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监
隋唐以后负责具体事务的中央机构。卿和监既是官名,也是机构名。卿监是秦汉九卿制度的遗留和演变。
唐唐代以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长官称九卿;又以国子、将作、少府为三监(或加军器、都水为五监)。合称卿监、寺监或九寺三监。
西汉以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为九卿,组成在丞相或三公领导下具体执行政务的职能机构。其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度发展起来,三省长官逐渐代替了三公的地位,尚书省的六曹(部)尚书及丞郎则逐步分割了九卿的职权。九卿及由九卿分化出来的监,作为具体办事的机构继续存在,但职权范围却大大缩小,一些分支机构逐渐独立出去。如光禄勋在汉代主三署郎,是皇帝侍从警卫的总管机构,也是储才机构;唐代光禄寺则成为专管饮食宴会的机构。大司农在汉代是国家财政机构,凡属政府财政收支及保管之事都由其负责,还兼管调拨物资、平抑物价和督促农业生产;到了唐代,司农卿所管则只有仓储的出纳保管及宫苑屯田等具体事务。少府在汉代是一个庞杂的宫廷机构,它不但是皇帝的生活总管,掌握皇帝及皇室的财政、制造、保管服御诸物,而且还统领侍中、尚书、内侍等机构。魏晋以后,侍中、尚书都发展成为政府首脑机构;内侍也成为独立机构;而库藏、制造等职也分属太府、少府两个机构。太府尚称为卿,少府则降格为监,只管中尚、左尚、右尚、织染等署及其下属的官府手工业。
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诸部(曹)与卿监的职权颇多重复。如九卿有太常,尚书则有礼部或祠部;九卿有廷尉(后称大理),尚书则有都官或刑部;九卿有司农、少府(或太府少府并置),尚书则有度支或民部;九卿有太仆,尚书则有驾部等。但彼此之间已开始形成上下级关系。西晋刘颂上疏所说:“秦汉已来,九列执事,丞相都总;今尚书制断,诸卿奉成”,是这种关系的反映。到唐代前期,这种关系更为明显。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成书的《唐六典》规定,尚书省与卿监间的相互行文时,尚书对卿监曰下、曰颁;卿监对尚书曰申、曰上、曰受、曰听,表示其间具有上行下承的关系。尚书省拟定条令,颁布施行。九寺三监则承受尚书诸部符令,办理具体事务。因此,尚书省的曹(部)司为政务机构;卿监则为事务机构,并将其执行成果申报于尚书省相关各司。但是这种关系也只是在唐朝前期存在。到唐朝后期,由于差遣使职盛行,尚书曹司的职权已为使职所夺,卿监的职务也为其取代,于是尚书、卿监同样成为闲曹。五代时,大体沿袭了唐代制度。
宋宋沿唐制,设九寺五监。九寺指太常寺、宗正寺、光禄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所指时有变化,有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司天监,嘉祐三年(1058)设都水监,熙宁六年(1073)设军器监。元丰改制,废司天监,设太史局以隶秘书省。
北宋前期,除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以及后设的都水监、军器监等外,其他寺监大都名存实亡,其职掌部分甚至全部被其他机构所夺。如太常寺,则另有太常礼院,名义上属太常寺,其实是独立机构;太府寺、将作监的主要职掌归于三司;卫尉寺的职掌则全为内库、军器库及仪鸾司所夺,等等。宋真宗景德时,司农寺掌常平仓,宋仁宗嘉祜时又兼管广惠仓,在王安石变法期间,成为推行新法的主要机构。元丰官制改革后,九寺五监的职掌才恢复。
建炎三年(1129)并省寺监,宗正寺并入太常寺,太府寺、司农寺并入户部,鸿胪寺、光禄寺、国子监并入礼部,卫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少府、将作、军器三监并入工部,只保留太常、大理二寺和都水监。后又陆续恢复设置太府、司农、宗正等寺及国子、将作(兼管原少府监事)、军器三监,而都水监则并入工部。再后,将作监的实际职掌归工部,军器监情况近似,事务很少,而两监的官员仍悉数设置。
辽金元辽代在南面宫中设有太常、崇禄(即光禄,避辽太宗耶律德光讳改)、卫尉、宗正(职在大惕隐司)、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八寺及秘书(掌经籍图书),司天、国子、太府、少府、将作、都水七监。
金元两代的卿监制度与前代相比变化较大。
金将宗正寺升为大宗正府,使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从卿监中分离出来,成为更高一级的官署。这一点对后代有较大影响。此外,司农、卫尉二寺升格为司,将光禄、太仆等寺职掌转归其他部门,设立了太常、大理二寺及秘书、国子、太府、少府、军器、都水六监。
元代一方面继承了金代将若干机构升格的方法,升太常寺为太常仪礼院,将太府、少府二监合并、升格为将作院。另一方面,新设立了一些寺监,有武备(掌缮治兵器)、太仆、尚乘(掌车辇)、长信(掌蒙古部族事务,以下诸寺同)、长秩、承徽、长宁、长庆、宁徽九寺及太府(掌钱帛出纳之数)、度支(掌马驰刍粟)、利用(掌皮货出纳)、中尚(掌大鄂尔多位下诸务)、章佩(掌御服宝带)、经正(掌营盘、纳钵及标拨投下草地)、都水、秘书、司天、回回司天(掌领回回人观测天象,编制回回历)、艺文(掌翻译汉文图书)十一监。
