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
国家对食盐征税和专卖榷禁的各种制度。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唐玄宗开元以前为食盐征税和专卖制度建立时期,开元以后为食盐专卖制度日益完善的时期。
先秦夏、商、周三代,盐与其他土产一样,大都是在产地征税,或作为土贡上缴国家,听民自由开采运销贩卖,实无专门盐法可言。迄至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国家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宫运官销,寓租税于宫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然春秋战国时期,除齐国对食盐实行专卖之外,其他诸侯国仍只对食盐征税,惟税率逐渐加重。史载秦自商鞅变法后,赋盐之利二十倍于古,盐价昂贵,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至秦亡而未改。
汉代钱币汉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产的少府,属皇帝宫廷所有。诸侯王国亦得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元狩年间(前122~前117)始将盐业归入中央的大司农,纳入国家财政,实行官营。在产区和主要中转地设置隶属大司农的盐宫,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钛(套在脚上的铁器)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致有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所入不敷其费。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领大闲农,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弊始少革,国用乃赡。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东汉时,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于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其间汉章帝元和元年(84)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自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时期,战乱频仍,官府对食盐多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有裨国用。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承魏制,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乃无常制。534年,北魏分为东魏和西魏。西魏初行征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隋唐隋初盐池盐井皆禁百姓开采,由官府专卖食盐。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盐池盐井之禁,与百姓共之,废除官卖,并免于征税。至唐开元时期的一百三十年间,很少有征收盐税的记载,为中国食盐无税时期。
唐玄宗开元初年,始议榷盐收税。其后检校海内盐铁之课,征收盐税。但各地盐法并不统一。有设军屯,由士兵生产军用食盐者;有官督私营,按等征课者;有按井纳税者;有免租纳盐者。法令疏阔,只不过使盐法从无税转向有税而已。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王朝财政陷入困境。天宝十五年(756),颜真卿于河北榷盐以供军需。唐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为盐铁使,总管全国盐政,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役,隶盐铁使,盗煮私盐罪有差”,创民制官收官运官卖的食盐专卖制度。盐利收入达四十万缗。政府还在产盐区设“监院”,管理盐务,严禁盐的私制私卖。唐代宗宝应元年(762)刘晏为盐铁使兼转运使,再变盐法,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①在产区设置四个盐场和十个盐监,负责食盐的生产和收购,切断盐商与盐户的关系,保证官府的专卖权。然后现场转卖给盐商,准其自由出售。商人如果以绢代盐,每缗加钱二百。遂获既推销食盐又收军用绢帛之利。②在全国又设十三个巡院,负责推销食盐、缉查私盐,兼管不设盐监地区的产销工作。③在重要地区设置盐仓,常积盐两万石,除卖给商人外,担负平抑盐价的作用,商人不至,则减价出卖。这些措施改善了尽众的食盐供应,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唐代宗大历末年(779)盐利收入达六百万贯,“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唐德宗建中初年(780),刘晏去职,自此以后,盐法混乱。官府不断提高盐价,至有以谷数斗,易盐一斤。官盐既贵,私贩公行。官府乃不断整顿盐政,盐法日密。唐宪宗时开始划定盐商粜盐区域,并严禁私盐。其后犯私盐均受严刑峻法惩处。然非但不能杜绝私盐,反而激起人民的反抗。唐末,王仙芝、黄巢均以贩卖私盐而积蓄力量,进而组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使唐王朝走向崩溃。此外,唐后期因藩镇割据,盐利亦往往被地方势力截留。
五代五代盐法逐年严密,成为人民一大祸害。后唐时全面榷盐,划区供应,对盐的生产和经销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凡官场卖盐的地区,严禁私煎、私买、私卖,犯者处以严刑。又在乡村创蚕盐钱,于二月将盐赊给乡村人户,五月丝蚕收获时收回盐钱,并严禁乡村人户将食盐倒流城镇。后晋初年,盐禁较为松弛,取消官场卖盐,允许商人贸易,由官府向民户按户等配征食盐钱。其后取消商人卖盐,重行榷禁专卖,而过去按户等征收的食盐钱仍然照征。后汉时更是全面禁止私产、私卖、私买,而由政府专卖,违者一斤一两也要处死,成为中国历史上盐禁最严酷的时期。后周时虽逐步放宽盐禁,但榷禁亦严,并一度在城镇新增随屋盐钱。
宋宋朝建立了更为完备的食盐专卖制度。中央财政机构主司设盐铁使主管盐政,直属三司的京师榷货务主办盐的专卖和盐课收入。地方由朝廷委派高级官员或当地官员兼管盐政。产盐地设监置场,均派官管理盐的生产。北宋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盐的生产和销售。盐的生产,一是官制,二是民制官收。官制食盐皆召募农民,给口粮工钱,按年完成官定课额,全部食盐归官府。民制食盐,专置户籍,称盐户,官给煮盐工具和煎盐本钱,免除科配和徭役,只以盐货折纳二税。盐户产量由官府定额,全部按官价收买。超产食盐称为浮盐,略增价钱收买,任何人不得私卖。其食盐销售,宋初是“官鬻通商,随州县所宜”,没有固定的制度。
一刀平五千官卖法就是官运官销,盐利收入主要由地方支配。宋初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食盐都是实行官运官销法。在东南漕运地区,利用运官粮的返程空船运输官盐,其他地区则派衙前、厢兵和征用民夫运盐。盐到州县后由官府置场或设铺出售。由于官盐价贵质劣,民不肯买,往往强制抑配。售盐办法主要有令民缴纳丁盐钱的按丁配盐法;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蚕事完毕随夏税用丝绢折纳的蚕盐法;按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强迫购买一定数量食盐的计产配盐法;把一个地方的盐利收入承包给商人,令其先纳钱入官,准其领盐贩卖的买朴法。如此等等,弊病百出,残害人民,引起反抗。加上朝廷扩大通商地区,增加中央盐利收入,官卖法就逐渐被通商法代替。到北宋末年和南宋时期,官卖法只在福建、两广一些地区继续实行。
通商法是官府把官盐卖给商人销售,盐利归中央直接支配。它主要有交引法、盐钞法和盐引法三种。交引法始行于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当时为解决沿边军需困难,令商人向边郡输纳粮草,按地理远近折价,发给交引作为凭券到解池和东南取盐贩卖。随后又允许商人在京师榷货务人纳金银钱帛和折中仓入纳粮米,发给交引支盐抵偿。由于商人操纵物价,牟取暴利,亏损国家盐利收入,交引法逐渐被破坏,不能继续执行。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范祥为制置解盐使,乃行盐钞法。即按盐场产量定其发钞数量,统一斤重,书印钞面。令商人在边郡折博务缴纳现钱买盐钞,到解池按钞取盐贩卖。并在京师置都盐院储盐,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还允许商人凭钞提取现金。这样就保证了钞值的稳定,保证了消费者和商人的正当利益。官盐得以畅销,盐利得以增收。宋神宗时,东南地区也实行盐钞法,买解盐发解盐钞,买东南盐发末盐钞。末盐钞由京师榷货务发行。崇宁以后,蔡京执政,盐钞法普遍推行于东南地区。随着官府加紧聚敛,滥发盐钞,钞与盐失去均衡,商人持钞往往不能领盐。蔡京又印刷新钞,令商人贴纳一定数量的现钱,换领新钞。此举加重了商人负担,并使盐钞失去信用。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蔡京乃创行盐引法,用官袋装盐,限定斤重,封印为记,一袋为一引,编立引目号簿。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核对号簿支盐运销。引分长引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到期盐未售完,即行毁引,盐没于官。故引仍是变相的新钞,时盐引又称钞引,只不过在盐钞取盐凭证的基础上增加了官许卖盐执照的性质,并在行销制度方面更为严密而已。盐引法在南宋一直继续实行,惟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赵开在四川创行的盐引法则略有不同。其做法是:井户煮盐不立课额,商人纳钱请引,缴纳引税、过税、住税,向井户直接买盐出售。官置合同场负责验视、秤量、发放,以防私售,并征收井户的土产税。废除官买民盐然后卖给商人的中介环节,直接征收井户和盐商的税钱。
