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基本上沿唐宋之制,略有变化。明初将御史台改称都察院,一直行用至清末。
翰林院
唐代开始设立的各种艺能之士供职的机构。自唐玄宗李隆基选擅长文词的朝臣人居翰林以起草诏制后,演变为草拟机密诏制的重要机构,任职者称翰林学士。
唐代翰林院何时设置,目前尚无定论,史载多见于唐玄宗时。当时在翰林院供职的有词学、经术、合炼(炼丹)、僧、道、卜、祝、术、艺、书、弈等各色人才,称为待诏,即听候皇帝随时召见和差遣。其中词学之士最受重视。起草诏制本是中书舍人的专职,但在唐代初期已有他官被召草拟诏制的事例,唐高宗、武后时的北门学士刘懿之、周思茂、元万顷等尤为著名,仅当时还没有设专门机构。唐玄宗感到中书舍人草拟诏制的制度难以保守机密和应付急需,因此,他挑选擅长文学的亲信官员如张说、张九龄、徐安贞等人充翰林院待诏,以备起草急诏(兼撰拟诗文),又称翰林供奉。
翰林院设置在宫内深处,麟德殿之西,比属于中书省的中书舍人院更接近于寝宫内殿(这是在长安大明宫内的情况,皇帝若住在兴庆宫、西内或东都时,翰林院的位置也比中书舍人院密近)。大致由于待诏翰林的各色人才很杂,不能保证机密不外泄,故开元二十六年(738),又在原翰林院之南另建翰林学士院,专供草拟诏制者居住,供职者称翰林学士(简称学士)。学士院建立之后,待诏于原翰林院的文学之士仍称供奉或待诏,也有学士与待诏二名兼称者,如天宝七载(748)所立的《封北岳安天王碑》,撰者李荃自题衔名为“直翰林院学士供奉”;大诗人李白被称为翰林学士,也被称为翰林供奉。这种待诏于旧翰林院的文学艺能之士长期存在,而且为数甚多,据《顺宗实录》记载,顺宗即位后,曾一次即罢翰林阴阳、星、卜、医、相、覆棋诸待诏者三十二人,可见人数之众。而顺宗所倚以主持政策的王叔文是翰林棋待诏,王伾是诗书待诏。
学士本是文学儒生的泛称,后来随着各类机构的设置而成为一种差遣职,如唐代有弘文馆、崇贤馆、集贤院等学士。张说入充翰林院待诏时也是集贤院学士。供职于翰林学士院的学士也是差遣职,本身并无秩品,都带本官,上自尚书(三品),下至校书郎(九品),均可充任,也有中书舍人充任的。初置时并无员额,少或一两人,多或五六人,由皇帝遴选。后来依照中书舍人之例,置学士六人,择其中资历深者一人为“承旨”。安史之乱以后,军事频繁,“深谋密诏,皆从中出”,翰林学士于其间起着极大作用,地位愈来愈重要,不但在草拟诏制方面分割了中书舍人之权,也在参谋密计方面分割了宰相之权。唐德宗时翰林学士陆贽因此被称为“内相”。唐宪宗以后,翰林学士承旨往往晋升为宰相。
学士院设置之后,与中书舍人院有了明确分工。学士所起草的是任免将相大臣、宣布大赦、号令征伐等有关军国大事的诏制,称为“内制”,用白麻纸书写,故又称“白麻”;中书舍人所起草的则是一般臣僚的任免以及例行的文告,称为“外制”,用黄麻纸书写,故又称“黄麻”。有时翰林学士缺人,也临时召取中书舍人代草内制,但不经常。此外,还有专侍皇帝读书写字的侍读学士、侍书学士,则不负起草诏制之责。
翰林学士地位的增高,引起皇帝的猜忌,敬宗宝历二年(826)曾打算别置东头学士以抑之,由于敬宗不久被宦官所杀,这个计划没有实现,但反映了封建文官由卑而高,由亲而疏的发展规律。
学士院有两名由宦官充任的学士院使(或称翰林院使),在皇帝与翰林学士间起传达联系的作用,在政治上有很大影响,这是唐代后期宦官专政情况下的产物。
后晋天福五年(940)曾宣布废除翰林学士,将草拟诏制之权归还中书舍人,但不久又恢复。
宋沿唐制设学士院,也称翰林学士院,有时亦称为翰林院。北宋前期各政府机构大多名不副实,学士院则仍遵行唐制为草拟内制之所,翰林学士亦依旧例为六员,但通常少于此数,偶设七员,其第七员翰林学士,号称“员外学士”。宋亦以翰林学士资深者一人为翰林学士承旨,但不常设置。翰林学士实际上充当皇帝顾问,很多宰相都从翰林学士中选拔。
北宋前期的翰林学士,亦如唐代无秩品,以其他寄禄官充任。有时领其他差遣,类同贴职,则不草拟内制。在学士院草拟内制的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如寄禄官至中书舍人则不加知制诰衔,一般都只称为翰林学士。常见的知制诰,通常是指任职于舍人院草拟外制的知制诰。翰林学士大多由草拟外制的知制诰选任,不再召试制词。
元丰改制后,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成为正式官员,正三品,并且不任其他官职,专司草拟内制之职,例带知制诰衔。由于草拟外制的知制诰已废,所以,北宋后期及南宋的知制诰,都是翰林学士的加衔。翰林学士定额为两员。
如果其他官员入学士院草拟内制而未任命为翰林学士者,称为直学士院、直翰林院,简称“直院”。遇学士院全缺翰林学士,而以其他官员临时代行其职,宋初曾称为权祗应翰林院事,后称权直学士院、权直翰林院、学士院权直、翰林权直,简称“权直”。如官位高于翰林学士,则称为权翰林学士、权学士院。
由于唐代学士院自翰林院分出,故宋代有时亦称学士院为翰林院。宋代亦另有专掌艺学供奉之事的翰林院,则与学士院之又称为翰林院者无关。
西夏设翰林学士院,官员有学士等。辽北面官中有翰林院,掌汉文文书及刑狱诸事,长官为翰林学士及翰林学士承旨等。金天德三年(1151),置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等,掌起草诏书等事。元代设翰林兼国史院及蒙古翰林院,官员与金代同,分掌制诰文字、纂修国史及译写文字。