明清明清两代的卿监制度比较简单。明承前制,对寺监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如:罢都水监,以其职掌归于工部的都水清吏司;在工部下设军器局,取代军器监或武备寺。从洪武三十年(1397)起,大理、太常、光禄、太仆、鸿胪五寺及国子、钦天(掌天文历法)、上林苑(掌苑囿牧畜)三监成为明代中央常设机构。除上林苑监之外,在南京也设有上述五寺二监。在洪武年间,还曾设立秘书监(掌内府书籍)和参掌给授诰敕之事的承敕、司文、考功三监。清代,设大理、太常、光禄、太仆、鸿胪五寺及国子、钦天二监。苑囿牧畜之事归内务府所属的上驷院、奉宸苑掌管。
三省六部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敕,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如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实亡。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复天下大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元丰改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后省分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掌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掌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侍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复刑狱及三司有关审核会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坑冶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哲宗元祜元年(1086),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实行三省合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建炎三年以礼部兼主客,祠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部兼虞部,屯田兼水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人六部。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尚书省
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始名尚书台,后称尚书省。它是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起来的。
起源及其演变
秦及汉初,尚书是少府的属官,是在皇帝身边任事的小臣,与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合称六尚,因其在殿中主管收发(或启发)文书并保管图籍,故称尚书。汉武帝刘彻时,进一步强化君权,政事不专任二府(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尚书因主管文书,省阅奏章,传达皇帝的命令,地位逐渐重要。武帝游宴后庭,为便于出入宫禁,用宦者主管尚书事务,称为中尚书令,简称中书令,又兼谒者之职,因称中书谒者令。但在宦官为中书时,也有士人任尚书之职,如张安世曾于武帝时任尚书令,五鹿充宗于元帝时任尚书令。元帝时,宦官弘恭、石显先后为中书令,“权倾内外”。由宦官典尚书的制度,受到大臣激烈反对。到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终于专用士人。由于尚书在西汉已成为政府机要部门,所以凡是掌握实权的大臣都领尚书事,如霍光以大将军领尚书,王凤以大司马领尚书。
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晚期的权臣专政,有意削弱相权,太尉、司徒、司空居三公高位,名为宰相,而实际权力则逐渐移于尚书。当时,尚书机构称台,有令、仆射各一人,尚书六人,分主六曹(或说为五曹六尚书,其中三公曹置尚书二人)。令、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各一人,“掌录文书”,并检查各项事务是否按时完成。尚书之下有侍郎三十六人,分属六曹,主起草文书;又有令史十八人(每曹三人),主抄誊文书。此时尚书台已成为组织复杂的机构,成为政府的中枢,号称中台。所以章帝时韦彪说:“天下枢要,在于尚书。”但是在东汉,尚书台仍然算是少府的下属机构。尚书令、仆射、尚书等官的禄秩都较低,令秩千石,仆射、尚书秩均六百石。