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贯彻执行,官府还规定了各产地食盐的贩卖区域,越界、私卖、私制和伪造盐引,超额夹带食盐者都予严惩。故宋朝盐法较唐朝更为完备和严密,盐利收入更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源。
辽金辽朝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在辽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使主管盐政。会同初,后晋献燕云十六州,得河间煮盐之利,又置榷盐院于香河县(今河北香河),但其制史无详载。
金初循辽之旧,对食盐实行征税制。贞元二年(1154)始仿宋制行钞引法,设官置库,印造钞引。在北京(今内蒙古宁城县大明城)、西京(今山西大同)等七处设盐铁使司,负责批卖钞引。各盐场则设管勾等官负责监制和收纳盐斤。商人在京于榷货务,在外于附近盐司输纳现款,请买盐钞,即可赴盐场支盐,到划定的行销区域贩卖,卖盐后向地方州县官缴引。钞必须与盐司的钞引簿相符,引必须与州县批缴之数相同。盐载于引,引附于钞。钞以套论,引以斤论。如解盐司以盐一百五十斤为一席,五席为一套,一套为一钞,一席为一引。凡商人买引者皆以引计。
元元初政事简易,未设盐官,只征收盐税。1230年始行榷法,沿金朝旧制设置盐官制盐,仿宋折中之法,募民入粟,或收现钱给盐引支盐。灭宋以后,复采宋制,专用引法。全国盐务政令悉归户部。在主要产盐区置都转运盐使司,非主要产盐区置茶盐转运司或盐课提举司管理地方盐务,并置批验所批验盐引。盐场则设官负责监制、收买盐产食盐和支发盐商食盐。其卖引法为户部主印引,盐司主卖引。盐司按销盐状况确定引额,由产部按额印造,颁发各区盐司收管。卖引用盐司钤印,据行盐区域和规定的引价,随时填写发卖。每引一号,书前后两券,用印钤盖其中,折一为二,以后券给商人,谓之引纸,以前券作底簿,谓之引根。商人持引纸到盐场,盐官检验相符,于引背批写某商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场支盐出场,即可将盐运到行盐地区售卖。盐场盐袋由官监制,按每引额重四百斤装为二袋,均平斤重,不得短少或超过。并在盐袋上书名编号以防伪冒。凡商人运盐至卖盐地区,必须先行呈报,由运司发给运单,盖印后写明字号、引数、商号和指定销盐县份。沿途关津,依例查验,验引截角。每引一张,运盐一次,盐已卖尽,限五日内赴所在地方官缴引,违限不缴,同私盐罪。其立法比宋更为严密,故引法起源于宋,完毕于元。盐法既密,导致引价日增。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江南盐一引,值中统钞九贯,到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每引增至一百五十贯,造成官盐既贵,私盐愈多。加之军人违禁贩运,权贵托名买引,加价转售,而使官盐积滞不销。于是宫府又扩大官卖食盐区域,强配民食,不分贫富,一律散引收课,农民卖终岁之粮,不足偿一引之值。元惠宗至正年间(1341~1368)虽罢食盐抑配,然民困已深,祸机已伏,盐贩张士诚、方国珍与其他农民起义军揭竿而起,元朝遂亡。故史家谓元朝亡于盐政之乱。
明明朝盐法,初承元制,其后略有变动。中央户部只颁给盐引,审核解部课银,稽核奏销,办理考绩。盐务,行政分于地方。另设巡盐御史,或由巡河御史、按察史兼中央特派员监督地方盐务。产盐地区设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并下设分司,主管盐务。盐场则设盐课司主食盐的监制收买支卖事宜。其盐法除在某些地方按户收取粮、钞的户口配盐法及官吏以盐折俸法外,主要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开中法”和民制商收商卖的“纲法”。
开中法,又称开中,即召商纳粮、纳马、纳铁、纳帛、纳银等官需之物,而以纳粮为主,易之与盐。凡边地缺粮,由户部出榜召商,赴边纳粮。仍先编制二底簿,分立字号,一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等收粮机构,一发各盐运司及提举司等盐务机关。俟商人纳粮,即由收粮机关填写纳粮数、应给引数、盐数,并填给仓钞,由商人持其至盐务机关经检验相符,则按数给引,派场依次支盐,按区行销售卖。其检放、截角、缴引及途程等手续均与元朝相同。开中法实行初期,商人并就边地召民垦种,谓之商屯。寓屯于盐,收转运省、边储充和殖边开边之效。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但永乐以后专于北京等少数地区开中,其余各处相继停止,已失开中实边初旨。明中叶以后,权势豪要纷纷以纳粮、纳银占中盐引,然后贱买贵卖,遂使商人失利又难以按时支盐,从而影响商人纳粮报中,致边地商屯尽废。明英宗正统初,因商人赴各场支盐,多寡悬殊,乃创“兑支”之例,如淮浙盐不敷分配,则准持引赴河东、闽广诸场支取;不愿兑支者听其守支。这种办法仍无法解决商人支盐的矛盾,正统五年(1446)乃将食盐分为“存积”和“常股”两部分。常股价贱,由守支商人依次支盐;存积价贵,边事有急,召商人入中,引到即支。存积盐与常股盐一般维持三七或二八的比例,后来存积盐的比例稍有上升。存积盐的设置并没有缓解开中法的危机,反而使常股盐壅滞、兑支制度加强,破坏了原定支盐地域界限,并产生出“代支”制度。代支即盐商几年几十年支不到盐,年久物故,允许亲属继承支盐权。于是又产生了有的商人把引目与人的“伙支”,把引目典当与人的“卖支”,委托别人贩卖,坐收盐利。这样,代支的出现就使单一的开中商人分化为专以报中售引为业的边商和以守支贩盐为业的内商。边商成为粮商和引商,内商才是经营盐业的盐商。由于内商之盐不能速得,边商之引不愿贱售,报中无人,存积盐滞销,致边储无着。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正式实行开中折色,召商纳银,汇解国库,分给各边以济军饷。加上弘治二年(1489)因无盐支给盐商,实行余盐开禁,允许盐商购买灶户正课之外的余盐以补正盐之缺,令灶户每引交银后直接卖盐与商人,更加引起私盐泛滥。而官府对灶尸的剥削,造成灶户破产,官课正盐逐年减少,更完全动摇了开中法的基础。
纲法行于明神宗万历四十五年(1617),即为销积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一纲行税引,九纲行现引。册上有名者具有世袭包销权利。其后,官不收盐,令盐户将应纳课额,按引缴银,谓之“仓盐折价”。官府卖引,由商人自行赴场收运,政府将食盐收买运销之权悉归商人。从此开中法废纲法兴,确定了盐法中的商买商卖的包销制度。
清清朝中央户部管理全国盐务,盐政之权分于各省。初差御史巡视,后改归总督、巡抚兼管,终则设置盐院。产盐地区设都转运使司,或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茶盐道兼理盐务。盐运使以下分别置官设署掌政令、征课、批引、掣放等盐务。其盐法以继承明末官督商销的纲法行之最久。
官督商销,即召商办课,由专商垄断盐引和引岸(见盐商)。商人向政府缴纳引税后领取盐引,买盐及销售均有地点限制。盐商中收盐者为场商,行盐者为运商。运商中又分为引商、运商。引商均子孙世袭,称为“引窝”,垄断盐引购买权,大都脱离流通过程,靠出卖盐引,坐收“窝价”为生。运商活跃于流通领域,垄断盐的运输和销盐地区的引岸权。运商中又有总商和散商之别。散商即个别的盐商,总商即散商的首领。官府把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督征盐课和查禁私盐之责,并将散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然后按所领引数行盐纳课。官督商销使专业盐商垄断了盐的收买、运输和销售,得以任意剥削食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随着官府财政的需要,不断增引加课,雍正时又开“报效”之例,每遇军兴、庆典、营建,皆令盐商捐资。国家为奖励盐商,初则准其加价,继则准其加耗。加之官吏勒索成风,私盐盛行,盐法紊乱,商民皆受其害。于是从雍正时起,在一些地区陆续对盐法进行改革。或废引截商,官运官销,或将盐课摊入地丁,就场征税,听民运销。道光十一年(1831),遂在主要产盐区行票盐法。
票盐法,即取消盐引私引商,设督销局,招贩行票,在局纳课,领票买盐,直赴运岸行销。票盐法废除了引商、运商对食盐的垄断,具有降低盐价、打开销路及增加盐税等作用。咸丰以后,百货抽厘亦及盐务,谓之“盐厘”,盐课收入,恃盐厘为大宗。厘金征收方法有包办和散收。包办即由会馆或同业公所向厘金局承纳包额,商民可免厘金局留难殊求;散收即各厘金局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同治三年(1864)整理两淮票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五年,李鸿章在淮南行循环票法,盐商只要能照章完纳盐厘,即可享受循环运盐之权,不准新商加入。从此,票商专利同于引商。光绪年间,因赔款、练兵、要政、海防、兴办铁路等名目而增收盐厘,数逾正课。自此盐价日贵,私盐日甚,引岸多废。省亦各自为政,或官运,或民运民销,或官运商销,制度不一,但仍以官督商销为主。盐商专利之弊,与清朝相始终。
茶法
