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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全生产的设备与管理

一、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1.机械设备的安全要素

机械设备安全主要包括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锻压设备安全、铸造设备安分、热处理安全、冲压设备安全及木工机械安全。一台机器中任何活动的部件都有可能引发工伤事故,因此,机械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的各个行业。搞好机械设备安全,对提高厂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设备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机械伤害事故的一般发生原因

个人操作原因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由于失误产生的不安全行为;没有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1)正在检修机器或刚检修好尚未离开时,他人误开动机器伤害检修人员。

(2)检查、保养正在运转的机器时,因误入某些危险区域或部位造成伤害。

(3)钢丝绳断开或突然弹起伤害人员。

(4)防护用品穿戴不好,衣角、袖口、头发等被转动的机械卷入造成伤害。

(5)设备超载运行或保险装置失灵等原因造成断裂、爆炸事故而伤人。

(6)操作方法不当或不慎造成事故。如人被装岩机斗或所装岩石伤害等。

机械设备原因

机构设备本身的结构、强度等不合理或安装维修不当且缺乏安全保护装置。

(1)机械转动部分,如皮带轮、齿轮、联轴器等没有防护罩壳而轧伤人或转动部件的螺丝松动脱出而击伤人。

(2)设备某一部件没有安装牢固,受力后拉脱,倾翻而伤人。如电耙绞车回绳轮的固定桩拉脱,链板运输机的机尾倾翻等。

(3)机械某些零件强度不够或受损伤,突然断裂而伤人。如钢丝绳、装载机的臂等。

(4)操作时,人体与机械某些易造成伤害的部位接触;设备的防护栏、盖板不齐全,使人易误入或失足进入危险区域而遭伤害。

工作环境原因

工作环境不良也是造成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

(1)工作空间狭窄,若设备布置不合理,物件堆放杂乱,影响正常工作、易造成伤害事故。

(2)工作场所照明不良、粉尘浓度高等造成作业环境能见度低,易发生伤害事故。

(3)工作环境噪音大,刺激工作人员的神经,且影响安全信号通过声音的传递,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

不同的机械尤其是专业机械有其独特的安全要求,这里只介绍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

(1)机械设备的布局要合理,应便于操作人员装卸工件,加工观察和清除杂物;同时也应便于维修人员的检查和维修。

(2)机械设备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安装应牢固。

(3)机械设备根据有关安全要求,必须装设合理、可靠,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例如:

(1)对于作旋转运动的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挡板、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

(2)超压、超载、超温度、超时间、超行程时会发生事故的零、部件,应装设保险装置,如超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安全阀、温度继电器、时间断电器等等。

(3)需要对人们进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时,应安设信号装置或警告牌等。如电铃、喇叭蜂鸣器等声音信号,各种灯光信号,或各种警告标志牌等。

(4)对于某些动作顺序不能搞颠倒的零、部件应装设相互连锁装置。使某一个动作,须在前一个动作完成之后,才能进行,否则就不可能动作。

(5)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

(6)机械设备的操纵手柄及脚踏开关等应符合如下要求:

摇的手柄应有可靠的定位及锁紧装置;同轴手柄应有明显的长短差别;手轮在机动时应能与转轴脱开;脚踏开关应有防护罩或藏入床身的凹入部分内。

(7)机械设备的作业现场要有良好的环境,即照度要适宜,湿度与温度要适中,噪音和振动要小,零件、工夹具等要摆放整齐。

(8)每台机械设备应根据其性能、操作顺序等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维护等制度。

4.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要严格执行;对操作者要进行岗位培训,其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要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对于在设备开动时有危险的区域,不准人员进入。

(2)设备自身要有良好的安全性能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指:

(1)操纵灵敏,安装位置要便于操作。

(2)机器的传动皮带、齿轮及联轴器等旋转部位都要装设防护罩;易伤人或不允许人接近的部位要装设栏杆或栅栏门等隔离装置;易造成失足的沟、堑、洞应有盖板。

(3)要保证各种保险装置能正常起作用。必要之处一定要安设保险装置,不能缺少丢落,加强检查与维修,以避免人身和设备事故。

(4)要装设各种必要的报警装置。当设备接近危险状态,人员接近危险区域时,报警器能及时可靠地自动报警,使操作人员能及时做出决断,采取措施。

(5)各种仪表和指示装置要醒目、直观、易于辨认。

(6)机械的各部件强度应满足要求,安全系数要符合有关规定。

(7)对于作业条件十分恶劣,容易造成伤害的机器或某些部位,应尽可能采用离机操作或遥控操纵,以减少伤害人员的可能性。

(3)要搞好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安全性。特别对于移动频繁的采掘和运输设备,更要注意安装和维修的质量。