三国时,尚书台已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政务的总汇。令、仆射、尚书品秩已经很高,并为第三品,与九卿同级。汉献帝时,曹操执政,荀彧为尚书令,曹操征伐在外,荀彧常居中持重,可见此官地位之重要。但正是因为它威权的升高,引起最高统治者的疑忌,所以最高统治者又开始剥夺它的权力。曹操为魏王时,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其子曹丕(魏文帝)代汉称帝后,改秘书令为中书令,又置中书监,并掌机密,下统中书郎若干人,组成中书省。魏明帝时,中书监、令号为专任。于是在尚书台之外复有中书省,而原来作为皇帝侍从的侍中也逐渐成为参预机密的要职,尚书台不再有独占机枢的地位。虽然如此,由于全国政务首先集中到尚书台,因此它作为全国行政总汇机构的趋势仍在继续发展,执政重臣也要加上录尚书事的头衔,才能过问机密。
孙吴略仿曹魏,也是尚书、中书并置。蜀汉则沿袭东汉,尚书之权甚重。
西晋沿袭曹魏,以尚书台总揽政务,而别置中书、门下二省以分其权。然尚书令、仆射仍是全国行政部门的首脑,称为端右、端副,地位在中书监、令和侍中之上,重臣当国仍必加录尚书事。东晋以后,录尚书之权渐分,有时以三四人并录尚书事。宋孝武帝孝建中,为防大臣威权过盛,遂省去录尚书之职,以后置废不常。又自魏晋以后,士族崇尚清淡,不屑过问琐碎的日常事务。西晋王衍自尚书仆射迁尚书令,身居宰辅,不以经国为念。梁朝谢肭为司徒、尚书令,惮烦,职事多不览。又自东晋以后,高门子弟都以出身作尚书郎为耻辱。高门既不屑就,就者也多不办事,故自东晋以后,令、仆射及郎中多不奏事,当官成为挂名,于是,尚书台的日常事务多交给令史去处理。这样,令史就渐揽事权,尚书省内部有权力下移的趋势。由于令史实际作用的增大,梁武帝曾拟提高都令史人选,不用寒人而改用士族。但土族尚不乐为台郎,何况令史,所以此法不能推行。加之,南朝时中书舍人传任机密,尚书省的实际地位更为下降。
西晋灭亡后,在北方建立的十六国,除前凉、西凉遥奉江南正朔,不立尚书台外,其余政权均见尚书令、仆射、尚书等官职。但其具体情况不详。
北魏出自鲜卑族,本身有部落大人会议决事的制度,及魏道武帝拓跋硅破后燕,皇始元年(396)始仿魏晋立尚书台,置三十六曹。但北魏前期的尚书台是鲜卑旧制与中原制度的糅合,与江南制度迥然不同。北魏尚书制度的正式建立,实际在太和改制以后。太和十五年(491)魏孝文帝元宏改定官制,十七年,颁布第一个职员令,太和二十三年又颁布第二个职员令,尚书省及其他官职都仿照魏晋制度,主要也是以尚书省总领庶政,而中书、门下二省分掌机权,门下之权尤重(见门下省)。
东魏、北齐承袭北魏,而尚书之权较重。这是因为北齐文襄帝高澄、齐文宣帝高洋都曾在东魏朝担任过尚书令。北齐除在首都邺城置尚书省外,在晋阳也置尚书省,同样具有中央行政机构职权,这是因为晋阳是北齐下都,皇帝经常前往并在那里发号施令。
西魏时,朝廷尚书省的组织情况不详。宇文泰以大行台执政。大行台的组织略同于尚书省,有仆射、尚书、丞、郎等职。周惠达、苏绰、卢辨都曾为行台尚书。到西魏末才实施摹仿《周官》的六官制,废除了尚书省。北周承之。
隋文帝杨坚代周称帝,于开皇元年(581)恢复了尚书省,并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最高行政机构。隋代不置录尚书事,尚书令虽设而常缺,尚书左仆射便是首相,高颎任此职达十九年,综理全国政务。他虽兼任纳言(即侍中),而权力主要来自左仆射之职。高颎之后,杨素亦为此职。大业元年(695),杨素升任尚书令。杨素死后,隋炀帝杨广不补尚书令,大业三年后,左右仆射也不补任了。
唐沿隋制,也是三省(尚书、门下、中书)并置,而尚书省事无不总,是全国行政的总汇机构。尚书令仍是虽设而虚其位,仅李世民为秦王时曾一度担任。唐中叶后,唐德宗李适为雍王时再兼此职。故唐以仆射为省主,若置左、右仆射,便以左仆射为省主。仆射之下设左右丞,协助仆射分理省内事务。尚书省设六部二十四司,部有尚书,侍郎为之副;司有郎中,员外郎为之副。吏部综铨选之任,户部(初名度支,隋代称民部,唐代因避唐太宗李世民名讳,改为户部)负财政之责,礼部掌礼仪及贡举,兵部主兵籍、器仗,刑部(初名都官)理刑狱辞讼,工部知工程建设。全国政务,各归所司。九寺三监,则成为具体办事的职能机构,贯彻尚书诸司所传达之政令。地方州、县亦禀承尚书符令施政,并定期向尚书诸司申报户口、籍帐及政绩。故尚书省仍是国家政事总枢纽,是最高行政机构。
唐初,左、右仆射及中书令、侍中并为真宰相,左仆射居首,地位极为尊崇。太宗贞观年间,房玄龄为左仆射近二十年,成为唐朝著名宰相。但是就在唐朝前期,尚书省的地位已在下降。首先,是仆射相权的削弱和被剥夺。唐朝在门下省设政事堂,为宰相议政之处。参加议政者原为三省长官(即左右仆射、中书令、侍中)。但皇帝又以敕令指定其他官员参加议政,称为参加机务、参议朝政等。其官品位较低者则加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亦为宰相。贞观二十三年(649),李勣拜尚书左仆射,亦加同中书门下三品称号,于是左仆射为当然宰相的地位发生了动摇。其后,凡官仆射者必须加此称号,才能参加议政,才是真宰相。左右仆射逐渐被排除于宰相之外,到唐玄宗时就少有仆射参加议政的事例。尚书省因其长官被排除于决策机关之外而成为单纯的执行机构了。其次是尚书省各部诸司的职权逐渐为新发展起来的各种使职所夺。这种使职由皇帝以敕令任命,专管某一具体职事,属于差遣性质。唐玄宗时是各种使职迅速发展的时期,如在财政制度方面就有劝农使、度支使、营田使等的设置。这些专一性的使职,直接禀承皇帝的敕令,指挥其下属机构,很少通过尚书省。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军事上的急需,使职增设更多,权力更大;加以宦官专政,藩镇跋扈,尚书省的职权更加削弱。于是尚书诸司成为闲曹,“兵部无戎帐,户部无版图,虞、水不管山川,金、仓不司钱谷”,“官曹虚设,俸禄枉请”,“一饭而归,竟日无事”。唐朝后期,尚书省已有名无实。北宋初,形式上还保留尚书省的组织系统,但权力既不归属,郎官又不治事,权借此以寄禄秩,别无差遣,尚书省的制度名存实亡。辽、金有尚书省,与宋制略同。元代以后,尚书省遂废除。
