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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发展劳动保险事业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了《庆祝胜利迎接胜利》社论,把“建立与充实工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机构”,列为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八项任务”之一。

早在1948年时,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立三,就在哈尔滨主持起草了《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并将在公营企业中推行劳动保险制度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1948年8月23日,党中央回电表示:

你们可以试行。

在1950年1月28日,在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关于解决搬运工人残疾、伤亡等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2月25日,全国总工会常委扩大会议批准了这个办法。

2月7日,在全国铁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建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因此,在李立三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950年10月30日,政务院公布了这个草案,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1950年10月31日,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发动广大工人群众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有计划地在每个工会小组中作一次详细的讨论和解释,使每个工人都能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过几次修改讨论后,2月23日,再次提交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最后,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3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七章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实行保险,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劳保待遇和费用开支标准、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其中包括因工负伤、残疾、工人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职工养老、职工生育、集体劳动保险等各种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还就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也作了明文规定,比如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转入本企业的战斗英雄、残废军人的劳保待遇都作了规定。

这个《条例》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条例》是真正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它为职工减轻了生、老、病、死、残的困难,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怀,推动了新中国劳动保险事业的建立。

到1952年底,全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约计有220余万人,连同职工家属在内,约在1000万人以上。条例的实施,使职工的切身利益有了保障,鼓舞了群众的工作热情,使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进一步得到发挥。

从1950年起,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工厂安全管理制度》等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等。各级工会组织还协助工业部门和企业行政从上而下逐步建立劳动保护机构,工会自身也建立了劳动保护委员会。这些,都说明劳动保护工作有了加强。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立三所作的说明后,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决定》指出:

鉴于1951年2月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现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基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

《决定》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速修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令并公布之。

修改的条例扩大了实施的范围,增加了养老补助费和放宽了养老条件,生育、丧葬、救济等费均有所增加。

工会有步骤有计划地健全了产业与地方工会的劳动保护专职机构,加强了基层工会群众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负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赋于工会组织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遵守和执行政府的劳动保护法令的监督职责,协助企业贯彻了安全生产方针,有计划地培训了大批劳动保护专业干部和积极分子,对企业职工特别是新工人进行了劳动保护政策,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度的思想教育,普及了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的科学知识。

几年中,国家用于劳动保护的拨款共有2.9亿元。

此外,工会还协助企业行政不断扩大劳动保险和公费医疗实施范围。到1956年,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已达700多万人,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达到590多万人。工会举办的疗养院、休养所的床位达2.5万多张,托儿所、哺乳室达8200多个,解除了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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