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之司法官员称为尉氏,杜预以为尉氏乃“诛奸之官”,孔疏云:“明尉氏主刑人,故为讨奸之官。”先秦时期,兵刑往往不分,所谓“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故军将和主刑之官亦可相通。秦统一后,最高司法官名廷尉,当是沿战国之旧。不过战国时以尉为名的司法官在文献中很难见到。记春秋战国时官制甚详的《周礼》,司法官吏官名中从无带尉字者,可见法官以尉为名者也并不普遍。
汉掌司法监察之官,有司隶校尉、廷尉。汉武帝置八校尉,皆为禁军将领。元鼎二年(前115),又置奉车都尉(掌御乘舆车)、骑都尉(监羽林骑)、驸马都尉(驸通副,掌非正车之驾车),三都尉皆为荣誉性武官衔。西晋沿其制,多以皇帝外戚为三都尉。东晋三都尉中唯留驸马都尉,娶公主者授此官。南北朝至隋唐,娶公主者拜驸马都尉遂成定制,故皇婿又称“驸马”。清代,封爵中亦有尉,如奉车都尉等。
八校尉
汉代率兵守卫长安及城郊的八校的长官。汉武帝为了加强对长安城的防护而置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尉。八校尉之秩皆为二千石,属官有丞及司马。中垒本为中尉的属官,武帝时从中尉下分出而升为校尉,掌北军垒门内外;屯骑校尉掌骑士;步兵校尉专掌位于长安西南郊上林苑的苑门屯兵;长水校尉掌长安西北郊的宣曲胡骑;胡骑校尉掌沌阳胡骑,不常置。射声校尉掌射声士;虎贲校尉掌轻车。八校尉统领的军队是从地方或少数民族中选募来的常备兵。八校皆属精劲之旅,而胡骑、越骑尤为重要。西汉时统领者多为皇帝的亲信。
东汉时将中垒校尉省去,又将胡骑并人长水,虎贲并入射声,只剩下五校尉。史书中常见的“五营”、“五校”,即指五校尉所属的军队。两汉时的诸校尉都以戍卫京师为主要职责,东汉时五校尉多由宗室担任,兼任宿卫宫廷的任务。
两汉时校尉也常率兵出战,如西汉时伐大宛、伐羌,东汉时击匈奴、乌桓,诸校尉也参与其役。
卫士
秦汉时守卫宫门的屯兵。由卫尉统率。西汉时长安城内的未央宫、长乐宫为帝、后所居,两宫都由卫士守卫,城外的建章宫、甘泉宫,以及帝后寝园,也各置卫士。驻屯于长安两宫的卫士也就是所谓的南军。
武帝时长安有卫士万人。以后逐渐增多,西汉晚期,守寝园的卫士已达四万余人。东汉时守卫洛阳南宫、北宫及诸宫掖门的卫士共两千四百余人。
两汉时卫士系从各地选拔,每年轮换一次。按照汉制,平民中男丁从二十岁(自武帝始为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为止,要服两年兵役,一年在郡中为材官、骑士,一年到京城当卫士。每年岁终,所有守卫宫禁的卫士作好交代工作,次岁正月,宫中举行飨礼以罢遣全体更尽的卫士,皇帝也亲自参加。西汉时在未央宫曲台殿举行,东汉时在南宫。据《续汉书》记载,在飨遣卫士时,还要作乐和演出角抵,仪式颇为隆重。飨礼毕后,卫士们都返归故里,由另一批供更的卫士来接替他们。
丞相
中国古代皇帝的股肱。典领百官,辅佐皇帝治理国政,无所不统。丞相制度起源于战国。秦从武王开始,设左、右丞相,但有时也设相邦,魏冉、吕不韦等都曾居此职。秦统一后只设左、右丞相。西汉初萧何为丞相,后迁为相国,何死,曹参继任。惠帝、璟后到文帝初年,设左、右丞相,以后只设一丞相。汉初各王国拟制中央,也在其封国中各设丞相,景帝中元五年(前145)改称为相。
属于军事大计或其他要务,皇帝常召集公卿、二千石、博士共同在御前商议,避免专断。一般政务,则由丞相决定即可施行。皇帝有事,常向丞相咨询,丞相有时可封驳诏书,表示对皇帝命令持保留态度。丞相具体职权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荐举人才;对于地方官的守、相有考课和黜陟、诛赏的权力;主管律、令及有关刑狱事务;地方上若有暴动等事,丞相派属官前往镇压;在军事或边防方面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全国的计籍和各种图籍等档案都归丞相府保存。西汉时御史大夫辅佐丞相,职掌大致相同,所以不少事务常由丞相、御史共同出面处置。
秦丞相李斯像丞相之秩为万石,月俸之谷三百五十斛,钱六万。属官有长史二人,为丞相的助手。另有少史、征事等。又设西曹、东曹、奏曹、集曹、议曹等机构,分管官吏迁除、郡国事务、章奏谋议、征集租谷等事。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又置司直,专司刺举百官不法者,从而加强了丞相的监察职能。
西汉初,为相者多为开国功臣,位尊职重,敢于直言进谏,如吕后欲封诸吕为王,王陵即当面表示反对;景帝时周亚夫曾反对封王信、废栗太子等事。到武帝时,擢用公孙弘为相,开以后布衣登相位的先例。随着君主集权加强,武帝重用内廷近臣,对丞相不甚信任,其在位者如薛泽、赵周、庄青翟、石庆、田千秋等人,皆谨小慎微,庸碌无能。武帝末年,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从此到西汉末,大司马权势在丞相之上,而大司马多由外戚充任。西汉晚期,丞相职权为内朝所取,已无所作为,如韦玄成、匡衡等,在君主和权贵面前,阿意曲从,以保持其禄位而已。