组织及其职掌
尚书台(省)的组织由简到繁,历代均有变化。汉初已有令、仆射及丞的职别。令为主官,仆射为副,丞则为令、仆之佐职。至汉成帝时,始分曹理事,有常侍曹,主公卿(指中央行政部门);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指地方政府);民曹,主吏民上书;客曹,主外国“夷狄”(指国外及国内少数族),凡四曹。后又置三公曹,主断狱,共为五曹,每曹各有尚书一人,在令、仆射统属下分领政务。东汉设六曹尚书(或说为五曹),尚书之下复有侍郎三十六人,分属六曹,成为三级组织。尚书令、仆射及六曹尚书合称八座(隋唐时以左右仆射及六尚书为八座),为台中长官;尚书郎则主作文书,起草立义,上殿奏事,“八座受成,事决于郎,下笔为诏策,出言为诏命”,为台中具体办事人员。郎官之下复有令史二十一人,主抄录文书。但东汉侍郎与令史尚无严格界限,侍郎缺常以令史升补。协助令、仆理事者尚有左、右丞各一人,左丞有纠劾之权,历代均同。
魏晋以后,令、仆射及左、右丞理事之处为都台(后称都省)。下为列曹尚书,其数或五或六,各代不一,其区分办法也与东汉略有不同。如曹魏置五曹尚书:吏部,主铨官吏;左民,主民事;客曹,主外国及国内少数民族;五兵,主军政;度支,主财政。不似汉代以常侍曹主公卿,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按中央与地方区分职务。列曹尚书之下,复分曹置郎官,其数或多至三十六曹(两晋、北魏),或少至十五曹(东晋),其名称职掌亦代有变化,因事而设,不能尽举。丞郎之下,均有都令史、令史、主事、省事等吏职。而郎官、令史之区别更严,自郎官以上,多属士族;主事、令史,则多出寒人。虽间或有初仕令史而官至令、仆射(如北齐之赵彦深),然出身令史为人所贱视,则是普遍情况。
尚书省之组织,至隋而定型,尚书皆以部为名,而郎官以司为名。有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民部、工部等六部及吏部、主爵等二十四司。司有侍郎一至二人,员外郎一人。炀帝时,又于每部增置侍郎一人以为尚书之副,原诸司侍郎则改称为郎(唐代则称为郎中)。尚书都省增设左右司郎(唐代改为郎中)各一人,作为左、右丞之佐。唐朝沿袭隋制,但名称屡有变更。龙朔二年(662)改尚书省名为中台,左右仆射为左右匡政,咸亨(670~674)初复旧;光宅元年(684)又改名为文昌台,左右仆射为文昌左右相;垂拱元年(685)又改省名为都台,万岁通天(696~697)初复旧;长安三年(703)又改为中台,神龙(705~707)初复为尚书省。开元元年(713)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天宝元年(742)复旧。其下六部名称也有改复。
中书省
中国古代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它和汉代尚书有渊源关系。
中书省之印汉武帝时进一步强化君权,以主管文书的尚书掌握机密要政。为便于出入后宫,用宦者担任,称为中尚书,简称中书,又因兼谒者之职,故又名中书谒者。其长官有令,仆射。宣帝末弘恭为中书令,石显为仆射,元帝时石显为中书令,牢梁为仆射,均专权用事,为朝臣所恶。成帝时废除由宦者担任中书之制,此后至东汉末,改以士人为尚书。尚书台独掌枢要,地位日益崇重。但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总要防止臣下的权力过大,以免威胁到自身。东汉末,曹操受封为魏王后,在建置魏国百官时,便设立秘书令,典尚书奏事。魏文帝曹丕即位后,改秘书为中书,设监、令各一人,监、令之下置中书郎若干人,于是中书省正式成立,其官员由士人充任,与西汉时用宦者充任的中书不同。从此以后,中书省与尚书台并立。原来由尚书郎担任的诏令文书起草之责,转由中书省官员担任。中书监、令的品秩虽低于尚书令、仆射,但与皇帝的近密程度过于尚书,故机要之权逐渐移于中书省,尚书台的地位因之削弱。三国除曹魏外,孙吴亦设中书,置令、郎,但其制与魏制稍有不同。蜀汉不详。西晋以后,历代都沿袭曹魏立中书省,只有北周实行六官制,无中书之名。但其春官府有内史中大夫、下大夫等职,即相当于中书令、侍郎的职务。隋代废六官制,置内史省,即中书省。炀帝末又曾改名内书省。唐初亦名内史省,武德三年(620)始复名中书省。高宗龙朔二年(662)改称西台,咸亨(670~674)初复旧,武后光宅元年(684)改名凤阁,中宗神龙(705~707)初复旧;玄宗开元元年(713)改名紫微省,五年,复旧。自魏晋以后,中书省是与尚书省、门下省鼎立的三省之一。
中书省的组织,历代均有变化。自魏晋至隋初,以监、令各一人为其长官。后隋又废监,置令两人。唐承隋制,中书令曾改称为右相、内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复旧称。监、令之下,有中书侍郎(魏晋时也有单称郎或通事郎的,晋宋以后,概称侍郎),为中书监、令之副,它与监、令的职责都是答复皇帝的咨询,负责起草诏敕及阅读臣下的表章。自晋至隋初,侍郎员额四人,后改为二人,唐因之。侍郎之下,有中书舍人,初称中书通事舍人,后去通事之名。中书舍人初掌呈进章奏,后掌撰作诏诰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劳问,受纳诉讼。其员额历代不同,唐时置六人。中书舍人之下,复有通事舍人(一度改称事谒者)若干人,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此外,又有右补阙、右拾遗,掌谏诤,唐代所置;起居舍人,掌修起居注,隋代所置。