国家对茶叶征税和榷禁专卖的各种制度。中国是世界上种茶、饮茶最早的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已普遍种茶,饮茶习惯亦盛行大江南北。但在较长历史时期内,茶叶仅作为贡品奉献朝廷。至唐代茶叶生产大规模发展,人民饮茶风气昔过形成,才开始税茶、榷茶,逐渐建立起完密的茶法制度。
唐、五代唐朝对茶叶征税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十税其一,由盐铁转运使主管茶务。兴元元年(784)改元大赦,停止征收茶税。贞元九年(793)复税茶,在产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所经要路设置税场,分三等作价,十税其一,岁得钱四十万贯,茶税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唐穆宗即位后,又增天下茶税十分之五。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王涯为诸道盐铁转运榷茶使,始改税茶为榷茶专卖。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植,摘茶叶于官场中制造,旧有私人贮积,皆使焚弃,全部官种官制官卖。此法遭到朝野反对,百姓诟骂,旋即罢废。开成元年(836)国宝金匮直万,李石为相,又恢复贞元旧制,对茶叶征收什一税。唐武宗即位后,榷茶专卖制度才确立起来:“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全部茶叶都由官府收买,然后转卖给商人,并对茶商征收重税。茶商除缴纳住税、过税外,还要缴纳住宿税“塌地钱”。唐末,茶法日密,严厉惩治私卖和漏税私茶。唐宣宗时期更予每斤茶增税五钱,谓之“剩茶钱”。茶税已成为国家的大宗收入。但随着藩镇割据的形成,地方茶税收入多被割据政权截留,中央政府所得无几。
五代十国时期,全国分裂割据,茶法不复统一。南方产茶地区的南唐和后蜀等割据政权实行榷茶专卖;湖南地区则听民采茶、允许卖于华北,设置回图务,征收高额茶税。北方五代诸国,因不产茶,所需茶叶都从江淮以南输入,则设置场院,征收商税。
宋宋朝茶法日益完密,并建立了茶叶专卖制度。宋初,中央三司盐铁部和京师榷货务管理茶政,元丰改制后,由户部的金部、太府寺的榷货务管理茶政。南宋时,则由直属中央的行在(临安府,今浙江杭州)榷货务、都茶场等管理茶叶专卖和茶利收入。禁茶地区则由中央直接派官或地方官兼管茶政。宋徽宗崇宁以后,又在路一级设置提举茶盐司,主管各路茶政。
宋朝茶法分通商和榷禁两种。通商和榷禁都有严格的行茶区域,越界有禁,出境受罚。通商,即征收茶园户的租税和商人的商税,准许自由贸易。两广产茶极少,一直实行通商,蜀地在熙宁七年(1074)以前亦实行通商,均禁其出境。东南地区在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至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也曾一度通商,征收茶税。榷禁,又称专卖。即将种茶户专置户籍,称园户,输租纳税,用茶折算,官定课额,预支本钱,额茶和额外余茶,全部按官价收买、不得私卖。官府把由此垄断来的茶叶转卖给商人,获取高额利润。个别地区的民用食茶,曾一度由当地政府发卖。
东南地区榷茶最初实行的是交引法。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始榷茶,其后陆续在淮南产茶最多的蕲(今湖北蕲春)、黄(今湖北黄州)、庐(今安徽合肥)、光(今河南潢川)、舒(今安徽安庆)、寿(今安徽寿县)六州建十三场,在沿江茶叶集散地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今江苏仪征)、海州(今江苏连云港)、汉阳军(今湖北武汉市汉阳)、无为军(今安徽无为)和蕲州的蕲口设置六榷货务,官府把各地收买的全部茶叶集中于十三场和六榷货务、统一发售。令商人在京师榷货务和沿江榷货务缴纳茶款,或西北沿边入纳粮草、从优折价,发给文券,称为交引,凭引到十三场和沿江榷货务领取定额茶叶贩运出卖。其后商人操纵粮价,亏损国课,而沿边居民领取交引后,又不能到东南领茶,只得把交引贱价卖给京师交引铺,倍受剥削,故不愿入纳粮草领取交引,致交引法难以施行。
宋太宗以后曾一度实行贴射法。即令商人贴纳官买官卖每斤茶叶应得净利息钱,随商人所指,准其向园户买茶出卖,故有贴射之名。但必须辇茶入官,给券为验,以防私售。岁若贴射不尽,或无人贴射,仍由官府收买。园户过期而输纳不足,计所负数如商人入息。贴射法避免了商人操纵茶价的弊病和官买官卖官运茶叶的种种开支,官府可得买卖净利。但它使商人只买好茶,劣质坏茶只能由官府收买,同样亏损茶利,故只于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二月至七月在东南地区,宋仁宗天圣元年至三年(1023~1025)在淮南地区一度施行,即行废止。由于交引法和贴射法各有弊端,亏损国家课利,宋仁宗嘉佑四年乃废除东南榷茶,弛禁通商。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蔡京在东南地区恢复榷茶,对交引法和贴射法,去弊就利,改行茶引法。政府废除官买官卖茶叶,令商人到产茶州县或京师榷货务买引,凭引向园户买茶赴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引、封印,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出售。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茶引法革除了官府直接经营茶叶买卖的种种弊端,给予茶商和茶农一定程度的自由交易权,调动了茶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内在积极性,有利于茶叶的生产、流通和增加国家茶课收入,故终宋之世,引法不改。
宋朝蜀地榷茶,于宋神宗熙宁七年行茶马法。于成都置都大提举茶马司主其政。产茶州县置买茶场,全部收买民茶,由官府直接将茶叶搬运至熙(今甘肃临洮)、秦(今甘肃天水)等地卖茶场和买马场;或召商人在四川官场买茶,产茶州县发给长引,每引按茶价征收十分之一的引税,免除过税,运至熙、秦等地区卖给卖茶场和买马场。然后卖茶场和买马场再用这些茶叶与少数民族交换战马或卖给少数民族,茶利作边防经费。购买四川沿边少数民族战马,亦实行茶马法。同时官府还利用垄断对西南、西北少数民族的茶叶供应,作为控驭少数民族的物质手段。行销四川内地的茶叶,则由买茶场将收买园户的茶叶,取息十分之三,直接卖给商人,准予贩行川峡四路充民用食茶,但不得与少数民族交易。南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赵开又废除了行销四川内地茶叶的官买官卖,行茶引法,准允商人买引向园户买茶出售。至此,除茶马法所需的茶叶仍由官买官卖外,其余都实行商买商卖的茶叶专卖制度。
宋朝的茶叶专卖制度已相当完备。凡违犯引法规定的条款,都要受到没收茶货及笞、杖、徒、流的刑罚。伪造茶引和结伙持杖贸易私茶,遇官司擒捕反抗者处死。无引私茶许人告捕,官司给赏。官吏违法徇私,亦依法治罪。这种茶叶专卖制度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又解决了战马来源,对维护两宋王朝政治、经济、军事利益都起了重要作用,故为后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展。
金金朝统治北方,茶叶要从南宋进口,为了避免“费国用而资敌”,对走私入境茶叶和饮茶都实行严格控制。金章宗承安三年(1198),曾设官制茶,失败而罢。次年又于蔡州(今河南汝南)等四州各置官坊造新茶,依南宋每斤为袋,值六百文,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按各路户口均其袋数配卖于民。商人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泰和五年(1205)罢官造茶坊,茶叶仍全部依赖南方输入。其后规定七品以上官员方可食茶。但不得私卖和赠献。不应保存茶叶而保存者,按斤两治罪。同时还规定除食盐外,不得用丝锦绢等物与南宋博易茶叶。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又因国家财政困难,重定茶禁,规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员方许饮茶,仍不得出卖和私赠别人,犯者判五年徒刑,告发者赏宝泉一万贯。
元元朝兴于漠北,不缺战马,废除了茶马法,统一实行茶引法。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并置印造茶盐等引局印制茶引。官府在江州(今江西九江)置榷茶都转运司,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在产茶地区设榷茶转运司或茶盐转运司,产茶地设榷茶提举司、榷茶批验所和茶由局等机构散据卖引,规办国课。户部主印引,地方茶务机构主卖引征课。废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计茶九十斤。凡商人贩卖茶叶,必须缴纳引税,于指定山场买茶。引之外又有茶由,每由计茶九斤,后改为三斤至三十斤共十等,以给卖零茶者。商人凭引、由运卖。茶过批验处所不交验者,杖七十,卖毕三日内不赴官司缴纳引目者,杖六十。商人转用茶引、涂改字号,增添夹带斤重,引不随茶,茶园磨户不按引、由夹带多卖,运茶车船主知情夹带,均按私茶治罪。凡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发人充赏。伪造茶引茶由者斩,没收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官司查禁不严,致有私茶发生,罪及官吏。其茶课税率,初时尚轻,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每引收钞四钱二分八厘,全国征收茶税不过一千二百余锭。以后逐年提高税率,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每引征税为十二两五钱,全国茶课已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多锭。四十多年间,茶课增加近三百倍。