明翰林院掌制诰史册文翰之事。设掌院学士(正五品),下属有侍讲学士(正六品)、侍读学士(正六品)、世袭五经博士(正八品)以及介于官与非官之间的六科庶吉士。入翰林院者官品虽低,却被目为清贵之选。明朝翰林若得入直文渊阁参预机密,则更是贵极人臣。清因明制,设翰林院。置掌院学士(正五品)两人,满员、汉员各一人,由大学士、六部尚书或侍郎内特简。掌院学士下设侍读学士(从五品)、侍讲学士(从五品),满、汉各三人;圣裔太常寺博士(正七品),以孔氏衍圣公第三子承袭;世袭五经博士(正八品);六科庶吉士。
清掌院学士无文学撰述之责,是侍读学士以下诸官的名义长官,与唐宋之翰林学士有所不同。侍讲以上诸官亦仅具空名,并不任讲书之职。担任讲书者须另外选派,加经筵官之衔。世袭五经博士的设置,也意在照顾孔子及朱子的子孙,以奉祀其先人,实际不任职务。故清代翰林院诸官极为闲散。但翰林官亦是清华之极选。仕为翰林官者不仅升迁较他官为易,而且南书房行走及上书房行走例由翰林官为之,因接近皇帝、皇子及近支王公,多蒙优待厚遇。
枢密院
五代至元的最高军事机构。唐代宗永泰中始设枢密使,掌文书,以宦者任之。五代后梁设崇政院,改用士人,掌军国大政。后唐改称枢密院,枢密使辅左宰相,分掌军政。宋设枢密院与“中书”分掌军、政大权,号称“二府”。中书称东府,枢密院称西府。
枢密院的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北宋除熙宁初年外,不同时并置,副长官为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资历浅的称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以知枢密院事与同知枢密院事为正副长官,其他一概废罢。元祜三年(1089)复置签书枢密院事。北宋末一度以位高者领枢密院事。南宋初年复设枢密使、副使、同签书枢密院事,枢密使位在知枢密院事之上。枢密院长官通常由文官担任,实行“以文驭武”。
北宋初及庆历年间,宰相曾兼枢密使。南宋前期宰相多兼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后期则例兼枢密使,另设专职的枢密使。南宋枢密院的副长官与参知政事互兼。
宋初枢密院下设有兵房、吏房、户房、礼房等,分治诸事。设枢密承旨(后改为都承旨,又增设副都承旨),总管诸房,各房设副承旨一至二人主管。以后房数逐渐增多,南宋初曾达二十多房,乾道六年(1170)并为兵、吏、礼、刑、工五房及院杂司。
辽太宗耶律德光于会同元年(938)进攻后晋时,依晋制在汉地设枢密院,以降臣李崧任枢密使,掌管汉地军政事务(契丹枢密院设立后,汉地枢密院亦称南枢密院或汉人枢密院)。辽世宗大同元年(947),设契丹枢密院(北面官),因该院牙帐处大内南北,故又称南院、北院。契丹南院掌民政,北院掌军政。
金太祖完颜珉天辅七年(1123)占领燕云地区后,设枢密院统辖汉地军务。太宗天会三年(1125)侵宋时,设都元帅府总辖军政。海陵王改都元帅府为枢密院,以枢密使掌武备机密之事。章宗泰和六年(1206),改称都元帅府。八年,仍称枢密院。金末,各地设行枢密院分掌地方军务。
元中统四年(1263),设枢密院,掌朝廷军机大政,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枢密使由皇太子兼任,为虚职,实际主事者为知枢密院事。战时设行枢密院或枢密分院。元末,明太祖朱元璋下集庆,即设行枢密院以统诸军。至正二十一年(1361),罢枢密院,改设大都督府掌军务。
太学
汉代出现的设在京师的全国最高教育机构。西汉早期,黄老之学盛行,只有私家教学,没有出现传授学术的学校。汉武帝罢黜百家定儒一尊之后,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始在长安建立太学。最初太学中只设五经博士,置博士弟子五十名。从武帝到新莽,太学中科目及人数逐渐加多,开设了讲解《易经》《诗经》《尚书》《礼记》《公羊传》《谷梁传》《左传》《周官》《尔雅》等的课程。元帝时博士弟子达千人,成帝时增至三千人。王莽秉政,为了树立自己的声望,并笼络广大的儒生,在长安城南兴建辟雍、明堂,又为学者筑舍万区。博士弟子达一万余人,太学规模之大,实前所未有。武帝到王莽,还岁课博士弟子,入选的可补官。
东汉建武五年(公元29),汉光武帝刘秀在洛阳城东南的开阳门外兴建太学。后来汉明帝刘庄还到太学行礼讲经。顺帝永建元年(126),对太学进行了重修和扩建,费一年时间,用工徒十一万二千人,建成两百四十房,一千八百五十室。所招学生称之为太学生。其后,太学生人数多至三万人。灵帝熹平四年(175),为了刊正经书文字,刻成有名的熹平石经,树立于太学门外,全国各地来观看和抄录经文者,络绎于途。两汉时太学在培养人才和促进文化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政治的腐败,太学生开始参与政治。西汉哀帝时,博士弟子王咸曾聚集太学生千余,以图解救执法不阿的司隶校尉鲍宣。东汉晚期陈蕃、李膺等人反对宦官的黑暗统治,得到太学生的支持和响应,于是太学生也成为宦官打击的对象,不少与党人有牵连的人遭到禁锢。熹平元年,太学生被宦官逮捕和囚禁的达一千余人。
魏文帝曹丕黄初中恢复了洛阳的太学,有博士十九人。太学生在魏明帝时增至千余。时依汉制设五经策试之法,通过考试的可补掌故、太子舍人、郎中等。西晋武帝时太学生三千人(一说七千余人),依《晋令》规定,试经及格者可拜郎中。西晋时教育体制的重大变化,是为五品以上官僚子弟专设了国子学,形成了贵族与下层士人分途教育,国子学、太学并立的双轨制。东晋学校教育相当衰微,南朝则有所复兴,国子生多为士族高官子弟,称之“国胄”或“世胄”,可以经明经策试入仕,而太学则往往仅存博士而无生员。