(4)要为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创造必要的环境条件。如设备安装的空间不能过于狭小,要有良好的照明等,以便于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因操作人员失误而造成伤害。

(5)要重视设备检修时的安全工作。在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提醒标记牌;在机内或机下工作时,应有防止机器转动的措施;检修完后,必须经过认真的检查方可试运转。

二、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

1.起重司机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起重机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两眼视力不低于1.0),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2.起重司机的安全技术考核

起重司机的培训

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企事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培训;专业(技工)学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起重司机的考核

培训期满,由省、地、市安全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均为百分制,各六十分及格。

3.起重司机的安全操作要求

一般操作要求

(1)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故障。

(2)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断续铃声或报警。

(3)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5)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6)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7)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8)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不应操作情况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必须遵守操作要求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有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4.起重人员的安全操作要求

(1)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标准规定。

(2)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3)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4)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衡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5)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备支承装置。

(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起重设备的安全指标要求

起重机司机室的安全要求

(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千帕/平方米(250千克力/平方米)的静载荷。

(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于1050毫米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米。

(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7)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米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8)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米。

(9)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0)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1)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2)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13)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层。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

(14)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栏杆的安全要求

(1)高度应为1050毫米,并应设有间距为350毫米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毫米的围护板。

(2)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节(100千克力)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3)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承受4.5节(450千克力)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直立梯的安全要求

(1)梯级间距宜为300毫米,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150毫米,梯宽不应小300毫米。

(2)当高度大于10米时,应每隔6~8米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米时,应从2米起装设直径为650~800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毫米。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

(3)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1节(100千克力)的力而不破断。

(4)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毫米,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斜梯的安全要求

(1)应按下表(对斜梯的安全要求)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2)斜梯高度大于10米时,应在7.5米处设休息平台。

(3)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米设休息平台。

(4)梯侧应设栏杆。

对斜梯的安全要求

与水平面夹角/°3035404550556065梯级间距/毫米160175185200210225235245踏板宽度/毫米310280249226208180160145吊钩的安全要求。

(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检查、维修和报废。

(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4)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钢丝绳的安全要求

(1)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

(2)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两表的要求: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

机构工作级别M1,M2,M3M4M5M6M7M8安全系数44.55679注: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别的安全系数。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4)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

(5)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他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6)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他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7)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8)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

6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1)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下表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2)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毫米。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75%。

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钢丝绳直径(毫米)7~1617~2728~3738~45绳卡数量(个)3456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3)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4)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5)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的安全要求

(1)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数值: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使用情况光卷筒或滑轮链轮手动机动手动机动捆绑物品吊挂用(带小钩,小环等)安全系数364865(2)焊接环形链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

(3)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1)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2)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4)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出现裂纹。

(2)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3)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卷筒的安全要求

(1)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

(3)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4)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5)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表5~14的数值。

滑轮的安全要求

(1)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平应等于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8。

(2)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3)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4)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出现裂纹。

(2)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毫米。

(3)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4)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5)其他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制动器的安全要求

(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2)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表的现定。

(3)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4)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5)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直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铆接、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

(6)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人的控制力和行程”的要求。

(7)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8)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9)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出现裂纹。

(2)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4)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制动器的安全系数

机构使用情况安全系数起长机构一般的1.5重要的1.75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1.25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起升机构装有2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1.25对于2套彼此有刚性联系的驱动装置,每套装置装有2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1.15非平衡变幅机构1.75平衡变幅机构在工作状态时1.25在非工作状态时1.15人的控制力与行程。

要求操作方法施加的力牛千克行程/厘米一般家

采用值手控1001040脚踏1201225最大值手控2002060脚踏3003030制动轮的安全要求:

(1)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出现裂纹。

(2)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毫米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2、3的要求。

