付则以物付之。中又之字从中、从又;设官分职,以为民中,中又则所执在下,助之而已。胥之字从疋、从肉;疋则以其为物下体,肉则以其亦能养人。其养人也,相之而已,故胥又训相也。卿从卿,胥从肉,皆以养人为义,则王所建置,凡以养人而已。徒之字从彡止、从土。徒,无车从也,其彡止而走,则亲土而已,故无车而行谓之徒行也。
郑氏以为,府史胥徒,皆其官长所自辟除,盖自下士以上皆王命也。而穆王命太仆,曰慎简乃僚,则虽以王命命之,而为之长者得简之也。府史胥徒虽非士,而先王之用人,无流品之异,其贱则役于士大夫而不耻,其贵则承于天子而无嫌。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廿人。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廿人。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有藏则置府,有书则置史,有征令之事则置徒,有徒则置胥,有市贾之事则置贾。府、史、贾、胥、徒,皆赋禄焉,使足以代其耕,故市不役贾,野不役农,而公私各得其所。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卅人,徒三百人。
王藉千亩,而甸师徒三百人,则为以其薪蒸役内外饔之事,非特耕耨王藉故也。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卅人,徒三百人。
鳖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廿人。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廿人。
食医,中士二人。
疾医,中士八人。
疡医,下士八人。
兽医,下士四人。
食、疾、疡、兽医,无府史徒者。医师聚毒药以供医事,则有藏矣。故有府掌医之政令,而使之分治疾疡,稽其事,制其食,则其书具有征令矣,故有史有徒。诸医资药于医师,受政令,听所使治而已,则无所用府史徒矣。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郑氏以奄为精气闭藏者。盖民之有是疾,先王因择而用焉。与籧篨蒙璆,戚施直鎛,聋聩司火,朦胧修声同。若以是为刑人,则国君不近刑人,而况于王乎?若以为刑无罪之人而任之,则宜先王之所不忍也。奚之字从系、从大〔《说文》:奚从繇省声;系,籀文系〕。盖给使之贱系于大者故也。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廿人。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
幂人,奄一人,女幂十人,奚廿人。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廿人。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廿人。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廿人。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斿亦如之。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
内竖,倍寺人之数。
九嫔。
世妇。
女御。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九嫔、世妇、女御,皆统于冢宰,则王所以治内,可谓至公而尽正矣。郑氏曰: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于后,犹三公之于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然则九嫔视卿,世妇视大夫,女御视士。视大夫士而不言数者,郑氏以为有妇德则充,无则阙。然则九嫔以教九御,则世妇之数不过二十七,女御之数不过八十一也。嫔字从宾,则有宾之义。妇字从帚,妇则卑于嫔矣。而御则尤卑,如马之在御,迟速缓急唯御者之听故也。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廿人。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廿人。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卅人。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廿人。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典之字从册、从丌;从册,则载大事故也;从丌,则尊而丌之也。则之字从贝、从刀;从贝者,利也;从刀者,制也。蒐之字从水、从釐、从去;从水,则水之为物,因地而为曲直,因器而为方圆,其变无常,而常可以为平;从釐,则釐之为物,去不直者,从去,则蒐将以有所取也。然则典、则、蒐,详略可知矣。