中书省最重要的职权是撰作诏令文书。魏晋之初,监、令、侍郎多亲自起草,如曹魏时刘放为中书监,善为书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诏命多出自刘放。西晋张华为中书令,当时诏诰皆张华草定。其后,担任监、令的高门士族,崇尚清谈,厌亲细务,起草诏诰文书,多委之于舍人,于是机要之权逐渐下移。南朝时,草拟招诰成为中书舍人的专职,其时皇帝为了便于驱使,多以低级士族或寒人充任舍人,“入直阁内,出宣诏命,埘有陈奏,皆舍人持人”,这样,他们就有机会参预决策。南齐永明(483~493)中,中书通事舍人权倾天下。梁武帝信任周舍、朱异,两人先后任中书舍人,专掌机密,虽官位多次升转,但不离舍人之职。陈时,“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省有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形成中书舍人专政的局面,监、令、侍郎反而成为虚位。这种情况在陈亡以后才有所改变。北朝的中书监、令仍然掌握诏命起草权,如北魏高允、高闾均以能文为中书监、令,诏令书檄,多出其手;北齐邢邵、魏收亦曾为中书监、令,亲作诏诰,与南朝由舍人起草诏诰的情况不同。隋代内史令与门下省的纳言、尚书省的仆射并为宰相之任,地位尊崇。下置内史舍人(即中书舍人)八员,专掌诏诰。唐朝也沿袭隋代,置中书舍人六员,以撰作诏制为其主要职责,又分押尚书六部,佐宰相判案。故舍人之职在唐代颇为显赫。
中书令在唐朝前期与侍中、仆射同为真宰相。宰相集议朝政的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此后,中书令执政事之笔,有出令之权,遂居宰相之首。其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多以中书侍郎、门下侍郎为本官。至唐中叶以后,势力强大的藩镇和勋高望重的武臣常被加尚书仆射、中书令、侍中等官衔,以示荣宠。于是,中书令也逐渐成为虚衔。与此同时,以他官掌诏命敕策的制度也发展起来,翰林学土逐渐成为重要诏令的起草者,中书舍人的职权渐被侵夺,只能草拟一些例行敕书,变得无足轻重。所以中书省到了唐代后期也大权旁落。
北宋前期,中书省仅存空名,与门下省并列于皇城外两庑,所掌只是册文、覆奏、考帐等例行公事。宰相办公处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习称政事堂),置于皇城之内,不再设于中书省。中书令不真拜。中书舍人亦为寄禄官,不起草诏命,而另设舍人院,置知制诰或直舍人院以掌外制。元丰官制改革,将中书门下职权分属三省,恢复“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唐制,并任命实职省官。同时废舍人院,建为中书后省。中书令仍虚位,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并为宰相;别置中书侍郎一人为副,与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并为执政。然因三省分权制影响行政决策效率,实行中改变为由宰、执事先共议于政事堂,奏准后以“三省同奉圣旨”行下。南宋时,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改称右丞相,中书侍郎改称参知政事。
辽以南面官治汉人,其南面朝官亦沿唐制有三省之名。中书省初称政事省,兴宗时改。其官见于记载者有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等,然未必皆有实职,大抵多用以招徕汉人或示荣宠。金熙宗完颜掸官制改革,参用唐、宋之制建立三省,然中书令以尚书右丞相兼任,位在丞相下,亦不置实职之侍郎、舍人,掌诏敕者为翰林院,故中书省徒有虚名。完颜亮废中书、门下二省,仅存尚书省为最高政府机构。
元世祖忽必烈以前,大蒙古国以札鲁忽赤掌政务,大札鲁忽赤是最高行政官。此外,大汗的怯薛组织中有必阁赤(意为掌文书者)一职,掌写发诏令及其他宫廷文书事务,设有分掌畏无儿文、汉文、波斯文等各种文书的必阇赤。随着蒙古统治地域的扩大,在中原和西域各地区颁布政令以及征收贡赋、任免官吏等事,都需要行用文书,必阇赤机构在行政事务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必阇赤长得以参预管理政务,成为次于大札鲁忽赤的辅相之臣。1231年,窝阔台南征驻骅云中(今山西大同)时,仿照中原官称,必阇赤长耶律楚材、粘合重山、镇海三人分别称中书令和中书左丞相、右丞相,同时将必阇亦机构称为中书省。但这只为适应统治中原汉地的需要而权宜使用中原官名,并未成为蒙古国的定制。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后,始采用中原官制,设立中书省以总理全国政务,为最高行政机构。其设官沿袭金尚书省之制,长宫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时则缺。实际长官为右丞相、左丞相(元制尚右,故右在左上),各一员,或仅置右丞相,总领省事,统率百司。