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工会法》。
在1950年初,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同劳动部就开始组织人员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起草工作。
草稿起草出来,先后经过全国总工会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全国政协财经小组、政务院第二十四次政务会议讨论修改通过后,向全国公布,公开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1950年5月4日,全国总工会常委会下发发动各地工人讨论《工会法》草案的通知,号召各地工会组织工人群众讨论。经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加以修改,提交给在6月28日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审定。
《工会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后,于1950年6月29日公布实施。
1950年7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学习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认真学习、实施,并遵守和执行工会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职责。
《工会法》规定: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工会的权利与责任方面,《工会法》规定:
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
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
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工会法》还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要做到:
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
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
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在我国工人运动史上有着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及工会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工会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鼓舞了全国工人阶级,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