供电电源的安全要求

(1)起重机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对于交流380伏电源,当采用软电缆供电时,宜备有一根专用芯线做接地线;当采用滑线供电时,对安全要求高的场合也应备有一根专用接地滑线,即四根滑线。

(2)凡相电压500伏以上的电源,应符合高压供电有关规定。

6.起重作业的安全防护及要求

超载限制器

(1)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2)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3)起重机械装设超载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力矩限制器

(1)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

(2)起重机械装设力矩限制器后,应根据其性能和精度情况进行调整或标定,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

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应保证大跨度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幅度指示器

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联锁保护装置

(1)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2)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3)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水平仪

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防止吊臂后倾装置

当保证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应保证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的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缓冲器

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夹轨钳和锚定装置或铁鞋

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风级风速报警器

应保证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发出的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出的报警信号。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应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回转定位装置

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登机信号按钮

应装于起重机上易于安全触及的位置。

防倾翻安全钩

应保证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检修吊笼

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扫轨板和支承架

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10毫米,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毫米,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10毫米。

轨道端部止档

应具有防止起重机脱轨的良好性能。

导电滑线防护权

(1)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沿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置防护板。

(2)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

(3)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

(4)其他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倒退报警装置

流动式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明灭相间的灯光信号。

防护罩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防雨罩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三、机动车辆设备的安全管理

1.企业内机动车辆常见事故种类

(1)车辆伤害包括撞车、翻车、挤压和轧辗等。

(2)物体打击搬运、装卸和堆垛时物体的打击。

(3)高处坠落人员或人员连同物品从车上掉下来。

(4)火灾、爆炸由于人为的原因发生火灾并引起油箱等可燃物急剧燃烧爆炸,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因运输不当发生火灾爆炸。

2.企业运输事故的种类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涉及人(驾驶员、行人、装卸工)、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环境这三个综合因素。在这三者中,人是最为重要的。据有关资料分析,一般情况下,驾驶员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直接责任的占70%以上。

大量的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统计分析表明,事故主要发生在车辆行驶、装卸作业、车辆检修及非驾驶员驾车等过程中。

从各类事故所占比例看,车辆行驶中发生事故占44%,车辆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占23%,车辆检修中发生的占7.9%,非驾驶员开车肇事占16.5%,其他类型的事故占8.5%。由此不难发现,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都集中在驾驶员身上,而这些事故又都是驾驶员违章操作、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为了吸取教训,杜绝事故,现将企业内机动车事故的主要原因介绍如下:

违章驾车

指事故的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操作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行驶,扰乱正常的企业内搬运秩序,致使事故发生:如酒后驾车、疲劳驾车、非驾驶员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超车、违章装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伤害事故。

疏忽大意

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正确的观察和判断道路情况,而造成失误。如情绪急躁、精神分散、心理烦乱、身体不适等都可能造成注意力下降、反应迟钝,表现出撩望观察不周,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或不当;也有的只凭主观想象判断情况,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经验技术,过分自信,引起操作失误导致事故。

车况不良

车辆有缺陷和故障,从而在运行过程中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例如车辆的刹车装置失灵,关键时候刹不住车;再如车辆的转向装置有故障,转向时冲到路外或转不了弯;还有的车辆的灯光信号不能正确地指示,向右转却指示不出来或指示为向左转等。

道路环境

(1)道路条件差:厂区道路、厂房内和库房内通道狭窄、曲折,车辆通行困难。

(2)视线不良:由于厂区内建筑物较多,特别是车间、仓库之间的通道狭窄且交叉和弯道较频繁,致使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的视距、视野大大受限。

(3)因风、雪、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使驾驶员视线、视距、视野以及听觉力受到影响,往往造成判断情况不及时;再加之雨水、积雪、冰冻等自然条件下,路面太滑,这些也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管理因素

(1)管理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2)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

(3)交通信号、标志、设施缺陷等。

3.驾驶员驾车要求

(1)驾驶员必须有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证。

(2)行车前应观察车辆四周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再起步。

(3)行车时,应关好车门、车厢,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4)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准边驾驶车辆边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活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5)在厂内、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使时,应按规定线路行使。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6)停车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将钥匙取下。

(7)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试车时应做好安全监护,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指定路段试车。