王之治邦国,则班常而已,故以典。典,言其大常也。治都鄙,则使有所揆焉,不特班常而已,故以则,使有所揆焉者也。治官府则悉矣,故以法,法则事为之制,典为之防,非特使有所揆而已。言治都鄙官府,则先官府后都鄙者,以大宰所治内外之序为先后也。言施典则法,及以待邦国都鄙官府之治,则先邦国,次都鄙,后官府,以大宰所施所待尊卑之序为先后也。所治以内外之序为先后,而先言治邦国,则六典以佐王治,非与八蒐八则序先后而言故也。
治典曰“以经邦国,以纪万民”者,有经则宜有纬,有纪则宜有纲。经而纪之者,典也;纲而纬之,则存乎其人矣。大宰帅其属“以佐王均邦国”,而治典“以经邦国”,治职“以平邦国”者,盖治典之为书,“以经邦国”而已,治官之属,推而行之,然后以平邦国。至于均邦国,则王之事,非治典之书所能及,非治官之属所能专,所谓纲而纬之存乎其人者,此也。治典“以纪万民”,治职“以均万民”,则亦治典之为书,“以纪万民”而已,治官之属,推而行之,然后有以均万民也。大司徒率其属“以佐王安扰邦国”,而教典教职皆曰“以安邦国”,盖教典之为书,教官之为职,止于“以安邦国”而已。至于扰邦国,则王之事也。虽然,王之事,于邦国亦有所不获扰焉,故曰以安扰邦国也。教典“以扰万民”,而教职“以宁万民”,则亦教典之为书,“以扰万民”而已,教官之属,以其职推而行之,然后有以宁万民也。大司马率其属“以佐王平邦国”,政典亦曰“以平邦国”,而政职“以服邦国”,盖政典之为书,“以平邦国”,而王之为政,亦平邦国而已。至于政职,然后务以服之。务以服之,则官人之事耳,非所以为王也。政典“以均万民”,而政职“以正万民”,则亦政典之为书,“以均万民”而已,政官之属,以其职推而行之,然后有以正万民也。礼典礼职皆“以和邦国”,“以谐万民”,盖礼者,体也;体定矣,则礼典之为书,与礼官之为职,不能有加损也。刑典刑职皆“以诘邦国”,“以纠万民”,其意亦犹是也。盖刑者,侀也;侀,成也。则刑典之为书,刑官之为职,亦不能有加损也。大宗伯帅其属“以佐王和邦国”,又曰“佐王建保邦国”,则王之事又能建保邦国,非特以和而已。大司寇帅其属“以佐王刑邦国”,盖典与职能“诘邦国”而已;能刑,则王之事也。然而又曰刑邦国,诘四方,则虽王之事,于四方亦有所不获刑焉。盖或徒以威让文诘之加而已。事典事职,皆“以富邦国”,盖事典之为书,事官之为职,“以富邦国”而已。事典“以生万民”,事职“以养万民”,盖事典之为书,“以生万民”而已,事官之属,以其职推而行之,然后有以养万民也。
于邦国曰“经”,于万民曰“纪”;于邦国曰“安”,于万民曰“扰”;于邦国曰“和”,于万民曰“谐”;于邦国曰“平”,于万民曰“均”;于邦国曰“诘”,于万民曰“纠”;于邦国曰“富”,于万民曰“生”;万民,王所自治也,故其事致详焉。治典、教典曰“官府”,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曰“百官”者,官府言其属,百官则言六官之属;天地之官,嫌于不分,故言其属而已;四时之官,嫌于不通,故言六官之属也。
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属,以举邦治;二曰官职,以辨邦治;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四曰官常,以听官治;五曰官成,以经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八曰官计,以弊邦治。
建官矣,则设属以佐之,故一曰官属以举邦治。设属矣,则分职以治之,故二曰官职以辨邦治。分职矣,事非一职所能独治,则联事以供之,故三曰官联以会官治。六官联事,则有故常,违而辨焉,则以故常听之而已,故四曰官常以听官治。官常以听百官府之治而已,若夫听万民之治,则有八成焉,故五曰官成以经邦治。以官常官成听之矣,然后以法正之,故六曰官法以正邦治。犯法矣,然后以刑纠之,故七曰官刑以纠邦治。自官属至于官刑,皆法而已,徒法不能以自行,必得人焉为上行法,然后治成,听官府之六计,则所以进群吏,使各致其行能为上行法也,故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官计者,官府之治所成终始也。