十六国时期,一些少数族政权亦曾设立太学以及四门学、郡国学、律学,生员身分有所限定,一般限公卿大臣子弟充当。然各政权兴废不定,学校也时设时罢。至北魏道武帝,设立学校,称国子太学。后又别立太学。国子学一度改称中书学,后又改回。郡学也称太学。孝文帝、宣武帝时,又增设了四门小学,形成了国子学、太学、四门小学三学并立之制。南北朝后期至隋,又逐渐形成了律学(习法令)、书学(习文字)、算学(习计数)三学。
唐代国子监,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学校的差别,与学生资荫(即父祖官爵)身份有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分别面向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律学、书学、算学则面向八品以下子弟及庶人。此外,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学习儒家经典,律学、书学、算学学生则学习专门技术。国子学生员三百人,太学五百人,四门学一千三百人,律学五十人,书学、算学三十人。入学年龄为十四岁至十九岁,律学则为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高宗龙朔二年(662),又在东都洛阳设立了一个国子监,与长安国子监合称“两监”。
国子监长官为国子祭酒,主持政务。下设司业为副,及丞(掌判监事)、主簿(掌印)、录事。诸学有博士、助教、典学、直讲等学官,掌教学。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入学后,要根据将来考进士科还是考明经而分科学习。所习儒家经典分为大中小三种,《礼记》《左传》为大经,《诗经》《周礼》《仪礼》为中经,《易经》《尚书》《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通三经者,大、中、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孝经》《论语》则都要掌握。这与进士、明经科的考试要求,基本一致。学校每岁向礼部荐送参加科举考试者。如学业不佳而多年不堪荐送,或荐送后屡年落第,则往往要被学校解退除名。
唐代前期,进士及第而享文名者,大多由两监生徒出身。主考官在取舍中,也有意偏重生徒。时进士不由两监出身,则深以为耻。唐玄宗李隆基曾下令,天下举人皆补学校。但安史之乱后,由于政治混乱及财政困难,学校由盛人衰,生员不及旧日三四分之一,太学、四门学的入学资格只好降低,生徒在应科举者中的比例亦大为减少。
宋代太学仍为最高学府,隶国子监。宋初仅设国子监,学生名额甚少,且只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范仲淹推行新政(见庆历新政),始以东京开封锡庆院兴办太学,招收内舍生两百人,采用胡瑗的湖学法制订“太学令”。宋神宗赵顼时,扩建太学,增加学生名额达两千四百人,设八十斋,并重订太学条制,推行三舍法。宋徽宗赵信时,兴建辟雍作为外学,太学(包括辟雍)共招生三千八百人,同时废除科举,人才皆由学校选拔,太学达到极盛时期。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在临安府重建太学,至宋末学生达一千七百多人。
宋代太学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学制。太学生从八品以下官员子弟和平民的优秀子弟中招收。庆历间(1041~1048),内舍生由太学供给饮食。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起,外舍生亦由太学给食。南宋时,外舍生入学,须纳“斋用钱”,方能在官厨就餐;贫者减半纳;内舍生和各斋长、斋谕免纳。学生各习一经,随所属学官讲授。学生分成三等,即上舍、内舍、外舍。考核学生成绩和学生升等的制度,称“三舍法”,规定新生人外舍习读,经公试、私试合格,参考平日行艺,升补内舍。内舍生两年考试一次,考试成绩和当年公、私试分数校定皆达优等,为上等上舍生,即释褐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上舍生,准予免礼部试;两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舍生,准予免解试。上舍生不再参加公试。私试每月一次,由学官出题自考学生;公试每年一次,由朝廷降敕差官主持。学生分斋学习,每斋三十人,屋五间、炉亭一间为全斋阅览和会议处,设斋长、斋谕各一人,负责督促和检查学生的行艺。宋代学官与唐略同,然无助教、直讲,又增学正、学录、监书库、监厨官等。职员称学职或职事人,有前廊学录、学谕、直学等,大多由上舍生或内舍生担任,每月有俸钱。工人称斋仆、贴斋等,亦领“月给钱”。
宋代太学为统治者培养出大批官员和学者。随着理学的逐渐形成和政治斗争波澜起伏,太学还成为传播理学和各派政治力量竞争角逐的场所。一些太学生如陈东等人,曾上书言事,推动了抗金斗争。宋代太学制给后代以很大影响。
国子监