(8)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4.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1)厂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5千米/小时,天气恶劣时不得超过10千米/小时,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2)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对于较大和易滚动的货物,应用绳索拴牢。对于超出车厢的货物应备有托架。

(3)装载超过规定的不可拆解货物时,必须经过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派专人押运,按指定的线路、时间和要求行驶。

(4)装运炽热货物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国家标准《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的规定。

(5)装卸时,汽车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米,与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装卸货物的同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6)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米,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

(7)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8)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

严禁扒车和跳车。

四、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1.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和品种

压力容器的四个压力等级

按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按压力容器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高压力容器、储存压力容器。具体划分如下:

(1)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压力容器。如反应器、反应釜、分解锅、分解塔、聚合釜、高压釜、超高压釜、合成塔、变换炉、蒸煮锅、蒸球、蒸压釜、煤气发生炉等;

(2)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器。如管壳式余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冷凝器、蒸发器、加热器、硫化锅、消毒锅、染色器、拱缸、磺化锅、蒸炒锅、预热锅、溶剂预热器、蒸锅、蒸脱机、电热蒸汽发生器、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等。

(3)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压力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缓冲器、洗涤器、吸收塔、铜洗塔、干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4)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主要是用于盛装生产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的压力容器。如各种型号的储罐。

(注: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压力容器的分类

压力容器可划分为三类:

(1)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2.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规定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

(2)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3)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5)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6)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7)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4)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发生异常现象的紧急措施

(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厂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出现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2)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5)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6)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循的事项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于使用的质量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探伤,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探伤,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不宜小于100毫米。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补焊后重新做热处理。

(5)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4)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检验期限适当缩短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2)首次检验的。

(3)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4)使用期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不应超过9年。

(2)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内外部检验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零件在重新使用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缺陷评定的规定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安全管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或爆破片。若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的,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若安装安全阀后不能可靠地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或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组合共用结构。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对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弓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如采用系统最高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时,则系统中每个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应与其相适应。

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压力容器设计时,如采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作为安全阀、爆破片的调整依据,应在设计图样上和压力容器铭牌上注明。

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安全阀的质量证明

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检验报告。

(4)监检报告。

(5)其他特殊要求。

安全阀的金属铭牌

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2)型号、型式、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

(5)阀座喉径。

(6)排放系数。

(7)适用介质、温度。

(8)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9)出厂年月。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由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弹簧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丝的铅封装置;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

安全阀安装要求

(1)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或与连接在压力容器气相空间上的管道相连接。

(2)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面积。

(3)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数个安全阀时,则该连接口入口的面积,应至少等于数个安全阀的进口面积总和。

(4)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宜装设中间截止阀门。

(5)对于盛装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或黏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清洗,可在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装截止阀,截止阀的结构和通径尺寸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泄放。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

(6)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7)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8)安全阀进行校验和压力调整时,必须有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在场。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

(9)在线调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0)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影响减压阀可靠地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11)拱形金属爆破片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要求。

(12)压力容器内的介质为腐蚀性、易燃性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则该压力容器设计总图样上,应注明选用爆破片的材质及所确定的爆破压力。

5.压力表的选用要求

(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2)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

(4)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5)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6.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安装要求

(1)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

(2)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型阀;三通旋塞或针型间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3)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

(4)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黏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有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停止使用情况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7.压力容器使用液面计的安全要求

使用要求

(1)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2)在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高压容器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3)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上,应选用防霜液面计。

(4)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面计,应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面计。

(5)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采用板式或自动液面指示计,并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6)要求液面指标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如液面计的安装位置不便于观察,则应增加其他辅助设施。大型压力容器还应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面计的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记。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晰。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使用单位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

停止使用情况

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1)超过检验周期。

(2)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3)阀件固死。

(4)经常出现假液位。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温度计),严防超温。测温仪表应定期校验。

五、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电气基本概念

电气事故

由电流、电磁场、雷电、静电和某些电路故障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设施、电气设备毁坏和人、动物伤亡,以及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后果的事件。