明明朝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确定课额,并设巡察御史以惩办私茶;设茶课司、茶马司办理征课和买马;设批验所验引检查真伪。其茶法分商茶和官茶。榷茶征课曰商茶,贮边易马曰官茶。商茶行于江南,官茶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商茶允许商人买引贩卖,官茶必须保证买马需要。
商茶均实行引法。中央户部将茶引付产茶州县发卖。凡商人买茶,赴官具报所卖斤重,行茶地区,纳钱买引,许向茶户买茶出境货卖。每引茶一百斤,不足一引者,谓之畸零,另发茶由,许行茶六十斤。官府按行茶地区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由截角,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茶与引必相随,有茶无引,多余夹带,按私茶治罪,许人告捕。茶园户将茶叶卖给无引由的商人者,倍追原价没官。商人将茶运至卖茶地,还需向税课司按三十取一缴纳销售税。买茶完毕,即以原给引、由向所在州县官司缴引,封送原批验所、汇解户部查销、若过期不缴引者,批验茶引所于每季查出商名贯址,引、由数目,转所在地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提问追缴,送户部注销。四川商茶,政府还按不同的销售对象、范围,以及茶叶的品质、制法和传统的供销关系,将茶引分为边引和腹引。边引行销今四川甘孜、阿坝、青海果洛和西藏等藏族地区,腹引行销内地,形成了川茶的“两边一腹”的引岸制度。
官茶贮边易马是明朝茶法的重点。“国家重马政,故严茶法”,设茶马司以主其政。政府曾先后设置秦州(后迁西宁)、河州(今甘肃临夏)、洮州(今甘肃临潭)、庄浪(今甘肃水登)、岷州(今甘肃岷县),永宁(今四川叙永)、雅州碉门(今四川天全)茶马司,而以西宁、河州、洮州、碉门茶马司为主要茶马贸易机构,垄断与藏族的茶马互市。政府对与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走私茶叶防范极严,定期派遣官员巡查关隘,捕捉私茶。对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都处罚极重。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驸马都尉欧阳伦由陕西运私茶至河州,就被赐死伏诛,茶货没收。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才减私茶通番之罪,止于充军。
茶马司的官茶来源有如下几种:①官征官买官运法。政府规定陕西汉中茶叶和四川“巴茶”,官征十分之一,无主茶园由军士种植,官取十分之八,其余茶叶由官定课额收买,并确定汉中岁课茶两万六千斤,四川一百万斤。因而将四川保宁(今阆中)、夔州(今奉节)地区划为“巴茶”范围,茶课由陕西巡茶御史管理,“巴茶”以外的川茶才由四川茶盐都转运司管理。这些官征官买茶叶,由政府组织人力分程运至各茶马司,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劳民伤财,得不偿失。②运茶支盐法。明宣宗宣德中在实行官运茶叶的同时,由政府发给盐引以到江淮支盐为报酬,动员商人把四川茶叶运到西北茶马司交货,但不得进行茶叶买卖。在实行过程中,不少商人假营运官茶之名,行商贸走私之实,不把茶叶交给茶马司而自行贸易,使官茶缺乏、买马不便,故于正统元年(1436)停止此法。③召商中茶法。弘治三年(1490),陕西巡抚及布政司出榜召商报中一百零四万斤茶叶,给引赴巡茶御史处备案,于产茶地区收买茶叶,赴西宁、河州、洮州茶马司,官取十分之四的茶叶,余听商人贩卖。此法使茶马司坐收数十万斤茶叶,官茶库存日增。但它正式允许商人参加茶马互市和蕃汉贸易,政府在与商人的竞争中往往败北。茶马司以不能取得足够战马而于十五年下令停止。但之后,官茶储备日减,买马更加困难,故于十七年又一度施行。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正式恢复此法,增加官府提成率,采取官商对分,一半茶叶与商,令其自卖。自此,官、商皆得易马,善马尽归茶商。在明代汉藏茶马互市中私商终于战胜了官商。
茶马司所得茶叶,除有时召商纳粮支茶或令商人将茶折银、以备赈灾储边外,其余全部茶叶都用于买马之用。买马办法有召番卖马支茶法、召商纳马支茶法,而以规定各部族每年卖马数额的金牌差马支茶法为主要买马方式。故明代是中国汉藏茶马互市最发达的时期。“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
清清沿明制,仍分官茶和商茶。其管理制度与明略同。官茶行于陕、甘,储边易马。政府在陕西设巡察御史五,分驻西宁、洮州(驻今甘肃岷县)、河州、庄浪、甘州(驻今甘肃兰州)茶马司,主管官茶和茶马贸易。其后裁撤茶马御史,或派部员,或令甘肃巡抚兼管,最后由陕甘总督管理官茶茶务。清世祖顺治初年,规定上马一匹易茶一百二十斤,中马一匹易茶九十斤,下马一匹易茶七十斤。所需官茶,仍仿明代召商中茶法。隶籍山西、陕西的商人称东商,回族商人称西商,皆设总商负责督促散商纳课之责。由于清朝牧地广于前代,买马的军事意义逐渐消失。康熙以后的茶马互市,不过踵前朝故事。易马数量不多,并时易时停,致使茶马司库存茶叶日增。为解决库存积茶,政府时而将所收茶叶改折军饷,发给士兵转卖;时而将应征茶商本色官茶改用三成、二成,甚至全部折银纳官。清世宗雍正十三年(1735)停止易马,茶马司实际上成为管理民族贸易的机构。所存官茶,或折饷、或易粮、或召商发卖。应征茶商茶叶基本上改为折银,很少征课茶叶。咸丰、同治年间,爆发陕甘回民起义,商民流离、欠课累累。东、西商均无人认课请引,茶引滞销。同治十一年试行召募新商赴甘肃请票行茶。十三年正式召募南方商人赴湖南采茶运甘肃销售,称为南商。其后甘肃70%的官茶均由南商承办。茶政由兰州道主持。改引法为票法,一票若干引,视商人资本认销给票。请票先向兰州道备案,不分各省商贩,均令先纳正课始准给票,并予行销地方完纳厘税。出口茶叶则另于边境局加完厘税。自此,西北官茶地区及出口俄国的茶叶,基本上皆由茶商经营,官收课税而已。
商茶行于南方产茶各省。中央产部颁发茶引、分发产茶州县发卖。产茶较少地方亦有不设引,由茶园户纳课行销本地者。广东,广西产茶极少,北方各省不出产茶叶,均不颁引。惟茶商到境向经过关口纳税或略收落地钱。茶商有总商和散商,行茶办法与盐法相似。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责督征茶课,散商买引纳课行茶。行茶皆有定域。在四川则有腹引、边引、土引之分。腹引行销内地,边引行销边地,土引行销土司。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后,东南各省增加茶厘、茶捐以充军饷,发给引厘、厘票、捐票作为贩运凭证。其时茶庄兴起,或由茶商自行完纳,或由茶庄代为完税清单。至发贩时统由茶庄缴销税单。随着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加深,通商口岸不断增多,外商亦纷纷来华采购茶叶,形成了汉口、上海、福州三大茶叶市场。汉口市场的砖茶多输往俄国;上海市场的江西、安徽红绿茶多售于欧美各国,浙江绍兴茶叶输至美国,宁波茶叶输往日本;福州茶多输至美洲及南洋群岛。茶叶成为中国的大宗出口货物。政府对外商采购运销茶叶只征收子口税,而不征厘金,其税率比国内商人缴纳厘金还低。清朝晚期,废引、厘、捐三票,改用税票以简化手续。清末,茶票渐代茶引。各省商贩凡纳税者都可领票运销。政府对茶利的垄断逐渐削弱,对私茶的惩处亦有所减轻。运销私茶,查出止于没官。民国时期继续实行票法,其后又废除引票制,改征营业税。
漕运
中国古代政府将所征收财物(主要为粮食)经水路解往京师或其他指定地点的组织和管理。水路不通处辅以陆运,多用车载(山路或用人畜驮运),故又合称“转漕”或“漕挽”、“漕辇”。
秦汉秦始皇攻匈奴时,从山东向北河(今内蒙古乌加河一带)转运粮食;攻南越时,令监禄凿灵渠沟通湘江与西江水系运粮。楚汉相争,萧何将关中粮食转漕前线以供军食,对汉军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保证作用。
西汉定都长安后,每年需从关东运输大量谷物以满足关中地区贵族、官吏和军队的需求,转漕逐渐制度化。汉初,每年运量为几十万石。武帝初年,增到一百多万石,以后又增到四百万石。元封元年(前110),根据桑弘羊的建议,令民纳粟补吏、赎罪,各农官又多增收,政府掌握的粮食大增,漕运一度增到每年六百万石,一般则仍保持在每年四百万石左右。漕运用卒达六万人。由各地护漕都尉管理,沿途县令长也有兼领漕事的。漕粮则输入大司农所属的太仓。此外,在武帝连年用兵和开发西南时,对军队所需的粮食也都进行了费用浩大的转漕运输,甚至漕转一石,沿途要耗费十余钟粮食,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漕转关中,费用浩大,需时很长,动员人力很多,特别是漕船要经过黄河三门峡砥柱之险,粮食损耗很大。为此,西汉政府曾先后采取过多种改进办法。其中收效最大的是漕渠的开通。武帝元光六年(前129),根据大农郑当时的建议,用三年时间,沿秦岭北麓开凿了与渭河平行的人工运河漕渠,使潼关到长安的水路运输的路程和时间大大缩短,运输费用从而减少,沿渠民田也能收到灌溉之利。这是汉代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此外,宣帝时耿寿昌建议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之粟以供京师,这种做法,对缩短漕运路线,减少漕运压力,避开砥柱之险,起了良好的作用。
剪廓钱东汉建都洛阳,从山东、河北、江淮等地转漕粮食到京师,路程较近,又不需经过砥柱之险,改善了漕运困难的局面。因此光武帝初年省罢了护漕都尉。但此时漕运事业仍有一定的发展。光武帝建成二十四年(48)在洛阳南修阳渠引洛水以为漕。明帝永平十二年(69)王景治河,自荥阳(今荥阳县东北)到千乘(今山东高青高苑镇北)海口,筑堤修渠,使新莽始建国三年(11)黄河徒道后混流的黄河、汴河分流,便利了南来的漕粮自淮河入汴,北来的漕粮循河、洛而西,使京师粮食供应不忧匮乏。这是东汉漕运事业的最大成就。此外,如光武帝时王霸击匈奴,曾从温水(即漯余水,流经今北京北)漕运军粮,安帝时虞诩为武都太守,在沮(今陕西略阳东)、下辩(今甘肃成县西)间数十里烧石剪木开漕船道等,也都改善了该地区粮食运输紧张的状况。