八法或言邦治,或言官法者,官联官常,六官之通治,虽六官之通治,而各致其一官之治。故言官治,与天地二官嫌于不分,故称官府同意。余则各一官之治。虽各一官之治,而六官相待而成治,是乃所以为邦治也。故言邦治〔《订义》引:“故言邦治以包之。”〕:与四时之官嫌于不通,故称百官同意。官联以会官治,而小宰则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者,大司徒之职曰,天地之所合也,风雨之所会也,盖两谓之合,众谓之会,以官府之六联会官治,则所会者众矣;以官府六联合邦治,则所合者官联与邦治两而已。
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二曰法则,以驭其官;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八曰田役,以驭其众。
《书》曰“建邦设都”,《春秋》曰“齐人伐我西鄙”。都鄙者,以其有邑都焉,故谓之都;以其在王国之鄙也,故谓之鄙。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所食之采地也。学以致其道者,士也,在所崇养,故以禄位驭之;治以致其事者,吏也,在所察治,故废置驭之。言废常先置者,必有废也,然后有所置。礼则上之所以制民也,俗则上之所以因乎民也。无所制乎民,则政废而家殊俗;无所因乎民,则民偷而礼不行。故驭其民,当以礼俗也。刑所以为威,而曰刑赏以驭其威者,独刑而无赏,则人有怨心〔元作“有怨而已”,今从《订义》正〕,岂能使民听服而畏哉!田则上之所以简众也,役则上之所以任众也。或曰驭其民,或曰驭其众者,言其会而为用,则曰众也。
凡造都鄙,必先立宗庙社稷诸神之祀,故一曰祭祀以驭其神。宗庙社稷诸神之祀立矣,然后立朝廷官府,施法则焉,故二曰法则以驭其官。施法则矣,然后其违从废举可考而废置也,故三曰废置以驭其吏。废置者,所以治之;禄位者,所以待之。治之者政也,待之者礼也。徒治之以政,而不待之以礼,则将免而无耻,故四曰禄位以驭其士。有吏士以行法则,然后政教立。政立,则所以富之;富之,然后赋贡可足,教立,则所以穀之;穀之,然后礼俗可成;故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六曰礼俗以驭其民。政教立,然后继之以刑赏,刑赏则政教之末也,故七曰刑赏以驭其威。威立矣,然后众为用,故八曰田役以驭其众。
祭祀以驭其神者,其神所享,唯祭祀之从也。法则以驭其官者,其官所守,唯法则之从也。废置以驭其吏者,其吏所治,唯废置之从也。禄位以驭其士者,其士所事,唯禄位之从也。赋贡以驭其用者,其上所用,唯赋贡之从也。礼俗以驭其民者,其民所履,唯礼俗之从也。刑赏以驭其威者,其民所畏,唯刑赏之从也。田役以驭其众者,其民所会,唯田役之从也。若夫典祀弗举,淫祠无禁,巫祝费财,妖昏伤民,则非所以驭其神也。上不知所制,下不知所守,私义害国,私智非上,则非所以驭其官也。治不时考,政不岁会,勤不保置,怠不患废,则非所以驭其吏也。禄不论功,位不议行,贪污取富,诬伪取贵,则非所以驭其士也。征求无艺,费出无节,奢或僭上,俭或废礼,则非所以驭其用也。人自为礼,莫能统壹,家自为俗,无所视效,则非所以驭其民也。刑以幸免,赏以苟得,慢公死党,畏众侮上,则非所以驭其威也。富赀役贫,豪杰兼众,使之则怨,作之则惧,则非所以驭其众也〔《义疏》引此文云:“施舍不均,征调无法,非所以驭其众也。”〕。然则八则之于都鄙,曷可少哉?
治莫小于都鄙,莫大于天下。都鄙如此,则治天下可知矣。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
于六典曰佐王治邦国,大治,王与大宰共之也〔“王”字原脱,从《订义》增〕。于八法八则直曰治官府、都鄙,小治,大宰得专之也。于八柄八统曰诏王驭群臣万民,则是独王之事也。大宰以其义诏之而已。予以驭其幸者,其贤不足爵也,其庸不足禄也,而以私恩施焉,故谓之幸。
爵以驭其贵,则非王爵之无贵也。禄以驭其富,则非王禄之无富也。予以驭其幸,则非王予之无幸也。生以驭其福,则非王生之无福也。夺以驭其贫,则非王夺之无贫也。置以驭其行,则以置驭之,使有行也。废以驭其罪,诛以驭其过,则以废诛驭之,使无罪过也。盖上失其柄,则人以私义自高,而爵不足以贵之;以专利自厚,而禄不足以富之;取予自恣也,则不待王幸之而后予;生杀自恣也,则不待王福之而后生。有行,或以违忤贵势而废诛;有罪有过,或以朋比奸邪而见置;则尚何以驭其群臣哉?
