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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央开始改革商品购销体制

1978年以后,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及各地农村责任制的实行,全国各地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其他农副产品也连续增产。

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手里有了余粮。他们迫切希望改变当时的购销体制,实现商品自由流通。

而在当时,商品由政府统一购销,物价由政府“一价定终身”,价格只是个核算符号,不反映供求关系和产品价值,大到家电小到油盐,都需凭票购买。

面对群众对“商品自由流通”的需求,中央也及时予以了支持。

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实行草案)》,就曾指出:

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允许社员通过集市,进行少量粮食、油料等买卖。粮食部门也可以议价收购和出售。

虽然中央此次允许的是少量买卖,但它为统销的进一步废除开了一个好头。

在中央给商业解冻的情况下,各地也积极开始放开商业市场,让农民来销手里的余粮及其他农副产品。

1978年年底,广州率先恢复成立第一间国营广州河鲜货栈,引进鲜货进城,随行就市,议价成交,迈开了农副产品放开价格的第一步。

广州放开市场的举措收到了不错的效果,这一年的春节,不仅广州市民可以买到鲜活的塘鱼,而且广州农民也获得了一笔不小的收入。

与广州一样,其他各地接着也进行了对商业的放开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界对进一步放开“统购统销”的呼声更大了。

1982年初,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

生产队、组、户在完成征购任务后,有权自行处理多余的粮食。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

对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

有了这些政策,农民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后,大量的余粮就可以自行拿到集市上出售。

从此,城镇居民除了购买购销粮外,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商品粮。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从当年起,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至此,持续32年之久的统购统销政策废止。

购销体制的调整和改革,不仅极大地调动工农、工商的生产、销售积极性,它还使工农产品增加,市场供应改善,产销关系密切。

因此,统购统销政策改革后,中国商品领域开始出现生产、流通、消费相互促进,互相选择的态势,这种态势为我国商业体制的改革打开了僵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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