中国古代最高学府和官府名。晋武帝时,始立国子学,设国子祭酒和博士各一员,掌教导诸生。北齐改名国子寺。隋文帝时,改寺为学。不久,废国子学,唯立太学一所,省祭酒、博士;置太学博士,总知学事。炀帝即位,改为国子监,复置祭酒。唐沿此制,国子监下设国子、太学、四门、律算、书等六学,各学皆立博士,设祭酒一员,掌监学之政,并为皇太子讲经。唐高宗龙朔元年(661),东都亦置监。一度改称司成馆或成均监。
宋属礼部。宋初承五代后周之制,设国子监,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端拱二年(989)改国子监为国子学,淳化五年(994)依旧为监。庆历四年(1044)建太学前,国子监系宋朝最高学府。但高、中级官员子弟坐监读书,仅是挂名,数量既少,平日听课者又甚寥寥。自设太学和其他各类学校后,国子监成为掌管全国学校的总机构,凡太学、国子学、武学、律学、小学、州县学等训导学生、荐送学生应举、修建校舍、画三礼图、绘圣贤像、建阁藏书、皇帝视察学校,皆属其主持筹办。元丰改革官制前,国子监官员有判监事、直讲、丞、主薄等。自元丰三年(1080)起,改设国子祭酒(即旧判监事)、司业(祭酒的副手)、丞、主薄、太学博士(即旧直讲)、学正、学录、武学博士、律学博士等官。监内分成三案:厨库案管太学钱粮、颁发书籍条册,学案管文、武学生公私试、补试、上舍试、发解试等升补、考选行艺,知杂案管监学杂务。各案设胥长、胥佐、贴书等吏人多员。国子监还设书库,刻印经史书籍,供朝廷索取、赐予以及本监出售之用。南宋在监内专设“印文字所”。国子监所印书籍称“监本”,一般刻印精美,居全国之冠。北宋陪都西京、南京、北京亦陆续置国子监,设分司官,由朝廷执政、侍从等官迭互充任,职事颇简,仅出纳钱粮,实际成为士大夫休养之所。崇宁四年(1105),罢三京国子监官,各设司业一员。
辽太祖置南面上京国子监,设祭酒、司业、丞、主薄、下辖国子学。中京另建国子监,设官与上京同。金代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设祭酒、司业各一员,监丞二至三员,一员兼管女直学。元初置国子监,属集贤院,下辖国子学,设祭酒、司业,掌国子学的教令;监丞,专领监务。另建蒙古国子监和回回国子监学,以示与汉人、南人之别。
明初设中都国子学,后改为国子监,掌国学诸生训导的政令。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在北京设国子监,皆置祭酒、司业、监丞、典簿各一员。清代国子监总管全国各类官学(宗学、觉罗学等除外),设管理监事大臣一员;祭酒,满、汉各一员;司业,满、蒙、汉各一员。另设监丞、博士、典簿、典籍等学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并归学部。
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行省制度的渊源
行省制度渊源于魏晋的行台。北朝、隋和唐初,都曾置行台(或称行台尚书省)于外州以行使尚书省职权,亦设尚书令、仆射、尚书、丞、郎等官,但不必皆备。如任职者权大位高,则称大行台。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唐太宗以后取消这种建置。金初,曾置行台尚书省于汴京,以治河南地,后罢。金章宗时(1190~1208),遣尚书省宰臣出征、戍边或处理地方重大事务,许便宜行事,称行省于某处。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常命宰臣出镇诸路,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所置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同时,蒙古所占金地,多委付归降的金朝官吏或地方军阀管辖,并仿照金朝官称随宜命职,其辖土大者,也授为行省,如石抹明安、石抹咸得不父子为燕京行省,严实为山东西路行省(或称东平行台),张荣为山东行省(或称济南路行省),李全为山东淮南行省(或称益都路行省)等,但都不带宰相职衔,与金朝的行省不同。后来,这一类行省名号逐渐被取消。
蒙古灭金后,置中州断事官统领中原诸路民政,在燕京设立官府,时称燕京行尚书省,或燕京行台、中都行台。中亚和波斯地区也设立了类似的统治机构。蒙哥即位后,重新任命大汗直辖的上述三大地区的行政长官,称为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省事和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事。当时蒙古国大汗政府还没有尚书省的建置,只是以断事官治政刑,职任略同中原官制的宰相;其分治各大地区的断事官,汉人习惯上称为行省,并非蒙古定制。如燕京行省布智儿,蒙古职名实为“大都(应作中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
元朝的行省建置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遵用汉法,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宰执官。其后,相继于各大地区建立行中书省。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行省实际上已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祐七年(1320),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距离省治远的地方,另设宣慰司统之,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