电击

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接地故障

由于导体与地连接或对地绝缘电阻变得小于规定值而引起的故障。

过电流

超过额定电流的电流。

过电压

超过额定电压的电压。

过负载

超过额定负载的负载。

跨步电压

人站立在有电流流过的大地上,加于两足之间的电压。

触电电流

通过人体或动物体并具有可能引起病理、生理效应特征的电流。

感知(电流)阈值

在给定条件下,电流通过人体,可引起任何感觉的最小电流值。

摆脱(电流)阈值

在给定条件下,手握着电极的人能够摆脱的最大电流值。

致颤(电流)阈值

在给定条件下,引起心室纤维性颤动的最小电流值。

故障电流

由绝缘损坏或绝缘被短接而造成的电流。

人体总阻抗

人的体内阻抗与皮肤阻抗的矢量和。

安全距离

为了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防止车辆或其他物体碰撞或接近带电体等造成的危险,在其间所需保持的一定空间距离。

过(电)流保护装置

由于过电流而使电路中电源断开的一种装置。

保护继电器

可以单独组成保护装置,也可以与其他量度继电器相结合组成保护装置的一种量度断电器。保护继电器反应被保护对象的异常情况,按预定要求动作,发出警报信号或切除故障。

安全开关

在接近带电部分之前断开电源的器件。

2.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癫痛、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电气安全技术的基础考核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2)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3)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5)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6)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7)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8)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9)电气防火与灭火。

(10)防雷保护。

(11)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12)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13)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14)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电气运行安全

(1)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2)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3)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5)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1)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4.电气实际操作的考核

(1)触电急救。

(2)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3)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4)正确布线。

(5)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6)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7)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8)接地电阻的测量。

(9)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10)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11)登高作业。

5.标记导体的颜色规定

标记导体的颜色为:黑色、白色、红色、黄色、蓝色或淡蓝色、绿色、橙色、灰色、棕色、青绿色、紫色、粉红色及绿/黄双色。

为安全起见,除绿/黄双色外,不能用黄色或绿色与其他颜色组成双色。

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黄色和绿色之外的其他颜色组成双色。

为便于区别,除绿/黄双色外,优先选用下列五种颜色:淡蓝色、黑色、棕色、白色、红色。

颜色标志可用规定的颜色或用绝缘导体的绝缘颜色标记在导体的全部长度上,也可标记在所选择的位置上。

6.颜色标记的使用要求

绿/黄双色标记的使用要求

绿/黄双色只用来标记保护导体,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用作保护导体的裸导体或母线,必须用15毫米到100毫米、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的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单元或每个可接触的部位上作出标志。如果使用胶带,只能使用双色胶带。

对于绝缘导体上的绿/黄双色,必须是在每15毫米长的绝缘导体上,一种颜色覆盖的导体表面不小于30%。不大于70%,另一种颜色覆盖其余的表面。

注:如果保护导体从其形状、结构或位置上(例如同芯导体)容易识别,则在导体的全部长度上不必都有颜色标志,但其端部或可接触到的部位应用绿/黄双色标志或其他形式的标志。

淡蓝色标记的使用要求

淡蓝色只用于中性线或中间线。

电路中包括有用颜色来识别的中性线或中间线,所用的颜色必须是淡蓝色。

7.安全电压指的是什么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赫兹)有效值50伏。

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36、24、12、6伏。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伏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当电气设备需要采用安全电压来防止触电事故时,应根据使用环境、人员和使用方式等因素选用不同等级的安全电压额定值。以上所列安全电压不适用于水下等特殊场所,也不适用于有带电部分能伸入人体内的医疗设备。

8.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意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认为有电,不要盲目触及。对挂有的“禁止合闸”、“有人操作”等标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性接地、接零装置,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护连接的牢固。

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照明灯、电焊机灯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

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安全完好,不得有破损。

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一般不得超过36伏。

9.电气事故人身伤害的类型

电气事故通常分为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两大类。人身伤害按其发生原因分为电流伤害、电磁场伤害、雷电事故、静电事故及电路故障五类。

触电事故是由电流的能量造成的。触电是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可分为电击和电伤。绝大部分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通常所说的触电事故基本上是指电击而言的。

雷电和静电都是局部范围内暂时失去平衡的正电荷和负电荷。这些电荷的能量(即储存在其周围场中的能量)释放出来即可能造成灾害。

静电一般指生产工艺过程中由于某些材料的相对运动,分离和积累起来的正电荷和负电荷。这些电荷周围的场中储存的能量不大,不会直接使人致命。但是,静电电压可能高达数万乃至数十万伏,可能在现场发生放电,产生静电火花。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静电火花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因素。