平章政事四员,为丞相之副贰;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两员,为执政官;统称为宰执。又置参议中书省事四员,掌左司、右司文牍,参决军国重事。左司、右司,各置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中书省领六部。中统元年初置左三部(吏、户、礼)、右三部(兵、刑、工),至元元年(1264)分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各地区相继分立行中书省,总隶于中书省;山东、山西、河北及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辖,称为“腹里”,即内地的意思。至元七年至八年,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1309)至四年三次设立尚书省分理财赋,亦置丞相及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宰执官。在这期间,行政权实际上归尚书省,各行中书省亦相应改为行尚书省。尚书省罢,权力复归中书省。
明初沿袭元制,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领辖六部,职权甚重。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杀丞相胡惟庸,乘机废中书省,以六部分掌庶政,直接受命于皇帝,中央集权空前加强。
门下省
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初名侍中寺,是宫内侍从官的办事机构,后来发展成为与尚书省、中书省鼎足而立的三省之一。其称为门下省,始自西晋。
门下省的组织历代不尽相同,但均以侍中为其长官,黄门侍郎(或称给事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为其副。门,指皇宫内门,因其门户漆以黄色,故又称黄门。至唐,其下属有给事中、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谏议大夫、奉朝请等官职。这些官职大都来源于汉代宫廷侍从。门下省所统的下属机构,历代也不一致。如刘宋、萧齐时有公车、太医、太官及骅骝厩等机构;隋代有城门、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六局;唐代则只有城门、符宝二局和弘文馆。
侍中在秦代是由丞相派赴殿中往来奏事的府史,因其在宫殿内供职,故称侍中。汉代成为加官,凡加此官号者,便可出入宫禁,为皇帝左右侍从,备顾问,并分管皇帝服用之物,下至虎子(便器)、唾壶之类也包括在内。内外朝官多可获得此种称号,并无员额,多至数十人。侍中由于在皇帝左右,有代皇帝“省(阅)尚书事”的责任,因此能参预决策。但在东汉后期宦官专政,比侍中更为接近皇帝的中常侍、小黄门等掌握了“受尚书事”的权力,侍中在政治上的作用受到限制。东汉末,宦官被诛后,献帝于即位之初,设置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各六人,在皇帝左右省尚书事。从此侍中、黄门侍郎有了定员和专责,地位逐渐重要。魏晋时期,侍中定员四人(用作加官的侍中不在此数内)。三国时,侍中在魏、吴、蜀的政府中的地位都十分重要。黄门郎(即黄门侍郎)成为士人羡慕的要职。魏齐王芳时,王弼以未能在门下为黄门郎而遗憾。吴孙权用胡综、是仪为侍中,专典机密,“入阙省尚书事,外总平诸官,兼领辞讼”。蜀相诸葛亮出师北伐时,上表嘱咐后主刘禅要信任侍中、侍郎郭攸之、费讳、董允,“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这些事例都足以说明侍中、黄门侍郎的重要地位。西晋时,侍中的作用更为明显。武帝用任恺为侍中,委任他综管大小事务,当时连最有权势的开国元勋贾充也十分惧怕他。到了东晋以后,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即皇帝颁发诏书,一定要先通过门下省,从而形成了门下省的封驳权(即审核权)。这种封驳权发展到唐代,达到它的最高点。
侍中在政治上发挥的作用,以北魏更为显著。北魏早期官制脱胎于部落制度。什翼犍时,置左右近侍,侍直禁中,传宣诏命,以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为之。无常员,或至百数,其职位类似侍郎。又置内侍长四人,主顾问,拾遗应对,其职位类似于侍中。后来,道武帝拓跋焘称帝建国,模仿魏晋官制,于是这种与门下省制度大致相当的内侍长、近侍之职,便取得了侍中、散骑侍郎等名称,并继续享有重要地位,太武帝时,穆寿、张黎均以侍中辅政。宣武帝末,于忠为侍中兼领军,既居门下,又总禁卫,秉朝政,权倾一时。北齐时宰相执政者也多兼侍中之职。
北周实行六官制度,不置门下省,其天官府御伯中大夫(后改名为纳言)即相当于侍中之职。
隋朝废六官制,恢复门下省,原先的侍中即名为纳言,隋炀帝时又改纳言为侍内,这时因为避隋文帝父杨忠讳的缘故。唐初复名纳言,武德四年(621)才复名侍中。以后,门下省及侍中又有数次改名:龙朔二年(662)门下省改名东台,侍中改名左相;光宅元年(684)省名改鸾台,侍中改名纳言;开元元年(713)省名改黄门省,侍中改黄门监,但不久都恢复原名。唐代前期,侍中是真宰相,宰相议政的政事堂,最初也设在门下省,以后才移到中书省。侍中是政事堂的当然成员,但由于此官品高望重,轻易不以授人。中唐以后,侍中成为授与勋臣节将的荣誉职称,逐渐变成虚衔。