环钱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转漕问题就是运东方的粮食以实长安,从全局来看,最重要的转运中心在中原,因此秦政府即建全国最大的粮仓——敖仓于成皋(今河南荥阳西五里)。西汉时东方的粮谷多从此西运,东运时置敖仓官,属河南尹管辖。
三国两晋南北朝淮河、长江流域是南北对峙政权的前沿,各方均以通漕积谷为要务。孙吴都京口(今江苏镇江),曾疏凿杜野(今镇江市东15里)至小辛(今江苏丹阳市北十余里)的徒阳运河。迁都建业(今江苏南京)后,又开凿小其(今江苏句容东南17里许)至云阳西城(今句容县南唐庄)间30余里的破冈渎,立仓储粮,以避长江漕路风涛之险。曹魏多次于淮河上游偏西之地,利用汝、颍、洧、渠四水,开贾侯渠、讨虏渠、淮阳渠与百丈渠,这一运河网东南沟通江淮,便于运兵运粮、屯田积谷。西晋末,鉴于徒阳运河位于地势高仰的镇江丘陵地段、河水南倾北泻的状况,于京口之南修建了江南运河上的第一座堰埭(丁卯埭),节制了河水的流失。东晋时,为改善江淮间的运输条件,曾对邗沟进行多次整治。邗沟与鸿沟、汴水等运河开通以来,淮北地区的泗水成了南方沟通中原和黄河下游的主干。谢玄北上伐前秦至彭城(今江苏徐州市)时,遇泗水洪流,军粮运输受阻,便建造七座堰埭,分段控制彭城东南六十里的吕梁河等泗水支流。东晋时还于彭城之北开人工渠,使汶、济、泗诸水相通,泗水过彭城西,入汴通黄河。北魏经略江淮,于水道之沿立仓12处,储漕粮以供军需。
这一时期,针对各航段水位高下不一的状况,还建造了许多堰埭,漕河人工化、渠化的水平提高,运载能力增强。
隋唐隋代先后修通四段运道:山阳渎,自山阳(今江苏淮安)引淮水达扬子(今江苏仪征县治东南)入长江;通济渠,自西苑(今河南洛阳西)引谷、洛水达黄河,又从板渚(今河南汜县治东北20里)引黄河水通淮河,实际是利用汴水取直航道(唐代改名广济渠);永济渠,北起涿郡(今北京西南),南通黄河;江南河,自京口至余杭(今浙江杭州)。隋唐大运河纵向沟通了海河、淮河、黄河、长江与钱塘江五大水系。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先后在河南、陕西运渠所在沿岸置黎阳、河阴、常平和广通等仓。召募运丁,运储河北、山西、山东等地粮食。灭陈后,长安粮大部由江淮输送。炀帝又置洛口、回洛仓;储粮二千六百万石。
唐初,水陆运抵关中之粮仅一二十万石左右。高宗至玄宗前期,因河南至关中运道艰险,东南运路长年失修,故唐廷常驻东都(洛阳),“就食”太原、洛口仓(分别在河南陕州与巩县)的巨量积粮。开元中期,官府机构膨胀,特别是府兵制的瓦解,使粮物需求剧增。天下漕粮,愈益以江淮为重,唐廷组织数千漕船,年运百余万石江淮租粮北上。裴耀卿主持漕政后,改“长运法”为转般法,按江南之舟不入黄河,黄河之舟不入洛口的原则,于沿河就势设仓,节级转运。水通则舟行,水浅则寓仓以待。三年运700万石,省脚费30万贯。开宝元年(742),李齐物于三门峡附近凿开元新河;不久后,韦坚又开挖一条与渭水平行的漕渠,最终避开了运道下段的车载陆运。这期间最高运额达四百万石。安史之乱,东南漕路曾一度中断,转以长江入汉水,由陆路抵扶风(今陕西凤翔)。广德元年(763),刘晏主漕政,针对时弊作全面改革:开决汴河、疏浚河道;以盐利为漕佣,雇人运输;于河沿每两驿置防援300人以保安全;创纲运法,十船为纲,每纲300人,篙工50人,武官押运;按“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黄河),河船不入渭(渭水)”的原则,改进转般法;据各航段水情分造运船,训练漕卒。改革成效甚著,但因政局动荡,年运江淮米多为百余万石,少则50万石。德宗时中原藩镇割据,扼断运路,韩混从镇海军(驻江苏镇江)载江南粮,武装押运,直抵中原、关中,转般法中止。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因李巽、王播等人的努力,曾一度恢复刘晏时的漕运水平。唐末漕政大乱,年运江淮米不过40万石,至关中仅十余万石。
贞观六年(632)设“舟楫署”管理漕政,后因不敷需要而废罢。中期以来,因漕运日重,唐廷常令宰臣兼转运使等职,主管漕政。纲运制度形成后,制定相应奖惩制,责成地方长官分负其责,后进一步明确由沿河县令主持所在地段漕运事宜。
宋北宋漕粮分四路向京都汴京(今河南开封)集运:淮汴之粟由江南入淮水,经汴水入京;陕西之粟由三门峡附近转黄河,入汴水达京;陕蔡之粟由惠民河转蔡河,入汴水达京;京东之粟由齐鲁之地人五丈河达京。其中来自东南六路的淮汴之粟占主要地位,中央三司使总领漕政,各路转运司(漕司)负责征集,发运司负责运输。北宋对运河进行一系列整治,恢复与完善坝闸制,并创建复式船闸。加之北宋漕线较隋唐缩短近半,故运输能力大增。
汴渠的水源黄河仅有半年左右充沛期。为有效利用半年可航期,北宋仍承唐转般法,并以“平籴”为其基础,江湖、两浙、宿亳(淮南路)米麦,分别籴于真州(今江苏仪征)、扬州和泗州。发运使一员驻真州,督江浙等路粮运,一员驻泗州,负责真州至京师粮运。所在粮仓称转般仓,丰则增籴,饥则罢籴,将当纳粮额折交斛钱(额斛),另从本地仓储中代支起运(代发);诸路运转司所征漕粮交发运司。若耽误可航期,发运司则以一百万贯的“粜籴之本”,就近趁粮价贱而籴粮起运。此法自熙宁变法以来更趋完善,发运司的本钱从100万贯渐升,最高达350万贯,除保证600万石的年运量外,真、泗二仓还有数年储备。江南各路漕船按期至真州等仓后,还可装官盐返航,增加了效益。发运司掌6000只左右漕船,纲运制进一步完善,熙宁二年(1069)又招募客舟与官舟分运,征召一批商船直运至京。宋初东南六路漕米数目不定。太平兴国六年(981)始定岁运江淮税米300万石,至道初(至道始于995)560万石,大中祥符初(大中祥符始于1008)700万石,其后渐升,真宗、仁宗朝(1023~1064)因运河设施改善,年运量达800万石,漕运常额,自景德三年(1006)定为600万石,自天圣五年(1027)起暂减为五百五十万石。金帛盐茶布等“东南杂运”均由运河运送。另如徐州冶铁,年运数达30万斤。徽宗、钦宗时政治昏暗,漕政败坏。蔡京废转般法,改直运法;“花石纲”等危害漕运事件屡有发生,故运量渐减。钦宗时汴京被围,汴渠溃决,所入不及常数1%。
南宋漕运体系以临安(今浙江杭州)为中心作重大调整。建炎年间,江浙、湖广、四川粮大多运往沿江重镇及抗金前线,后改运临安,运数大致仍600万石。诸路中,江西独居1/3,长江及江南河为运输主干,采取官运为主、商运为辅的方式。
元元都大都(今北京),汴渠也因北宋末年战乱及黄河“夺淮入海”而失效,故大运河中段改南北取直,东移山东;海运兴通,漕运进入新阶段(见元代海运)。
元初漕运大致循唐宋大运河旧道入大都,但因旧运河失修,只能采取水陆联运形式。至元十八年(1281)修凿济州河,引汶、泗水经济州(今山东济宁)西北至须城(今山东东平)安山,南来运舟由徐州经济州河入大清河,至利津(属今山东)入海,海运至直沽,再水陆联运至大都。二十六和二十八年会通河(须城安山至临清)与通惠河(通州至大都)凿成,元代大运河全线沟通。此外,至元十八年凿成纵贯胶州湾与莱州湾的胶莱河,又形成一支海河联运路线:运舟从江苏淮安顺黄河(黄河“夺淮入海”前的淮河故道)东下出海口,沿海北上人胶莱河,再经海道至直沽。
内河漕政的管理于至元十九年始趋完善,江淮都漕司负责江南至瓜州(在今江苏扬州)段,京畿都漕运司接收前司漕粮,负责中滦(今河南封丘南,黄河北岸)至大都粮运。二司各于其关键地设行司、分司,以求上下衔接,年运粮30万石。元代纲运划为两大组进行:短运(军般、短般),其中又分两段:南段由吕城(属今江苏丹阳)驻军运至瓜州,北段由汉军与新附军由瓜州运至淮安;长运,募民船承运,从瓜州起运至淮安,由淮安分司开闸放船入淮,再由中滦、济州分司派员分领纲船。官府另于运河北段地域掌握一批官船,大致是负责各所在地屯田粮的运输。
海运的最高管理机构是中书省,其“左司”下辖“粮房六科”中的“海运科”为具体办事机构,主要则由分处南北的两大组织系统承办。南方的“承运”系统最终定名为海道都漕运万户府(治平江,今江苏苏州);北方的“接运”系统为“都漕运使司”(驻直沽河西务)与“京畿都漕运使司”(驻大都),前者主要负责接纳海道粮,兼及其他各路南来物资,后者将南来粮物运入大都各仓。南北两大系统各拥有布局合理的粮仓。
明明代漕运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这时征运漕粮的有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和山东六省。漕粮又按供应地区的不同区分为南粮和北粮。其数额,宣德时最高达674万石。成化八年(1472)始规定岁运四百万石的常额。大抵自正德,嘉靖以后,连漕粮改折(约100~200万石)在内才勉强达到此数。主要征自南直隶和浙江,约占全国漕粮的六成。除漕粮外,还有白粮,由苏州、松江、常州、嘉兴和湖州五府供纳,岁额二十一万四千石,均系当地出产的白熟粳糯米。在用途上,漕粮为京、边(北边)军饷,白粮供宫廷、宗人府及京官禄粮。
漕运的组织与管理:在中央,初置京畿都漕运司,以漕运使主之。后废漕运使,置漕运府总兵官。景泰二年(1451)始设漕运总督,与总兵官同理漕政。漕府领卫军十二总共十二万七千六百人,运船一万一千七百只,另遮洋总(海军)七千人,海船三百五十只,专职漕粮运输,称为运军。在地方,以府佐、院道和科道官吏及县总书等掌管本地漕事。中央户部和漕府派出专门官员主持各地军、民粮船的监兑和押运事宜。州县以下由粮长负责征收和解运。粮长下设解户和运夫,专供运役。
明初承元之故,以海运为主,河、陆兼运为辅。一由江入海,经直沽口至通州,或径往辽东;一由江入淮、黄河,自阳武县陆运至卫辉府,再由卫河运至蓟州(今天津蓟县)。江南漕运,则由江、淮运至京师南京。以承运者而言,海运为军运,余皆民运。雇运权是一种辅助形式。永乐年间因迁都北京,粮食需求日增,而海运艰阻,遂整治大运河,即从杭州湾通往北京的漕河。其办法:一是疏浚会通河,造漕船三千余只,以资转运。二是在运河沿岸淮安、徐州、临清、德州和天津五处建置漕粮仓库,亦称水次仓。
漕运方法历经改革,在明代趋于完善,计有:
支运法(即转运法)。永乐十三年漕运总兵官陈琯推行。规定各地漕粮就近运至淮、徐、临、德四仓,再由运军分段接运至通州、北京。一年转运四次。农民参加运粮即免纳当年税粮,纳当年税粮则免除运粮,其运费计算在支运粮内。民运的比重约占支运的四五成。
兑运法,宣德五年陈碹等推行。各地漕粮运至淮安和瓜州,兑与运军转运;河南于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总海运;山东则于济宁兑与军运。军运的费用由农民承担。次年,始定漕粮“加耗则例”,即按地区的远近计算运费,随正粮加耗征收,于兑粮时交给官军。起初兑运与支运并行,其后兑运渐居优势。
改兑法(即长运法或直达法)。成化七年漕运都御史滕昭推行。由兑运的军官过江,径赴江南各州县水次交兑。免除农民运粮,但要增纳一项过江费用。十一年改淮安等四仓支运粮为改兑。自此,除白粮仍由民运外,普遍实行官军长运制度。
为维持漕运,国家规定漕粮全征本色,不得减免,严格限制漕粮改折。只许在重灾、缺船或漕运受阻等严重情况下才实行部分的改折,折征时正、耗各项合计在内。漕运的费用由粮户承担,包括运费、运军行粮及修船费等,均按正粮加耗派征。由于漕政腐败,各级官府贪污聚敛,加耗杂派层出不穷,农民的负担极为苛重,通常为正粮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承运者无论民运或军运,都是繁重的徭役。农民被佥点应役,荒时废业,艰苦万状,又遭风涛漂没,官吏勒索,势必负债赔纳,甚至家破人亡,被迫纷纷逃亡和反抗斗争。一般运军下层,亦遭受同样的苦累及长官的克扣,不断出现逃亡现象。
清清代开凿中运河,彻底结束借黄河行运时代,并建成黄、淮、运交汇枢纽,缓和河面比降,减轻浊流灌运,改善了漕运条件。
漕运方法基本承明制,但又有下列名目(称漕粮本、折三大纲):正兑米,运京仓粮,定额330万石;改兑米,运通州仓粮,定额70万石;改征,将漕粮改征为其他品种;折征,将漕粮折算成银,价银统归地丁项内,上报户部。此外又实行截漕(各地漕粮起运后,地方遇灾,截留部分作为赈济,或截一地漕粮运往另一地)和拨运(主要指截留山东、河南所运蓟州漕粮,拨充陵寝及驻防兵米)等措施。漕船数与编制稍异明代,一般以府、州为单位,十人一船,十船一帮,十船互保。总数由一万零四百五十五只升为一万四千五百只,而实际用于漕运的仅七千只左右。每船装运量不得超过五百石,另可装土产往返各口岸行销(后因运道淤塞而禁止),清代最终实行官收官运,承运者是卫所军籍中较殷实的军丁(运丁)。发运时海船配运军一名,运副一名,雇募水手九至十名。各省运军水手多少不等,总数在十万名左右。漕运最高长官为漕运总督,驻淮安。其下为各省粮道,共七人,掌本省粮储,辖所属军卫,遴选领运随帮官员,责成各府会齐、佥选运军等;坐守水次,监督、验明漕粮兑换,面交押运官,并随船督行至淮安,呈总督盘验。押运,原为粮道之责,后选管粮通判一人,专门负责督押,约束运军,后因官卑职微,仍由粮道押运。领运官,由千总一人或二人领运,武举人一名随帮效力。为确保漕运无误,于淮安、济宁、天津、通州运河沿线设置巡漕御史,稽察本段漕运。此外,淮安淮北沿河置有镇道将领,以催促人境漕船前行;在镇江与瓜州的南漕枢纽处,由镇江道催促,同时由总兵官(后改为副将)巡视河岸,协同督促漕船过江。
河漕施行以来,经费拮据,弊窦丛生,复行海运的呼声日趋高涨。道光五年(1825)于上海设海运总局,天津设收兑局,并特调琦善等总办首次海运。次年正月将苏州、松江、常州、镇江与太仓四府一州漕粮共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石分二批载运北上。漕船从黄浦江出发,经吴淞口东向大洋,行四千余里达天津收兑局验米交收。清廷特准商船载运免税货物二成往来贸易,调动了商船积极性。海运粮占全部漕粮总数之半,节银米各十万。道光以来河漕在十二三万石之间,海运粮则达120万石左右。
和买
原意是指两厢情愿公平交易。唐代孔颖达认为,和买始见于先秦。后和买逐渐变为官府强取民物。唐初和买包括丝织品、牲口、砖瓦木材、柴草、冬藏菜甚至奴婢等。中唐以后,为应付军需及官府的种种需要,和买范围更为广泛。唐代和买不论民户家产多寡,在很大程度上采取缘户散配的方法进行,贫苦民户往往被迫以高价从市场或富产手中购买用来缴纳的物品。因此,名为和买,实为抑夺,与赋役的抑配方式实无二致。
宋时“和买”大多是官府向民间购买丝麻产品,以保证庞大常备军的军装供应。为此,官府需在丝麻产区置场和买各种产品。宋太宗赵炅到宋真宗赵恒时,经马元方、王旭、李士衡等人创议,开始实行预买,即向民间预支和买本钱,而以丝麻产品随两税纳还官府。预买推行于河北、京东、京西、淮南、两浙、江南、荆湖、川峡等路,逐渐成为和买的主要形式,故宋人或将预买与和买混称,或合称和预买。大致自宋仁宗赵祯时,各地已用不同方式减克和买本钱,景祐时,和买绸绢一百九十万疋,庆历时,增至300万匹,和买成为民间沉重的负担。北宋晚期,和买已部分演变为定额税,南宋初期,更完全演变为定额税,官府不再支付和买本钱。和买一般按人户家业钱额、税钱额摊派,某些地区还适当参照户等。如四川自宋神宗赵顼时,规定乡村上三等户摊派和买,四五等户不敷和买。南康军(今江西星子)每税钱430文,起敷和买一匹。婺州(今浙江金华)某些县人户自30贯家业钱以上,起敷和买。官户和乡村上户往往采取诡名子户的办法,即将一户分成数户以至数十户,以降低户等,向乡村下户转嫁和买负担。在不少地区,和买额超过夏税额,成为南宋的重赋。
金代官府的和买亦通过抑配方法进行,范围包括军器、金银及各种物料。诸王驸马也借权势和买诸物。元代采用按户等或赋税、土田数额摊派的方法,凡军用物资、宫廷消费、官府日常用品皆在和买之列。但对和买之物给价很少或不给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赋役。明清两代,和买称为“采办”,虽有不许扰民的规定,但官吏仍向商民勒索。
行
中国古代商业、手工业的同行组织。宋代的行称“团行”,手工业中的行也有称为“作”。明代,“团行”称谓消失,普遍称“行”或“铺行”。
宋代政府须索物品,大部分通过和买,由各行业铺户供应。因此,官府按行业将铺产登录置簿。铺户入行往往并非自愿,而是由于官府的强制。如王安石变法(见王安石)时期,小至提瓶卖浆者,不入行不准在市买卖。被组织在行内的铺户称行铺或行户。每行有行头或行首、行老,由物力高强的上户担任。供应官物有舛误或不按时限,行头要赔垫补偿。行头每旬轮流为当旬行头,负责分派和买货物,原则上按行户资产分上、中、下三等提供。每旬行头议定和买价格,实际是贵价作贱价,上等作下等。官吏常将不堪出卖的纺织品作价偿付,或者勒索中饱。官府还通过行头向行铺配卖积存物品,甚至俵借钱贯,使行户难以负担,破产失业。熙宁六年(1073),开封府肉行提出纳钱免供官物,为政府所采纳,开始实行免行法,后推行到边远地区,成为一种苛税。供官须索和纳免行钱迭相实行。至南宋绍兴二十五年(1155),废免行钱法。行内贫富悬殊,行头上尸常将其负担转嫁于下户,或勾结官府作弊幸免,或因有客货定价之权,接受贿赂,与客商共同剥削下户,行内存在尖锐的矛盾。行头也代表行铺与官府办交涉,充当雇用人力的中介。各行有传统的省陌钱行用数额、衣装本色,以及迎神赛会等共同的活动。各行制定市场物价,不准行外人贩卖,对限制行内外竞争,维护本行的共同利益等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在手工业者的行业组织中,作坊主或店主、工匠和学徒组成三个截然不同的等级,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城市手工业中的体现。就整体来讲,这些工商业的同行组织是一种封建性的组织。宋代同行组织的这些特点在元、明、清三代的同行组织中仍基本保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同行组织在明清时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自清代中叶起,广东佛山陶瓷业和广州丝织业中出现了代表业主利益的“东家行”和代表雇佣工人利益的“西家行”。行业内部的条规、工价等须经双方协商。此外,在明末清初,曾出现过以地域性为主的会馆和按行业组成的公所两类新型同行组织,它们全由工商业者自己管理,较少受到官府直接干涉。
镇
宋以前指军事据点,后代有时沿袭,亦具有明显的军事意义;宋以后主要指县城以下乡村以上设有税收等机构的商业居住区。镇,有凭借威势以慑服之意。用于军事方面,则始于汉魏之际。曹操以诸将军使持节戍守方面,或称“屯”,或称“镇”。如建安中曹仁行征南将军,假节,屯樊(今湖北襄樊市),镇荆州。而后逐渐将出任都督者一概称之为“镇”或“出镇”。西晋重用宗室诸王,以渚王镇邺、许昌、长安等军事要冲,这些要冲又转称为“重镇”。但当时镇尚是泛称,并未成为独立的一级军事据点或行政区划。
北魏都于平城时,为抵御柔然侵扰,在北方沿边地区设置军镇,是为镇成为独立行政区划之始。北魏比较重要的镇有御夷、怀荒、柔玄、怀冥,武川、怀朔、沃野、薄骨律、高平、鄯善、敦煌、焉耆等。镇的最高长官为镇都大将,统兵防御,主管城隍、仓库等,秩品虽同于刺史,然因独领一方,兵权在握,故又重于刺史。北魏迁都洛阳后,柔然衰落,诸镇遂失去了抵御外敌、屏蔽京城的作用,不再为人所重。镇将、镇兵和镇民的地位急剧下降,最终爆发了反对北魏统治的六镇起义,镇亦旋即撤销。
唐初,在边地设置镇戍。镇戍兵力少,往往废置无常,不利于防边戍守。于是在镇戍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屯兵多且又有长期驻地的军镇,如安西四镇、范阳镇、平卢镇等。节度使辖制军镇,或一或二,多者达四镇,故又称“节镇”。后安禄山、史思明以节镇身分发动叛乱,唐王朝又在内地相继设镇,意在藩卫朝廷。结果事与愿违,反而在平定安史之乱后又出现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北宋政局后,有鉴于藩镇之弊,遂去军镇,夺节度使兵权。有宋一代,镇已基本上不具备军事据点的意义,而主要是从事货物贸易的商业居民区。