各行省设立经过和辖境如下:①陕西行省——中统元年,立秦蜀行省(也称陕西四川行省、陕蜀行省等),治京兆(今陕西西安),其后两次移治兴元(今陕西汉中);至元八年罢,以京兆诸路直隶中书省。次年,封皇子忙哥刺为安西王,以京兆为其分地,置王相府治之。十七年,忙哥刺死,罢王相府,复立陕西四川行省于京兆;十八年,分设四川行省,于是只称陕西行省。辖境包括今陕西及甘肃、内蒙古部分地区。②甘肃行省——中统二年,立西夏中兴行省,治中兴府(今宁夏银川),至元三年罢,改置宣慰司,隶中书省。八年,复立;十年,又罢。十八年,再立。次年,分设行省于甘州(今甘肃张掖),称甘州行省,二十二年罢。二十三年,徙西夏中兴行省治甘州,改称甘肃行省。辖境包括今甘肃省、宁夏自治区及内蒙古部分地区。③辽阳行省——至元元年,置行省于北京(今内蒙古宁城西),称北京行省;二年罢,改置宣慰司,隶中书省。六年,又置行省于东京(后改辽阳,今属辽宁省),称东京行省,后徙治北京。十五年,又改为宣慰司。二十三年,以东北诸王所部杂处,宣慰司位轻,不足镇抚,再立东京行省,同年罢。二十四年,因乃颜叛乱,复置辽阳行省,以控制东北州县。辖境包括今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及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地区。④河南江北行省——至元五年,因攻宋战争需要,立河南行省。十年,分立荆湖、淮西两行枢密院负责攻宋,罢行省,河南路仍直隶于中书省。二十八年,立河南江北行省,治汴梁(今河南开封),并割江淮行省所领江北州郡隶之。辖境包括今河南省及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长江以北地区。⑤四川行省——至元八年,罢陕西四川行省,另立四川行省于成都;十年罢,分置东、西川行枢密院。十五年,罢二行院,复立行省,次年复罢。十八年,从陕西四川行省中分出,又于成都置行省。其后一度再合于陕西行省,二十三年又分两省。二十五年徙四川行省治所于重庆,二十七年复还治成都。辖境包括今四川省大部及湖南、陕西部分地区。⑥云南行省——至元十年置,治中庆(今云南昆明)。辖境包括今云南省全境,四川、广西部分地区,以及泰国、缅甸北部一些地方。⑦湖广行省——至元十一年,初置荆湖行省于鄂州(今湖北武昌)。次年,元军取荆湖南路地,立行省于江陵以治之,称荆南行省。十四年,移治潭州(今湖南长沙),称潭州行省或湖南行省。同年,鄂州行省并入潭州,并以新得广西地属之,故又称湖广行省。十八年,徙治鄂州。辖境包括今湖南、贵州、广西三省之大部及湖北部分地区。⑧江浙行省——至元十三年元灭宋,置江淮行省于扬州,统两淮、两浙地,又称淮东行省、扬州行省。二十一年,徙省治于杭州,称江浙行省。二十三年,还治扬州,复称江淮行省。二十六年,再次徙治杭州。二十八年,以江北州县隶河南行省,改称江浙行省。大德三年(1299),罢福建行省,以其地属江浙行省。辖境包括今江苏南部,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西部分地区。⑨江西行省——至元十四年置,治隆兴(今江西南昌),又称隆兴行省。十五年,并人新置的福建行省(治泉州)。同年,又立行省于赣州,次年,仍还治隆兴。后因减省江南冗官,江西、福建两省曾经几次分合。大德三年福建地并入江浙,江西单为一省。辖境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及广东省。⑩岭北行省——大德十一年置和林行省,治和林。皇庆元年(1312),改和林行省为岭北行省,和林改名和宁,仍为省治。辖境包括今蒙古国全境,中国内蒙古、新疆一部分和西伯利亚地区。
此外,元朝还于高丽置征东行省,但行省丞相由高丽国王兼任,得自辟官属,高丽国原有的政权机构和制度均不改变,财赋亦不入都省,与元朝国内诸行省性质不同。
除上述统治各大地区的行省外,元朝还设过几种专主大征伐的行省。一为征宋时所设,只称“行中书省”,不系地名;一为用兵外国时所设,系所征国名,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安南行省)、缅中行省(征缅行省)、占城行省等。还有一种是授权某省负责征伐某国军事,将省名与所征国名合称,如荆湖占城行省。这些都是临时性的建置,事毕即罢。
元末农民起义爆发后,元朝政府为镇压和抗拒农民军,先后于中书省辖境内的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保定、真定(今河北正定)、大同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先后设立淮南江北行省(至正十二年设于扬州)、福建行省(至正十六年设于福州,后分省泉州、建宁)、山东行省(至正十七年)、广西行省(至正二十三年)和福建江西行省(至正二十六年)。农民起义军也仿元制立行省为地方行政机构,如天完政权之江南行省、汴梁行省、陇蜀行省、江西行省,宋政权之江南行省、益都行省,以及朱元璋所置江西行省、湖广行省、江淮行省、江浙行省等。