黄门侍郎在门下省是仅次于侍中的要职。南齐时被呼为小门下,职掌与侍中相同。唐代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者,多以门下侍郎或中书侍郎为本官。黄门侍郎在唐代随着省名的改变,也有过东台侍郎、鸾台侍郎等名称。最后到天宝元年(742)改为门下侍郎。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既为宰相,遂不复归本司办事,侍郎本身之职多由给事中代行。
给事中以给事(供职)于官省之中得名。在汉代也是加官,大夫、博士、议郎等,凡加此官号者,便得在宫殿中任职。本无员额,曹魏时,或为加官,或为正员,以后历代或有或无。隋以前地位在黄门侍郎之上。隋无此官,后移尚书吏部之给事郎于门下省。唐代改名给事中,定员四人,地位在黄门侍郎之下。给事中职掌读署奏抄,驳正违失。诏敕有不便者,涂改还奏,谓之“涂归”。所以唐代给事中具体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地位至为重要。这时的给事中已非隋以前的给事中,不过袭用其名而已。唐代给事中也曾改称东台舍人、鸾台舍人等名。由于它有驳正诏敕的职责,逐渐演变成为谏官。
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等官,原属散骑省,后又属集书省,隋代始并入门下省。其职掌侍从规谏,实际上是位望通显而无具体职事的闲职,仅用来作为高级官吏的荣誉衔。唐高宗时,又分散骑为左右,左属门下,右属中书。
此外还有左补阙、右拾遗各六人,掌讽谏;起居郎二人,掌记录时事,作起居注。这些都是唐代增设的官职,也属门下省。门下省在宋代形式上还存在,实际职权已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成为寄禄虚衔。辽代南面官系统中有门下省,职掌、官名、员额与宋制略同。金废除门下省。元代以后,门下省不再设置。
政事堂
唐宋时期宰相议事的地方。政事堂会议是常设的,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
唐初,为了便于宰相集议军国大事,设政事堂于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原仅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他们是“当然宰相”。其后,皇帝又以他官参加政事堂会议,称为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以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亦为宰相。弘道元年(683)十二月,唐中宗即位,中书令裴炎以中书负责草拟诏令为由,奏请移政事堂于中书省。至唐玄宗开元十一年(723),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名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堂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但其后仍有称为中书政事堂或中书都堂。后晋时,又曾改名为政事厅。
“中书门下”虽设在中书省内,但自成为一个机构。为了便于处理政务,政事堂后分列五房:一日吏房,二日枢机房,三日兵房,四日户房,五日刑礼房,以分理众事,供职者称为堂后官,虽都是吏员,但地位极为重要。
北宋前期沿唐制,以政事堂为宰相、参知政事议事办公处。正式名称为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俗称都堂或中书都堂,通常称为政事堂,设于禁中。政事堂囊括门下、中书和尚书三省的大部或主要职权,是最高行政机构。
政事堂下设舍人院,有知制诰或直舍人院,负责撰拟诏旨。还设孔目、吏、户、兵礼和刑等五房,分曹处理事务。设堂后官十五人,分主五房;淳化四年(993)减为六人,内一人任都提点五房公事,总领五房,余五人各分主一房。熙宁三年(1070)设检正五房公事(都检正),位在提点五房公事之上,各房设检正公事二人,位在各提点公事之上。
元丰改制,中书所辖职事,分属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宰相、执政的议事办公处,仍设在原政事堂正厅,改称三省都堂,通常只称为都堂。此后宰、执的办公处设于尚书省的都堂,有时也称之为中书或政事堂。
元、明、清三朝,不再设政事堂。民国建立后,袁世凯于1914年5月3日改国务院为政事堂,以国务总理为国务卿,从而废除责任内阁制,使政事堂成为总统府的办事机构。1916年5月8日,袁世凯又改政事堂为国务院。
御史台