八柄与内史同,而内史变诛为杀,盖诛言其意,杀言其事。大宰,大臣,诏王驭群臣者也,当以道揆,故言其意;内史,有司,诏王治,当守法而已,故言其事。诛,又训责,而知大宰所谓诛为杀者,以内史见之也。诛,杀也,而以驭其过者;废之,则使被废者不至于得罪;杀之,则使众知惧而莫敢为过失也。
大宰八柄之序,先庆赏而后刑威,于庆赏则先重而后轻,于刑威则先轻而后重,劝赏畏刑之意也。至于内史,则庆赏刑威杂而莫知其孰先,主于守法,而不豫其以道揆之意故也。
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一曰亲亲,二曰敬故,三曰进贤,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贵,七曰达吏,八曰礼宾。
驭群臣曰柄,驭万民曰统。柄,言操此而用诸彼〔原作“言操此而为彼用”,《订义》引作“操此而彼为用”。今据《义疏》校正〕;统,言举此而彼从焉。亲亲,孝也,仁也;敬故,仁也,义也;是王之行也,故一曰亲亲,二曰敬故。进贤,使能,保庸,尊贵,达吏,礼宾,则有政存焉。进贤使能,然后有庸可保也,故三曰进贤,四曰使能,五曰保庸。贤也,能也,庸也,固在所尚,然爵亦天下达尊,故六曰尊贵。尊贵则抑贱,抑贱则吏之志能嫌不能达,故七曰达吏。自达吏以上,皆内治也。礼宾,则所以接外也,故八曰礼宾。
驭以亲亲,则民莫遗其亲。驭以敬故,则民莫慢其故。驭以进贤,则民知德之不可不务。驭以使能,则民知能之不可不勉。驭以保庸,则民知功实之不可害。驭以尊贵,则民知爵命之不可陵。驭以达吏,则民知壅蔽不可为。驭以礼宾,则民知交际当以礼。
夫八统者,各致其事,不相夺也。后世亲亲也,因或进之;敬故也,因或使之;保庸也,因或尊之;则失是矣。
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
山泽皆虞,而曰虞衡作山泽之材者,山虞掌山林之政令,则其政令施于山矣;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则其政令施于泽矣。虞衡,山泽之官,而作山泽之材者,民职也,则此所谓虞衡,言其地之人而已。
嫔,有夫者也;妇,有姑者也。舅没姑老,则无职矣,故所任者嫔妇而已。
九谷言生,草木言毓,鸟兽言养蕃者,九谷不能自生,待三农而后生;草木能自生,而不能相毓,待园圃而后毓;鸟兽能相毓,而不能自养蕃,待薮牧而后养蕃。养蕃者,养而后蕃之也。饬化者,饬而后化之也。阜通者,阜而后通之也。化治者,化而后治之也。聚敛者,聚而后敛之也。
九谷,草木,山泽之材,人所食用;鸟兽,则其肉以备人食,其羽毛齿牙骨角筋革以备人用;故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百工,因山泽之材,鸟兽之物,以就民器者也,故五曰百工饬化八材。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则宜有商贾以资之,故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任民以男事为主,强力为先,嫔妇女弱也,故七曰嫔妇化治丝枲。臣妾则又贱者,故八曰臣妾聚敛疏材。闲民,则八职所待以成事者也,故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夫八职之民,其事有时而用众,则转移执事,曷可少哉?盖有常以为利,无常以为用者,天之道也。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
下以职共谓之贡,上以政取谓之赋。以九赋敛财贿者,才之以为利,谓之财;有之以为利,谓之贿。谓之财贿,则与言货贿异矣。货,言化之以为利,则商贾之事也。
邦中,王之所邑。其外百里,谓之四郊,与邑交故也。又其外百里,谓之邦甸;甸法正在是故也。又其外百里,谓之家削:家,邑之地;削,小地也。其外百里,谓之邦县,小都之地,取首在下,所首在上,所系在下故也。又其外百里,谓之邦都,大都之地,所谓畺地也。小都不谓之都而谓之县,大都不谓之畺而谓之都,相备也。盖言郊甸削县,则都为畺地可知;言都,则郊甸削县为乡遂公邑家邑小都,亦可知也〔《义疏》“山泽之赋”下引“王氏安石曰:山泽之民,以其物当邦赋”,当是此节注文,在币余之前而佚之也〕。