元代行省制度的确立,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明灭元后,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行省,一般简称省。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到现代。
通政院
元朝主管驿站(见站赤)的中央官署。大蒙古国时,各地驿站即由随处千户或达鲁花赤管民官管领,大汗任命管站官总其事。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汉地驿站事属中书省,由右三部分管。至元七年(1270),置诸站都统领使司,十三年,升为通政院,统领蒙古、汉地驿站。二十九年,通政院分官四员,于江南四省整理驿站,称行通政院,后撤销。至大四年(1311),罢通政院,以驿站事归兵部掌管。同年,复立通政院,只管蒙古驿站。延祐占七年(1320),恢复世祖旧制,全国驿站事皆归通政院。通政院秩从二品,分设大都、上都两院,置院使、同知、副使、佥院、同佥、判官、经历、都事等员。
都察院
明朝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官署。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吴元年(1367)亦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或云十四年)更置都察院。
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二十八人。成祖时,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1425),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宣德十年(1435)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称南京都察院。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都察院的职责是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党、作威福乱政者劾,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以希进用者也在纠劾之列,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与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内外百司之奸邪,分属各道御史稽察。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诸军,提督学校,巡查盐务、茶马、漕运、关隘、屯田等事务,儹运印马;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可与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奉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对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朝有大政,可以预议。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
五军都督府
明朝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都督府的总称,统领全国军队的最高军事机构。朱元璋初置统军大元帅府,后改为枢密院,又改之为大都督府,节制中外诸军事。洪武十三年(1380)以大都督府权力太大,分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永乐元年(1403),建留守行后军都督府于北京,后仍分五府,称“行在”中、左、右、前、后都督府。十八年,定都北京,除“行在”二字,洪熙元年(1425),复称“行在”。宣德三年(1428),革“行在”都督府。正统六年(1442),复建五府,无“行在”字。各都督府设左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其属有经历司经历(从五品)、都事(从七品)等。都督初间以公、侯、伯为之,可参与军国大事;后率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佥事参赞军事。
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除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和在外各都司卫所。凡武职世官、流官、土官之袭替、优养、优给等项,所属皆上报于府,府再转送兵部请选。选定后,经府下达都司卫所。首领官之选授和给由,皆由吏部。其他如武官诰敕、水陆步骑之操练,军伍之清勾替补,俸粮、屯费与屯种之器械、舟车,军情声息,边腹地图文册、薪炭荆苇诸事,移与相关机构会同处理,各府只有统兵权,调兵之权在兵部,每逢战事发生,由皇帝命将为帅,调领五军都督府所辖卫所之兵佩印出征。军还即归印于朝,兵回卫所。可见五军都督府的权力已渐缩小,至永乐后已尽归兵部,时所谓五都督,不过守空名与虚数而已。这是明代加强皇权的重要步骤之一。