宋代镇市激增,主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乡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宋代对于一些商业居民点,户口虽不及县,但能够征收商税和酒税,即可置镇。宋代各镇设置监官,谓之“监镇”,虽也掌管“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但征税榷酤则是监镇的主要职责。北宋一代上升为镇的共106个,绝大多数是来自拥有上千家或几千家的商业繁盛的村市、草市、墟市和在交通要道上的驿传。其中40个又分布在京东东路、京东西路经济发展的地区。据《元丰九域志》记载,宋神宗元丰年间(1078~1085),全国镇市达1900个以上,南方各路约1300个,其中以两浙、两淮、江东、福建等路较多,而梓州一路则有300个以上。从这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各地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状况及其间的差距。镇一般都设官征税,个别不设官的,则将税“卖扑”给私人承包。各镇之间的发展也很不平衡,有的镇在经济上、财政上的地位,还超过它所隶属的县。全国有十多个镇的税收超过万贯以上,高的达两万八千多贯。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县)、华亭县青龙镇(今上海市青浦县境)为海舶会集的港口,北宋和南宋分别在这两个镇上设市舶司。少数的镇上升为县或监。镇和市的税收,在全国商税总收人中占不小的比重。它反映了宋代乡村居民同市场的联系较前代已大为加强。
明清时期,沿袭宋制,“设官将防遏者谓之镇”。镇上一般驻有行政官吏,如巡检司、税课局、盐课司等。一些镇仍是以其在军事上的重要性和地主官僚的聚居而著称。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镇也进入了大发展的阶段。除宋、元时旧有的镇外,在江南、东南沿海、运河沿岸出现了一批新型的镇。这些镇既有直接设置的,也有从市上升而来的。明嘉靖年间,上海地区有34个镇,明末达到55个,清代前期,又新增加了33个镇。自明代就以工商业发达闻名的震泽镇,在清雍正二年(1724)升格为县。镇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明末清初,吴江县盛泽镇有五六万户,砌州双林镇有一万六千余户。有几千户的镇更是不计其数。在新增加的城镇人口中,多数是外来商贾、小手工艺者和流民。有些流民已成为受雇于他人的手工业工人。明代中叶以后,镇的发展呈现专业化的倾向。一批以从事丝织业、棉纺织业、缫丝业,榨油业、制陶业,铁器业生产为主的市镇出现了。由于分工的关系,在镇与镇及镇与市之间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初步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市镇体系和地区性的市场。镇成为地区性的商业、交通运输业和手工业的中心。店铺、作坊、牙行林立,各类服务性、娱乐性的行业也有较大发展,市镇生活的寄生性日趋明显。另一方面,镇的发展并不平衡,直到鸦片战争以前,在全国内地广大地区,镇的发展速度比较缓慢。
质库
中国古代进行押物放款收息的商铺。亦称质舍、解库、解典铺、解典库等。即后来典当的前身。在南朝时僧寺经营的质库已见于文献记载。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同时还从事信用放款。明代质库的经营者多为徽商,他们遍及许多城市,“每以质库居积自润”。明嘉靖间,礼部尚书董某“富冠三吴”,除田产外,“有质舍百余处,名以大商主之,岁得子钱数百万”。送人质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质库放款时期限很短,利息甚高,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没收质物,因此经常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织室
宫中的丝织作坊。楚汉战争中,汉军掳魏王豹,输魏宫薄姬于织室,是为织室见于记载之始,可推知至秦已有织室的设置。西汉时,织室属少府,设在未央宫,为宫中织作缯帛和文绣郊庙之服。主管官吏有令、丞,属吏有令史等。织工多为官奴婢。贵族妇女犯罪,常被输作织室。宣帝时,织室已分为东织、西织。元帝时,东西织室岁费各达五千万,而产品远不及齐三服官(见服官)。成帝河平元年(前28)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东汉时废织室令,设丞。章帝以后,由宦官充任。
市
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秦汉时,在京都、郡、国乃至大县城内,多有官府在指定地区设立并由官府管理的“市”,与居民所住的“里”或“坊”严格分开。较大城市的市往往不止一处。如西汉长安城中即有九市,其中最大的,是东市、西市。襄平(今辽宁辽阳)有北市、南市;酒泉(今甘肃酒泉)有东市、西市;齐有左市、右市、南市、西市。
市周围有垣墙,交易者只能由市门出入,以此限制市外交易。市门按时开闭。市中有市楼,又称亭、旗亭或市亭,管理市的官署即设于此。为了便于经营管理,市内店铺,摊贩按经营商品种类分别排列,称为“列”“肆”“次”“列肆”“市肆”或“市列”,列肆之间的通道称为“隧”。列肆之后还有存放货物的仓库,称为“店”。市每日定时开放,一般一日一次,也有一日数次的。在市中营业的除私商外,政府也派人来出售官营手工业产品及政府所掌握的其他物资。
封建政府对市的管理很严格。主管市的官吏,长安东西市为市令,其他城市为市长,属员有丞、市吏、市掾、市啬夫等。市门有监门卒把守,市的各级官吏的职掌主要是负责商贾的著籍登记,检验外来客商的符传,征收各种租税,检查交易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贩运违禁品情况,评定物价,检验商品等级,检核钱币的质量并监督其使用,定期检校度量衡,以及维持市场的治安。关于市中交易和官吏的职责,秦、汉法律中的《金布律》《关市律》等有很详细的规定。
新莽改制,行五均赊贷之法,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和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为“五均司市师”,下设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收税烦苛,处罚严酷,给中小工商业者及人民带来很大的痛苦。新莽败亡前一年(地皇三年,公元22年)废罢。
此外,汉代在边境关隘还设有关市,亦称胡市,从事对边疆少数民族的贸易。驻军之处有时亦立军市,设有军市令掌等官职,收军市租。
在小县、县以下的邑和农村中,没有垣墙楼屋的定期集市比战国时期增多,以赶集方式进行交易活动。东汉时“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市邑就是定期市集的小邑,这种市集是农村之间以至城乡之间物资交换的会合点,在封建社会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交易形式。
关市
边关的交易场所。关市原意是关与市的合称。《国语·齐语》说“关市几(稽)而不征”,《周礼·天官》九赋中有“关市之赋”,秦律中有《关市律》。但后来关市也指关下所设的市。汉代文献中的关市多指后者。这是一种设在边境关口从事内地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贸易的市场。
西汉时,对匈奴、南越都设有关市,前者又称“胡市”。对匈奴的贸易系以内地的缯絮、金、钱、米、蘖酒等交换匈奴的牛马、裘革。对南越的贸易系以内地的金银、田器、马牛羊等交换南方的土产和珍宝异物。
关市由政府严格控制,定期定时开放,商人需持政府颁发的符传之类的许可证按规定品种数量进行交易。严禁从事违禁品的买卖,也不许输入禁物,违者罪重至死。擅自出边关走私的要处死。
关市的开闭与限制往往取决于汉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政策,常影响到双方关系。汉初吕后曾下令禁止向南越输出金铁田器和母畜,引起南越和汉的战争。汉初直至武帝初年,为缓和匈奴的侵扰,亦屡通关市,以满足匈奴的需要,但仍禁止对匈奴输出铁、铁器和兵器。
汉代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陆路贸易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但仍相当繁荣。新莽统治时,窦融据河西,姑臧(今甘肃武威)通货羌胡,一日合市多至四次。
东汉时,与边疆少数民族及外国的陆路贸易仍相当发达。章帝元和元年(84),北匈奴的贵族一次就驱牛马万余头,来武威和汉贾客交易,受到郡县的款待和东汉政府的优厚馈赠。东汉政府还曾长期在上谷宁城(今河北万全)开胡市与鲜卑、乌桓交易。西域方面,也出现“胡商贩客,日款于塞下”的盛况。
以后历代王朝,在边境平安无战事时,都在边关设市,与周边少数民族从事贸易,互通有无。关市有时亦称为“边市”或“马市”。
皇店
明代皇帝私人开设的店铺。一说始于正德八年(1513),创始人为太监于经;另说创于刘瑾,始于正德五年前。皇店主要设在北方商贾辐辏、交通便利的城市和地区。如北京的九门、鸣玉、积庆二坊、戎政府街、卢沟桥和运河沿岸之张家湾、河西务、临清以及北方的军事重镇宣府、大同、山海关、广宁等地。店房或来自查抄的权贵店铺,或来自宫店,或为强拆民房后所建。经营管理者由皇帝直接委派。如建于正德时一直持续到明末的戎政府街的宝和等六处皇店,即由一提督太监督理,另有司房钞条书手数十名,提督太监的厅廨即设于宝和店中。开设皇店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具体营业或为茶酒店,或为牙店、塌房(货栈),或用作娼优所居的花酒铺,有的则用来征收商税。其中仅宝和六店,一年所征之税即达数万两。皇店经管官员还凭借权势,随意拦截商贾,横征暴敛,敲诈勒索。皇店周围皆设巡逻,凡“负贩小物,无不索钱,官员行李,亦开囊检视”,商贾舟车,亦皆有税,给商民带来极大的灾难。明世宗时曾一度革除京城内外皇店,并对作恶者严加惩处。但万历以后,皇店又不断增加,害民日益严重。
官店
明代由官府开设的特殊店铺。始设于吴元年(1367)之前。吴元年四月,朱元璋(即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作为明朝政府征收商税的机构。官店之名仍然保存,并一直延续到明末。主管官店者多为皇帝的亲信太监。收入一般归国家支配。