币余者,职币所谓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者之余财,是也。余财邦物,而谓之赋者,既以给之矣,于是振之以归之邦,故亦谓之赋也。
以九式均节财用:一曰祭祀之式,二曰宾客之式,三曰丧荒之式,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颁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祭祀、宾客、丧荒,人治之大者也。祭祀在所尊,宾客在所敬,丧荒在所恤,故一曰祭祀之式,二曰宾客之式,三曰丧荒之式。人治之大,废而弗治,则亡随其后,羞服、器用将使谁共之?匪颁、好用,将以谁予?然则羞服、工事、币帛、刍秣、匪颁、好用之式,宜在祭祀、宾客、丧荒之后矣。羞服之用,急于工事;工事所造,急于币帛;币帛之用,贵于刍秣;匪颁好用,则用财之余事,而好用又不急于匪颁;故四曰羞服之式,五曰工事之式,六曰币帛之式,七曰刍秣之式,八曰匪颁之式,九曰好用之式。
大宰以九式“均节财用”,而小宰执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司会以九式之法,“均节邦之财用”者,邦国万民有余,则多取而备礼焉;不足,则少取而杀礼焉。其用财也,令邦国万民以是为差,此所谓“均财节用”。小宰则以贰大宰制财之多少与礼之备杀为职,令邦国万民以是为差,则弗豫焉。此所谓“均财节邦用”。司会则凡在邦国万民者皆弗豫也,以法“均节邦之财用”而已。
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
祀贡,凡可以共祭祀之物。嫔贡,凡可以共嫔妇之物。器贡,凡可以为器之物。币贡,凡可以为币之物。材贡,凡可以为材之物。货贡,凡可以为货之物。服贡,凡可以为服之物。斿贡,凡可以共燕游之物。物贡,则凡祀嫔器币材货服斿之物,皆是也。
大行人,侯服贡祀物,甸服贡嫔物,男服贡器物,采服贡服物,卫服贡材物,要服贡货物。而九贡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者,施政之序,上先而下后,内先而外后,以详责近,以略责远。上以供祭祀之物,使侯服贡之,则上先下后之意。内以供嫔妇之物,使甸服贡之,则内先外后之意。器服作治之功多,使男服采服贡之,则以详责近之意。材货作治之功少,使卫服要服贡之,则以略责远之意。先器后服,先材后货,则亦以远近为差。九贡退服在材货之后者,材货邦用所通,服则王身所独。大宰以道佐王者也,于此又明王者养天下以道,其用材宜后其身之意。币斿物贡,则六服所通,以币继嫔器之后,以斿物继货服之后,则亦各得其所也。
九赋言“敛”,九贡言“致”者,邦国之财,不可敛而取也,致之使其自至而已。九赋言“财贿”,九贡言“用”者,财贿以敛言也,敛止于王畿,则所敛狭矣;用,以散言也,散及于邦国,则所散广矣。大宰事王以道:敛欲狭,散欲广,王之道也。至于司会,以九赋之法令田野之财用,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赋贡兼以敛散言,则司会事王以法主会其入出而已;取欲狭,施欲广,非其任矣。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五曰宗,以族得民;六曰主,以利得民;七曰吏,以治得民;八曰友,以任得民;九曰薮,以富得民。
牧,九州之牧也。连率、卒正、属长、国君,皆以地得民,而独言牧者,举尊以见卑也。于上举尊以见卑,则与《舜典》举上帝以见日月星辰同意。薮,泽虞之薮也。山泽之虞,川林之衡,皆以富得民,而独言薮,则举小以见大也。于下举小以见大,则与《舜典》言山川以见大摐同意。长,都鄙之长,禄而不世,不得有其地,故曰以贵得民而已。师,有德行以教人者也。儒,以道艺教人者也。宗,继祖者,其族氏之所宗。主,有家者,其臣隶之所主。主不得专地臣隶,有治焉,则吏听之,其贵又不足道也,则其得民以利而已。吏,则凡治民者,皆是也。友,则学校乡田相与为友者也。
牧、长,皆君也;师、儒,皆师也。自非君师,则内莫尊于宗,外莫贵于主,吏则治之而已,友则任之而已,薮则民利其财而已。自牧至薮,皆有所两,则民有所系属而不散,故多寡死生,出入往来,举可知也,夫然后可得而治矣。