都、布、按三司
明代行省中平行的三个最高权力机构。系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合称。明初沿元制,地方设行中书省,后以行省权力太大,遂将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设都、布、按三司。
都指挥使司是地方最高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官名始于五代,是统兵将领的称号,宋代相沿。元代设都指挥使司,明洪武八年(1375)亦置,简称都司。时全国有都司十三。二十六年增至十七。永乐后增至二十一。又在东北边疆设怒儿干都司;在西番设乌思藏、朵甘卫二都司。都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等机构。都司掌一方之军政,所属卫所隶属五军都督府,由兵部统辖。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常以一人统司事,日掌印;一人练兵,一人屯田,日佥书。凡遇朝廷吉凶大事,上奏表时,序衔于布政司、按察司之上。
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是一省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等十二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别称藩台或藩司,时人又称方伯,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十三年,改布政使为正三品,参政从三品。十四年,增置左右参议,正四品。寻增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二十二年定秩,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中升为正二品,裁一人。成祖时复旧制。至宣德初年,除两京外,全国设十三布政司。初,布政使调至京师供职,即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权位较高。后来明廷为加强统治,在地方逐渐增设巡抚,成为各省之长。巡抚与巡按合称两台。布政司及按察司、都司,均成为巡抚属下。
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是一省的最高司法机构。其职责是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澄清吏治。遇重大案件,要与都、布二司会议,报告抚按,听命于部院。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别称臬台或臬司,正三品,副使、佥事无定员,下设经历司、司狱司。按察司始设于明初。洪武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按察司。成祖初复旧。明中叶后,或置或废,不可胜纪。
军机处
清代始为秉承皇帝意旨办理军机事务,后扩及所有机要政事的中枢机构。其设立年月,说法不一。有起于雍正七年(1729)、八年、十年诸说,但多数人根据清人王昶所著《军机处题名记》内“雍正七年,青海军兴,始设军机房,领以亲王大臣”的记载,认为始于雍正七年,因西北两路用兵初设“军机房”。十年改为军机处。十三年八月清世宗胤稹去世,清高宗弘历继皇帝位,守丧期间,将军机处改名总理事务处。乾隆二年(1737),高宗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高宗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直至宣统三年(1911)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时废止。
军机处之职掌主要是:掌书谕旨,参赞军国机务,参议重要政务及刑狱;用兵时则考其山川道里、兵马钱粮之数,以备顾问;文武官员的简放、换防、引见、记名、赐与,以及拟定对外藩朝觐者的颁赐等。
军机处无正式衙署,其办公处所设于内廷隆宗门内,称为值房,无专职官员,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设军机章京办理一切事务。
乾隆威弓射鹿图军机大臣,正式称谓是“军机处大臣上行走”,俗称“大军机”。分设满、汉员,由满汉大学士、各部尚书、侍郎、总督等官员奉特旨充当,均为兼差。其数无定额,任期无限止。凡经皇帝选调到军机处任职的军机大臣,称“入值”。由皇帝指派满、汉各一员为首领,称为“揆首”、“领袖”。初期,凡应皇帝召见议商政务、承皇帝旨意起草谕旨以及寄给各官员之谕旨的署名等,均为领班军机大臣专责。乾隆时,傅恒任领班,经皇帝批准改为军机大臣共同面君承旨,发出之寄信谕旨,亦改用军机处名义。初入值军机处者,因资历或能力尚浅,则命在“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加“学习”二字,意示见习,其地位低于一般。一二年后,再由领班的军机大臣奏请去其“学习”二字。各军机大臣之间,因资格、品位之高低而有差别,除视秩排班外,权力亦有不同。如:有的满洲军机大臣只准阅办满文奏报;新任之军机大臣不准阅办皇帝朱批过的奏报。这些等级差别,均不见有“则例”、“章制”,而是由皇帝亲定。