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秦及西汉,御史属御史大夫府。大夫佐丞相理国政,兼管监察。下有两丞,其一为御史中丞,又称中执法,在殿中兰台;外督部刺史,内镇侍御史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具体掌握监察权力。西汉末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不再兼管监察,御史中丞出为台主。东汉因袭,称御史台。曹魏一度改御史中丞为宫正,后复原名,历晋、宋、齐、梁、陈不变。北魏改中丞名为中尉,威望甚重,北齐复名中丞。北周行六官制,其秋官大司寇下之司宪中大夫即御史丞之职。隋废六官制,复立御史台,因避讳,御史中丞改称御史大夫,为台主,治书侍御史为副。唐初沿袭隋制,贞观末,因避太子李治讳,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台名为宪台,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光宅元年(674),改称肃政台,分为左右,各置肃政大夫(御史大夫)、司宪大夫(御史中丞),左台专监在京百司及军旅,右台按察诸州文武百官。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左右御史台。睿宗延和元年(712),又合而为一。
唐御史台有三院:①台院:置侍御史四人(或六人),掌纠举百僚,推鞫刑狱。此外,监太仓、左藏出纳,监督没收赃款及收纳赎款等职,也由侍御史分工负责,其中以资历深者一人知台内杂事,称为杂端,权力最大。②殿院:置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整齐朝班,检察仪仗;京城内分左右街巡察,检举巡内不法之事;又助侍御史推事,监太仓、左藏出纳。③察院:置监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监决囚徒。监察御史多奉敕出使,巡察诸道,称巡按使;检察馆驿,称馆驿使;监军则清点俘获,审查功罪;监屯田、铸钱则审计盈亏,纠劾过失;又监岭南黔府考选。其在京师,则以监察御史分察尚书六部,又以二人助殿中侍御史分察左右巡及整饬朝班仪仗。
御史台的职责虽极繁多,最重要的实为两项:一是弹劾百官。御史可以据风闻弹事,弹劾不必先禀告长官,也可弹劾台内长官和同僚。二是推鞫刑狱。有的案件由当事人自赴朝堂申诉,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及侍御史受理,称为三司受事;也有投牒匦中,由侍御史监督处理,称为理匦;更多的是奉敕推鞫。御史台本无监狱,所推问的罪人寄囚于大理寺。到贞观二十二年(648),始别置台狱。自大夫以下诸御史都可以拘捕人人狱。武则天时为了消灭反对势力,用酷吏为御史,大杀宗室、大臣,又令御史中丞来俊臣别置狱于丽景门,入狱者大都被处死,因此世人称此门为例竟门。到玄宗开元十四年才由御史大夫崔隐甫奏准依旧制,废台狱。需要拘留者,止于台中诸院寄禁。
三院御史为清要之官,虽秩品不高,但威权甚重。唐玄宗时常用御史充任各种重要使职,如宇文融以监察御史为覆田劝农使,他所奏置的判官十人也都兼御史衔。后来,他又充租地安辑户口使,官位也经侍御史擢升到御史中丞。其后杨慎矜、王鉷、杨国忠等人也都是从监察御史历侍御史至御史中丞,担任各种重要财政使职。因为御史权重可畏,易于集事。玄宗以后,凡节度使、观察使无不兼大夫、中丞衔,所属判官也多带侍御史、监察御史衔;度支、盐铁、户部三使的巡院官也多兼“宪衔”。就是这个原因。这些由外官兼摄的御史被称为外台,加上检校等字样,以示非中央御史台正员。到了后期,方镇的将校也多带“宪衔”,宪衔遂滥。
按唐制,御史监察百官,本身却要受尚书左右丞监察,纠弹不当要受劾治。但在御史台权力膨胀时期,左右丞很少能执行这种监察权力。
御史制度是监制百官、巩固皇权的制度,当唐代后期皇权削弱时,御史的威权也随之下降。御史监军的权力早在唐玄宗时已被宦官取代。安史之乱后,外则藩镇割据,内则宦官专政,御史很难在他们势力范围之内行施监察权。贞元十九年(803)监察御史崔蘧枟循旧制到神策右军巡察,被军中执奏,笞四十,流配崖州(今广东海南岛琼山东南)。重要诏狱(皇帝下诏审问的案件)也多交给两种策军中尉在仗内鞫讯,御史承审诏狱之权也被剥夺。
唐代东都洛阳也置御史台,高宗、武则天常驻洛阳,其台颇为重要。中宗以后,洛阳只置留台,以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组成。中叶以后,常以东都留守官兼任中丞,所属御史也不全备,只是形式存在而已。
宋沿唐制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兼理重难案件,御史台下分三院,侍御史主台院,殿中侍御史主殿院,监察御史主察院。北宋前期,官名御史者多出任其他差遣,而以其他官员任御史,置推直官以治理案件。不设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台长,以侍御史知杂事(知杂御史)为副长官。太平兴国三年(978)任命监察御史,是为正名举职之始。资历浅的官员任御史,加“里行”,称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天禧间(1071~1021)一度设言事御史(谏官御史),庆历五年(1045)又设言事御史,称为言事官,御史兼有谏官的职责。元丰三年(1080)复建六察制度,御史台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案,分察中央政府各行政权构,后又以户案兼察转运使,刑案兼察提点刑狱。御史台的六名御史中三人(后增为六人)分领六案,官制改革后分察尚书省的六部、寺监及其他在京百司;另三人为言事官,兼察秘书省、内侍省和入内内侍省等少数中央机构。元丰七年,改知杂御史称侍御史,改言事官称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其他所兼使名,以及里行、推直官等并罢,沿用至宋末。宋代御史许风闻言事,以广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