乃后世九两既废,人得自恣,莫相统壹,而不知所以系之。故宣王料民于大原而仲山甫非之也。当是时,上欲知民数而不得,尚安能得其情而制之乎?民既散矣,则放辟邪侈,无不为也。故曾子谓阳肤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者,岁终,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于是调制所当改易,至正月之吉,则始和矣,乃布治于邦国都鄙也。
元者,德也。正者,政也。德欲终始如一,故即位之一年谓之元年。政欲每岁改易,故改岁之一月谓之正月。正月之吉,则朔月也。朔月谓之吉,则明生之几故也。三代各有正月,而周以建子之月为正,夏以建寅之月为正。夏正据人所见,故谓之人正。授民事则宜据人所见,故周亦兼用夏时,而以夏之正月为正岁也。始和布治以周之正月,而正岁又观象法,则以兼用夏时故也。兼用夏时,而以正月之吉,使万民观治象,则正岁,先王之正也;正月之吉,时王之正也;万民取正于时王而已。
若夫百官,则又当取正于先王也。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者,以其县法示人,如天垂象,故谓之象。治象之法,使民遍行之,则宜使民知,故县于象魏,使民观之挟日也。
正月之吉,言县于象魏,而不言徇于木铎,正岁言徇于木铎,而不言县于象魏,相备也。盖观象法皆县于象魏而徇以木铎,或言徇以木铎,或言令以木铎,亦相备也。盖皆行徇而言令之也。或言象之法,或言法之象者,观则以象为主,用则以法为主。以法为主,则曰法象;以象为主,则曰象法。或言法象,或言象法,则亦相备而已。相备而于大宰言万民,则法以及万民为大事故也。
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
“乃施典于邦国”,“乃施则于都鄙”,“乃施法于官府”者,既以治象示民,于是乃以所建六典八法八则施于邦国都鄙官府也。建六典八法八则,旧矣,于此言乃施,则于是申之,容有所改易故也。盖大宰自岁终诏王废置,至是乃施典则法矣,则王于邦国都鄙官府,有废置焉。自牧长及正,至于殷辅,不在所废,则皆王所建立设傅陈置也。苟错诸地谓之置,置之成列谓之陈,陈有所傅谓之傅。设,则设之而无所立也;立,则立之而无建也;建,则作而立之也。牧,所谓以地得民者也;监,所谓三监也。不言诸侯,则上言牧,下言监,包诸侯矣。参,三卿也;伍,五大夫也;殷,众士也;辅,辅治者也。长,所谓以贵得民者也。两,两也,不谓之贰,则于其长有臣道,与官属异故也。正,官长也,谓之正,则以其属所取正故也。贰,则若小宰之于大宰是也〔《订义》引“王氏曰:贰者,所以副贰于六官而专达其事之次者”〕。考,则考殷辅之治者也。
凡治:以典待邦国之治,以则待都鄙之治,以法待官府之治,以官成待万民之治,以礼待宾客之治。
我之治彼也,以此施焉,故彼之治乎我也,以此待之。
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及执事,肨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祀大神沄,亦如□(此处原文为方框字)之;享先王,亦如之,赞玉几玉爵;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大丧,赞赠玉含玉。
大神者,昊天也。夏曰昊天,则帝与万物相见之时,故王所祀者昊天而已。五帝,则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凡在天者皆神也,故昊天为大神。凡在地者皆沄也,故大地为大沄。神之字从示、从申,则以有所示无所屈故也。示之字从二、从小〔《说文》:抃从二。三乖,日月星也,不从小〕,则以有所示故也。效法之谓坤,言有所示也。有所示,则二而小矣。故天从一从大,示从二从小。从二从小为示,而从一从大不为神者,神无体也,则不可以言大;神无数也,则不可以言一。有所示则二而小,而神亦从示者者,神妙万物而为言,固为其能大能小,不能有所示,非所以为神;惟其无所屈,是以异于沄也。
大宗伯言祀大神,享大鬼,祭大沄,而大宰言祀大神沄,享先王者,大宗伯掌建天神人鬼地沄之礼,故各正其名序其位而言之;大宰非礼官也,则其佐王事神沄祖考也以道。事神沄以道,故大沄不谓之祭;事祖考以道,故先王不谓之鬼。谓之鬼,则正名其为鬼,而弗以神事之矣,是礼而已,非道也。夫先王之王也,有圣而不可知者,及其死也,亦如斯而已。故《诗》曰“三后在天,王配于京”。然通于道乃知其为神,制于礼则见其为鬼而已。上言祀五帝,而以祀大神沄、享先王如之者,其所佐则王,其所职则宰。其为道也,适足以绍上帝而已,以祀大神沄,则为不足,以享先王,则为有余。盖能乂王家,则足以享先王矣。