10.电气故事的一般发生原因

(1)电气设备设计不合理,制造质量不合格,运输、安装过程中受损害,安装、调试质量差,从而不能保证电气设备应有的机械性能和电气性能。

(2)违反操作规程。这是大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误操作。

(4)检修不及时,未能保证设备的完好性。

(5)偶然因素。

11.电气事故的预防措施

(1)按规定期限对电气设备及设施进行技术检验,调整和维修,其中包括各种电气设备及设施的绝缘电阻值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保护接地,接零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对各种继电保护装置的检查和整定,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避雷器、变压器油、安全用具的耐压试验,高压电缆的直流泄漏电流和直流耐压试验,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进行的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等。检查和调整的结果应记入专用记录本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2)采用绝缘,甚至采用加强绝缘。如果设备和线路的带电部分不便包以绝缘或者绝缘不足以保证安全,则采用屏护措施,即用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把带电体同外界隔绝起来。其具体规定可见有关规程。

(3)为了避免车辆、人员、建筑及各种器械接近或碰接带电体造成事故,以及为了防止火灾,过电压放电和各种短路事故,在带电体与人、物、地面、各种设施与设备及带电体之间均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大小由电压的高低、安装方式、设备的类型等因素决定。

(4)采用漏电保护,过电流,过电压保护装置,使得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电源。

(5)建立不导电环境。这种措施可以防止工作绝缘损坏时人体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点。

(6)建立等电位环境。这种措施是把所有容易同时接近的裸露导体互相连接起来,均化其间电位,以防止危险的接触电压。

(7)采用安全电压制度。

(8)电气隔离。即采用隔离变压器以实现电气隔离。

(9)防止裸露导体故障时带电造成电击。

六、焊接、切割设备的安全管理

1.焊接、切割作业的安全管理

从事焊接与切割工作的工人应经过安全教育,并接受专业安全理论和实际训练,经考试合格持有证书并体格健康的人。

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焊接—切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油、漆料、有机溶剂、脂等)强氧化物或有毒物料的各种容器(桶、罐、箱等)、管段、设备、必须遵守《化工企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相应章节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获得本企业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动火证明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局部照明,并应符合TJ34《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面照度达到50~100勒。

焊接工作地点的防暑降温及冬季采暖应符合TJ36《工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在狭窄和通风不良的地沟、坑道、检查井、管段、容器、半封闭地段等处进行气焊、气割工作应在地面上进行调试焊割炬混合气,并点好火,禁止在工作地点调试和点火,焊、割炬都应随人进出。

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不可能泄压、切断气源工作时,应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区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焊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焊接、切割现场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绞在一起。

焊工在多层结构或高空构架上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戴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帽。

焊接、切割用的气体胶管和电缆应妥善固定。禁止缠在焊工身上使用。

在已停车的机器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必须彻底切断机器(包括主机、辅机、运转机构)的电源和气源,锁住启动开关,并应设置“修理施工禁止转动”的安全标志或由专人负责看守。

直接在水泥地面上切割金属材料,可能发生爆炸,应有防火花喷射造成烫伤的措施。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禁止电焊或切割。如必须这样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焊接、切割使用的气瓶或换下来用完的气瓶,应避免被现场杂物遮盖掩埋。

露天作业遇到六级大风或下雨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2.焊工防护用品的要求

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有关防护用品国家标准技术性能规定的产品。

眼睛、头部的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

(1)选用合乎作业条件的遮光镜片防止焊接弧光和火花烫伤的危害。

(2)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选用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罩体应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3)头戴式面罩,用于各类电弧焊或登高焊接作业,重量不应超过560克。

(4)辅助焊工应根据工作条件,选戴遮光性能相适应的面罩和防护眼镜。

(5)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件板的厚度,适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