军机大臣的职掌可综合为六个方面:①负责皇帝下达谕旨的撰拟和参与官员上报之奏报文书的处理;②凡国家之施政方略、军事谋略以及官员的重要陈奏意见,或对官员的惩处、弹劾事件等等,皇帝批交军机大臣议,或会同各有关衙门议,并著提出处理意见,奏报皇帝裁夺;③某些重大案件,皇帝专交军机大臣审理定拟,或会同三法司审拟;④文武官员上至大学士、各部尚书,各省总督、巡抚,以至道府、学政、关差,以及驻防将军、都统,驻各边疆地区的参赞、领队、办事大臣等的补放,均由军机大臣开列应补人员名单,呈皇帝择用。遇科考,亦由军机大臣开列主考、总裁官名单及考试题目,请皇帝选用。复试、殿试,军机大臣负责核对试卷、检查笔迹或任阅卷官;⑤军机大臣常侍皇帝左右,以备顾问;⑥军机大臣可奉皇帝之命,以“钦差”的身份,往各地检查或处理政务,稽查各省、各部院之汇奏事件。此外,军机大臣还兼任方略馆的总裁,内繙书房管理大臣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亦称“司员”。初期,军机章京无一定额数,由军机大臣在内阁中书等宫中选调。乾隆时改由内阁、六部、理藩院等衙门取用。嘉庆四年(1799)始,定军机章京分满、汉各两班,每班八人,共三十二人。各班设领班、帮领班章京各一员,由军机大臣于章京中择资深望重者任之。其后增设额外章京一二员,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确定汉军机章京额数为二十人。
军机章京亦为兼差,选用者必须为进士、举人、拔贡出身,年纪轻,办事练达:撰拟迅速,书写端正。其原职缺升至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官及三品,即调妇本任。军机处选补章京,由各衙门开具履历保送,军机大臣亲加考试,合格者即带领引见,录用与否由皇帝决定。录取后,依次列名存记,俟缺出按单调取。军机章京向例不参加京察,其奖叙升转由军机大臣酌情保奏。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初十,奏定变通军机章京升补章程,定军机章京为实缺,其领班章京秩视三品,帮领班章京秩视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实授;并规定三年递升的升补办法。
军机章京负责军机处的日常工作,如处理文书、记注档册、撰拟文稿等。值宿之章京,夜间遇有紧要事件,亦有单独被皇帝召见承旨撰书谕旨者;还可参与军机大臣所承办案件的审理等。
军机处内部机构的设置未见记载,现存的军机处档案中,可见到它内部的分工是按职掌设满屋和汉屋。满(汉)屋为其内部俗称,其对外行文时称满(汉)军机处,由满、汉章京分别任事。其职掌除分办满汉文之谕旨和奏折外,满屋掌在京旗营及各省驻防和西北两路军营官员的补放事务,负责内蒙古、外蒙古、藩部及喇嘛等朝贡时拟赏单,并掌管军机处本身的事务性工作;汉屋办理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职官员、绿营武职官员的补放进单,王公内外大臣赏单及拟给外国朝贡使臣赏单,办理皇帝交下的应查、应办的事务以及负责军机处的对外联系、管理档案等工作。军机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清王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它成为清代皇帝直接控制下的全国行政之总汇,赞襄皇帝对国家大政方略的决策。
内务府
清代管理宫廷事务的机构。为清代特有,始设于顺治(1644~1661)初年。至顺治十一年仿明制改内务府为十三衙门;十八年,裁十三衙门,复设内务府。自此遂为定制。
内务府的组织渊源于满族社会的包衣(奴仆)制度,其主要人员分别由满洲八旗中的上三旗(即镶黄、正黄、正白旗)所属包衣组成。它的最高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正二品,由皇帝从满洲王公、内大臣、尚书、侍郎中特简,或从满洲侍卫、本府郎中、三院卿中升补。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等各种事务,都由内务府承办。内部主要机构有广储、都虞、掌仪、会计、营造、慎刑、庆丰七司,分别主管皇室财务、库贮、警卫扈从、山泽采捕、礼仪、皇庄租税、工程、刑罚、畜牧等事。另有上驷院管理御用马匹,武备院负责制造与收储伞盖、鞍甲、刀枪弓矢等物,奉宸苑掌各处苑囿的管理、修缮等事,统称七司三院。此外内务府还有三织造处、三旗参领处、掌关防处、三旗庄头处、御茶膳房、异平署、御药房、养心殿造办处、武英殿修书处、咸安宫官学等三十多个附属机构。
清代鉴于明代宦官擅权干政之教训,对太监管理极严。于康熙十六年(1677)设立敬事房,负责管理太监、宫女及宫内一切事务。敬事房隶属总管内务府大臣管辖,下设大总管、总管、首领等太监,并规定品秩最高不得超过四品。
1911年辛亥革命后,根据中华民国政府与清皇室议定的“优待条件”,废帝溥仪仍居宦内,为皇帝服务的内务府也得以保留,直至1924年溥仪被驱逐出宫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