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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国务院扩大农村税费改革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2002年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

通知说: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国务院决定2002年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

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2002年中央财政增加了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原则,中央财政用统一和规范的办法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新增扩大改革试点的省,实行包干使用。对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试点省及其试点县、市,中央财政按照既定的补助范围和数额继续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通知还强调:

要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继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

要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试点地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相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优化教师队伍,努力节减开支。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批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队伍,确保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

试点地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

政策一出,立即得到呼应。

全国16个新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确定为自费改革的上海、浙江两地,都决定在所辖范围内推开改革,加上已经进行全省试点的安徽、江苏两省,全国将总共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行农村税费改革。

在2002年9月初,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与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联合下发紧急通知,以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有了中央、国务院的大力支持,地方改革的积极性被释放出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得到全面推广。此时,农村税费改革已经真正走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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