(6)焊接、切割的准备、清理工作,如打磨焊口、清除焊渣等,应使用镜片不易破碎成片的防渣眼镜。

焊工工作服的安全要求

(1)焊工工作服应根据焊接与切割工作的特点选用。

(2)棉帆布工作服广泛用于一般焊接、切割工作,工作服的颜色为白色。

(3)气体保护焊在紫外线作用下,有产生臭氧等气体时应选用粗毛呢或皮革等面料制成的工作服,以防焊工在操作中被烫伤或体温增高。

(4)全位置焊接工作的焊工应配用皮制工作服。

(5)在仰焊、切割时,为了防止火星、熔渣从高处溅落到头部和肩上,焊工应在颈部围毛巾,穿着用防燃材料制成的护肩、长袖套、围裙和鞋盖等。

(6)焊工穿用的工作服不应潮湿。工作服的口袋应有袋盖,上身应遮住腰部,裤长应罩住鞋面。工作服上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不允许沾有油、脂。

(7)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工作服,不能用一般合成纤维织物制做。

焊工手套的安全要求

(1)焊工手套应选用耐磨、耐辐射热的皮革或棉帆布和皮革合制材料制成,其长度不应小于500毫米,要缝制结实。焊工不应戴有破损和潮湿的手套。

(2)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用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焊工防护鞋的安全要求

(1)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易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

(2)电焊工穿用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伏的试验合格。如在易燃易爆场合焊接时,鞋底不应有鞋钉,以免产生摩擦火星。

(3)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伏,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

电焊、切割的其他防护用具

电焊、切割工作场所,由于弧光辐射、溶渣飞溅,影响周围视线,应设置弧光防护室或护屏。护屏应选用不燃材料制成,其表面应涂上黑色或深灰色油漆,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下部应留有25厘米流通空气的空隙。

焊工登高或在可能发生坠落的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所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720和GB721《安全带》的要求。安全带上安全绳的挂钩应挂牢。

焊工用的安全帽应符合GB2811《安全帽》的要求。

焊工使用的工具袋、桶应完好无孔洞。焊工常用的手锤、渣铲、钢丝刷等工具应连接牢固。

焊工所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采用YQ或YQW型橡胶套绝缘电缆,导线完好无破损,灯具开关无漏电,电压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或用12伏的安全电压,灯具的灯泡应有金属网罩防护。

3.电焊机操作的安全要求

电焊机必须符合现行有关焊机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1)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现行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所作业,则对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2)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适合特殊环境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防护措施。

(3)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4)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5)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6)采用启动器启动的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焊机。

(7)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3米,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米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8)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9)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焊机,插销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10)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4.气焊与气割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1)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3)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4)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5)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6)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7)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不小于98~196千帕表压的余气。

(8)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9)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

(10)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1)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2)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3)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5.乙炔发生器的安全要求

(1)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3)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4)固定式乙炔发生器应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5)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6)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7)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他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8)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9)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10)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11)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12)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13)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14)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15)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6)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17)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18)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6.乙炔发生器的安全操作

(1)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3)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4)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5)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6)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7)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7.电石、电石坑的安全要求

(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符合TJ31的规定。

(2)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畅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3)禁止采用滚滑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4)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6)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7)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放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8)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8.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要求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9.乙炔汇流排的安全要求

(1)乙炔站或乙炔气瓶组集中向使用乙炔气的车间工地供应乙炔时,应设立乙炔汇流专用室。

(2)乙炔站内汇流排的设置、管道安装、建筑防火等要求应符合TJ31的第2、8、9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3)低压乙炔发生器的气柜与汇流管之间应设置中央式回火防止器,并应设有事故排放管。排放管的高度和出口端的方向应符合TJ31要求的规定。

(4)对汇流排室的建筑、通风、采暖、照明等要求应参照TJ31要求的规定执行。

(5)室内应通风良好,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6)安装在乙炔汇流排室内的于式回火防止器,应具有能自动熄灭火焰并同时切断乙炔气源的安全性能,动作应灵敏可靠。

(7)由汇流排导管引出的每个出口端都应设有回火防止器,以防回火或氧气进入汇流总管内。

(8)需要拆除、改装、检修乙炔站内的乙炔发生器时,必须按本企业的动火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动火作业。

10.气割、气焊的安全要求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CJ31《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JT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第49条,以及TJ2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第六章第176、177条和第七章第239条的规定。

(3)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4)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5)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6)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封严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7)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8)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9)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千克(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10)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他气体进入瓶内。

(11)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12)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米以上。

(13)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七、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特种作业的种类

特种工种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特种作业

由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2.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区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特种设备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时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报告。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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