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国务院在听取了重新论证的情况汇报和各方面的意见后,决定成立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由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邹家华任主任,王丙乾、宋健、陈俊生3位国务委员任副主任,委员中包括三峡工程涉及的各部部长及科学院、社会科学院的负责人共21人。
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工作,采取先分10个专题进行预审,然后再由审查委员会集中审查的办法,明确要认真地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一些疑点、难点和不同意的意见,并作为这次审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力求使审查得出客观、科学、公正的结论。
10个预审组共聘请了163位专家,其中过去未参加过三峡工程论证工作的占62%,现任各有关部门行政、技术职务的占73%。
各预审组进行了实地考察,召开了预审会议,于1991年5月都提出了预审意见。
1991年7月9日至12日,审查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听取了10个预审组的预审意见。
委员们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精神,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一致认为:
三峡工程的前期工作规模之大,时间之长,研究和论证程度之深,在国内外是少见的。它是成千上万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长期不辞辛苦、埋头苦干的结晶,也是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反复论证的结果。
无论赞成的、怀疑的或者不同意的意见,都是为了如何更好地解决长江中下游的防洪和治理问题,都是从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出发的。这些意见对增加论证深度,改进论证工作以及完善论证结果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对待所有意见都应采取博收其长、吸收合理部分的态度,而不应采取排斥对立的态度。
因此,在论证、审查中,对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纳了许多有益的意见。
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
在重新论证基础上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研究深度已经满足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要求,可以作为国家决策的依据。
1991年8月3日,审查委员会召开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对长江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审查意见,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合理的。
全体会议建议,国务院尽快决策兴建三峡工程,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1992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真审议了审查委员会对三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同意兴建三峡工程,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