官店大都设于商业比较发达与交通便利的地区,如南京、北京、宣府、运河沿岸之通州张家湾、天津、山海关外之八里铺,以及山西的蒲州、江西的东乡等地,都设有官店,有些地方则设有多处。官店一般大于私人店铺,如大宁都司的官店,新旧店房多达数千间。官店的作用因时而异。约从建立之初至洪武时主要用于刺探军情和征收商税;永乐到景泰时逐渐变为停贮客商货物的塌房(货栈),借以征收商税与牙钱钞、塌房钞的场所;景泰以后或出赁收租,或充当牙行、塌房并兼收商税。官店的收税则例,有的是依时估汁物资价值收税,有的对商品的纳税税额作具体规定,也有根据运载客货的车船数字收税的。主管官店者往往依仗权势,或强行邀截客商,或低价卖出客货,贻害商民。官店既可征商取利,故权贵之家每恃势向皇帝奏讨。由于赏赐日多,约到宪宗初,京师官店已大都为权贵所有。明中叶以后,不少官僚提出要将京师官店塌房尽数勘实,收归明朝官府所有,争论相当激烈。
会馆
玉箸钱文明清时期都市中由同乡或同业组成的封建性团体。始设于明代前期,迄今所知最早的会馆是建于永乐年间的北京芜湖会馆。嘉靖、万历时期,会馆趋于兴盛,清代中期最多。会馆几乎遍及通都大邑,府、州、县城甚至某些乡镇也有设置,仅北京的各种会馆即有四百余所。
类型明清时期的会馆大体可分为三种:①北京的大多数会馆,主要为同乡官僚、缙绅和科举之士居停聚会之处,故又称为“试馆”。②北京的少数会馆和苏州、汉口、上海等工商业城市的大多数会馆,是以工商业者、行帮为主体的同乡会馆。③四川的大多数会馆,是入清以后由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广东等省迁来的客民建立的同乡移民会馆。
创建和性质早期的会馆绝大部分设于北京,其创建主要有由仕商购地建房捐给同乡会馆;和由同乡领袖发起,同籍人士募捐兴建,其中包括由商人发起,仕商合资兴建的会馆。这一时期的北京会馆,主要以地域关系作为建馆的基础,只为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同乡提供居停、聚会的方便。虽然已出现由商人出资兴建会馆的现象,但绝大多数会馆仍然是在京仕宦、缙绅、士子等同乡的居停之所,即使商人使用会馆,也仅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同乡商人,而绝少同行业的商人,因此,早期会馆只是一种同乡组织,与工商业者绝少关系。
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商业都市的逐渐发展,特别是苏州、汉口、芜湖、上海等工商业城市的发展,具有工商业性质的会馆大量出现,会馆制度开始从单纯的同乡组织向工商业组织发展。后期的工商业会馆还可能同中国古代的纲运制度有着渊源关系,如福州的汀州会馆,原来是长汀、上杭二县经营纸靛的商人所组织的“纸靛纲”,后由“纸靛纲”扩充为“四县纲”,再进而为汀州会馆。明代后期,工商性质的会馆虽占很大比重,但由于中国的工商帮会主要是从农村向城市延伸,且始终没有离开过农村这个基地。因此,这些工商业会馆仍保持着浓厚的地域观念,绝大多数仍然是工商业者的同乡行帮会馆。即使到了清代后期,突破地域界限的行业性会馆仍然只是相当个别的。此时出现的一些超地域的行业组织,大多以同业公会的面目出现。
作用明清时期大量工商业会馆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对于保护工商业者自身的利益,起了某些作用。如许多会馆条规都有资金互助、救死扶伤、赈济贫困的条文;同乡同业者通过会馆的力量来抵抗地棍奸牙们的勒索,也取得一些成效;江西南部的一些闽广籍佃农,还利用会馆组织,霸田抗租。但由于会馆与乡土观念的牢固结合,其主要作用仍在于维护地方利益,这就造成各地工商行帮会馆之间壁垒森严、各自分割市场、垄断技术,从而阻碍了国内市场的集中扩大和生产技术的流通提高,使工商业者相当多的资金浪费在乡族关系方面,难以积累起来大量资本。同时,会馆与封建势力的结合也相当显著,会馆的董事,往往推举有名望的缙绅承担,以求得到他们的庇护,以此巩固各自工商业团体的地位和利益,加强对会馆内部的控制。这些都不利于商品交换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海禁
明政府禁阻私人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亦称“洋禁”。始于明初,有明一代虽时张时弛,但直至明末,未曾撤销。
海禁的实施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在对外贸易上,除为“怀柔远人”,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间(1368~1398)屡申“通番禁令”,规定“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颁布“将入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等严刑峻法。又在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地区修筑海防工事,建立严密的“巡检”制度。永乐以后,明廷仍屡申“严私通番国之禁”。但远不如洪武年间严厉,禁令的范围也逐渐缩小。永乐年间(1403~1424)对朝贡贸易的违禁事件,成化年间(1465~1487)对官吏私通番国的贸易事件,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正德、嘉靖年间(1506~1566),西方殖民主义者渐次到东方寻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晒水渍货物为由,强借澳门。他们盘踞澳门,不服“抽分”,贩卖奴隶,危害明朝主权,并转向福建、浙江沿海从事违法的贸易活动。当时从事海上贸易者获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与商人相勾结,凭恃权势和厚资,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诱破产贫民出海。或违禁。私造双桅大舡下海,有的则“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有的舶主更“名为商贩,时出剽劫”,既是走私商,又是海盗。有些豪门世家、奸商舶主,利欲熏心,不仅与葡萄牙殖民者进行非法贸易,而且勾结倭寇在东南沿海一带掳掠杀害中国人民,构成了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即贡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禁止下海捕鱼捞虾,断绝海上交通。凡违禁者,必依法处以极刑。
危害明廷严厉的海禁政策,并不能阻遏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相反,参加对外贸易的人越来越多,朝廷无法禁绝。正如徐光启所说:“官市不开,私市不止”,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趋势。同时,正德、嘉靖年间海禁政策与洪武年间有所不同,洪武年间尚进行有限制的贡舶贸易,而正德,嘉靖年间所有的对外贸易都被禁止。这实际是闭关主义的表现形式,它阻碍了中国与邻近国家的商品交流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故广东和福建的地方官员主张开放海禁。隆庆初,旧日的海禁政策已经不可能维持下去,而东南沿海的倭患又已大体平息,朝廷在舆论影响下,才批准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的建议,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三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
开洋禁开放海禁,即等于明政府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的合法存在,这使参加海外贸易中小商人大大增加。他们凑集资金,建造海船,装载土产,径往东、西洋,与海外诸国贸易。明朝政府的商税也因此不断增长。漳州府在万历三年(1575)征收税银六千两;万历二十二年则征收银约三万两,增加五倍。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海禁的开放也是有限制的,弛禁初期颁发“引票”五十张,万历中增至八十张,东、西洋各四十张。出海贸易者,均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这类规定依然严重地束缚着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贡舶
又名市舶。本指明初海外诸国贡使所乘的船舶,引申为明清时代官府的对外贸易。明制,外国贡使来中国,除携带贡品外,准许附带商货进行贸易。对各次朝贡的贡品,明政府均照例偿以相当代价。非朝贡国家的船舶来华互市例加禁止。明政府对海外诸国来华朝贡的贡期、贡道、船舶数和朝贡人数都有具体规定。贡期有两年一贡(如琉球)、三年一贡(如暹罗、高丽)、十年一贡(如日本)数种,通常为三年一贡。为辨认贡舶的真伪,洪武十六年(1383),礼部制定勘合制度,并开始对暹罗等五十九国发放勘合文册。贡舶到达港口后,先由市舶司检验“勘合”,相符者方许入京朝贡。贡舶带来的商货,可由贡使带入京师,在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中国商人及军民人等可将非禁货物运入馆内,在礼部派员监督下“两平交易”。也可以在市舶司所在地互市,由市舶司主持,官设牙行,与民交易。初,贡舶贸易全免课税。弘治、正德年间始行抽分制,税率不一。弘治年间(1488~1505),北京会同馆互市,抽税十分之五。正德年间(1506~1521),在广东市舶司所在地互市,抽税十分之二,此后一般以此为准。隆庆以后,贡舶贸易渐趋衰落。诸国来华之互市船舶,渐称市舶。入清以后,市舶成为外国商船的专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