戒,所谓散斋也。《礼记》曰“七日戒,三日宿”,又曰“散斋七日以定之,致斋三日以齐之”。齐之之谓斋,定之之谓戒。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凡十日也〔“散斋”以下十二字,从《订义》增〕。大宰大宗伯同帅执事而卜日,而大宰独掌誓者,卜宜与众占,誓宜听于一。然戒之日又使大司寇莅誓者,犯誓则施刑故也。
大宗伯止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沄之礼,故宿眂涤濯,莅玉鬯,省牲镬,奉玉齍。大宰于六官特尊焉,故及执事然后眂涤濯,及纳亨然后赞王牲事,及祀之日然后赞玉币爵之事。六官奉牲,六官之人奉齍,则牲事尊于齍,天地不祼,祼以求神而已,则币爵之事尊于鬯。大宰掌牲事而不赞齍,赞币爵之事而不赞鬯,则亦以特尊故也。玉币、玉献、玉几、玉爵,大朝觐会同之大礼;赠玉、含玉,大丧之大事。赠在含后,而先言赠,则赠事比含,尤送终之大者。以其礼事之大,故亦大宰赞之。牲事言赞王,其下玉币爵之事,玉几玉币玉献,言赞而不言王,则蒙上言王,从可知也。赞牲赞玉币爵言事,其下玉几玉爵玉币玉献,言赞而不言事,则蒙上言事可知也。太宰言赞玉币爵之事,而小宰言凡宾客赞祼。凡受爵之事,凡受币之事,则大宰于币爵之事无所不赞,而小宰所赞,于其受之而已。
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王眂治朝,则赞听治;眂四方之听朝,亦如之。
所作谓之事,所遭谓之故。故,有所因而使然者也。“眂治朝”言王,而“作大事”不言王,则作大事者大宰故也。盖命者君所出,而事者臣所作,故曰: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余官言大事未有作者,则大事独大宰作之而已。所谓治朝者,听治之朝也。巡狩四方,则无治朝,故曰“听朝”而已。
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
听邦之小治称冢宰,则百官总焉故也。既曰“以礼待宾客之治”,又曰“待四方宾客之小治”者,宾客之治,有诏王者矣,八统所谓礼宾是也。若其小治,则大宰专之。言四方,则非特邦国而已。宾客之小治非特邦国,则余可知矣。此亦于下举小以见大也。故曰:冢宰统百官,均四海。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以八法治官府,与施法于官府,曰“官府”而已。及岁终,则曰“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者,正其治,受其会,嫌特治官之属故也。“正其治”者,为将受其会,听其致事,以诏王废置,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会”者,受其一岁功事财用之计。“听其致事”者,听其所致以告于上之事,则其吏之行治可知矣。于是乎诏王废置,然此非特为废置也,岁终平在朔易之时,亦欲以知所当调制,以待正月之吉布施之也。诛则非特废之而已,赏则非特置之而已。三岁,“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不言诏王,则岁终废置,尚以诏王,三岁诛赏,可知矣。
大宰以六典佐王治邦国,其职之大者也;以八法治官府,以八则治都鄙,其职之小者也。先自治其职,然后诏王以其职。上则诏王以其职,下则任民以其职。任民以其职,然后民富;民富,然后财贿可得而敛;敛则得民财矣。得而不能理,则非所以为义。均节财用,则所以为义也。治其国有义,然后邦国服,而其财可致也。能致邦国之财,然后为王者之富;富然后邦国之民可聚。聚而无以系之则散,系而无以治之则乱。使万民观治,冢宰施典,施则,施法,大祭祀,大朝觐,会同,大丧大事,至于待宾客之小治,则皆其所以治也;受其会,听其致事,大计群吏之治而诏王废置诛赏,则其治之所成终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