成帝时,何武以丞相一人难以处理繁多的政事为理由,建议立三公制。于是成帝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遂以大司马、大司空、丞相为三公,这是旨在分散丞相权力的一项措施。丞相、御史被分割为三,三公实际上是三个宰辅。哀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东汉初又改大司徒、大司空为司徒、司空,改大司马为太尉,三公之中以太尉为最尊。东汉初为了加强君主权力,权归君主,协以内廷尚书,三公仅为备员。以后,大权又转移到外戚、宦官手中。三公仅成为一种空衔。三公制一直实行到东汉末。
献帝时董卓为相国,强梁跋扈,俨然在众官之上。后来曹操又废三公而恢复丞相、御史大夫,并自任丞相。董卓和曹操都是大权独揽,和君主无异。
魏晋南北朝在易代之际有时也设丞相或相国,性质均与董卓、曹操时无异,并非正常官制。唐、宋以后尚书省或中书省有时设左、右丞相,相当于原来的尚书左右仆射,位居尚书令或中书令之次,握有实权。明初中书省无令,仅设左、右丞相,权极重,后为明太祖所废,以内阁大学士行丞相职权,迄清末未再恢复。
太尉
秦汉中央掌武事的最高官员,后逐渐成为虚衔或加官。太尉之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汉王二年(前205),卢绾为太尉,后废除。十一年,又以周勃为太尉,以后废置无常。惠帝、吕后时周勃仍为太尉,文帝时以灌婴代之,不久即罢去。景帝时周亚夫曾居此职,四年而罢。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又置,次年罢去,后不再设置。西汉早期,设太尉官多半和军事有关。汉高祖刘邦为伐陈稀而以周勃为太尉,汉景帝刘启为平吴楚七国之乱而命周亚夫为太尉。故太尉带有虚位性质,不同于丞相、御史大夫等官职。武帝时以贵戚田蚡为太尉,一变过去由周勃、灌婴等力战武功之臣充任太尉的惯例,而又和丞相同等,这也和西汉早期有所差别。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将大司马改为太尉。东汉太尉实为丞相,与西汉早期掌武事的太尉名同而实异。魏晋以后,太尉作为三公之一,位居极品而实权甚少。开始依然开府,置僚佐,自隋撤销府与僚佐,便渐次演化成优宠宰相、亲王、使相的加官、赠官。元不常置。明废。
御史大夫
秦代最高的监察官,始皇时此官位次于左、右丞相,后逐渐成为御史台长官。西汉时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故丞相、御史并称,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凡军国大计,皇帝常和丞相、御史共同议决。丞相位缺,也可由御史大夫升任。御史大夫之秩为中二千石。由于御史和皇帝亲近,故群臣奏事须由他向上转达,皇帝下诏书,则先下御史,再达丞相、诸侯王或守、相,因而皇帝可利用御史大夫督察和牵制丞相。西汉初,诸王国也设此职,景帝中元三年(前147)时省去。
先秦的御史本为殿中执法官。西汉时御史大夫虽居副丞相之位以协助丞相综理大政,但仍偏重于执法或纠察,不仅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而且还可奉诏收缚或审讯有罪的官吏。
御史大夫属官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绣衣御史等。御史中丞之秩为千石,其职掌是外督部刺史或守、令,在朝可举劾百官,又主管朝中或地方上某些有关刑狱之事,如武帝时御史中丞咸宣治主父偃及淮南王狱。侍御史员十五人,秩为六百石。汉代所谓的御史,有时就是指侍御史。其职掌是举奏百官的非法和违失,也可奉诏逮捕和拷问有罪的官吏。绣衣御史不常置,其职务主要是奉命镇压人民的武装反抗活动。
成帝绥和元年(前8),更名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并将其禄秩提高到丞相的标准,与丞相、大司马合称三公。哀帝建平二年(前5),复为御史大夫。元寿二年(前1),又改名大司空。从此到东汉,遂沿续不变。献帝时,在曹操专权的情况下,又恢复了丞相和御史大夫。
西汉晚期,从原来的丞相、御史大夫、大司马变为三公并立,是汉代官制中一大变革。到东汉初年,御史大夫的官属,由御史中丞总领,中丞替代御史大夫而成为执法和监察机构的首脑人物。
魏晋南北朝有时也恢复御史大夫,或替代司空,或替代御史中丞。隋、唐以后所设御史大夫,除宋代为虚衔外,均为御史台长官,不再具有汉、魏三公的性质。明改御史大夫为都御史,自此其官遂废。
太常
中国古代朝廷掌宗庙礼仪之官。本名奉常,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为太常;一说西汉初名太常,惠帝改为奉常,景帝时恢复旧称。新莽改名秩宗。东汉复称太常。
太常的主要职责,一是主管祭祀社稷、宗庙和朝会、丧葬等礼义。祭祀时充当主祭人皇帝的助手。二是主管皇帝的寝庙园陵及其所在的县。太常每月要巡视诸帝陵墓一次。汉代因太常事重职尊,其位列于诸卿之首。西汉时多以列侯任该职。由于该官涉及宗庙和典礼,在其位者动辄见咎。从武帝到西汉末,太常因过错而削爵免官的达二十余人。
太常之秩为中二千石,有丞,并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等十几个属官。东汉时省去十属官,任太常的人也不必为列侯,并多以名儒如桓荣、丁鸿等担任这一职务。
另外,两汉时博士亦属太常。对博士和博士弟子的考核荐举,都由太常主持。所以太常又成为培养、拔擢通经学的官吏人才的一个重要官员(见太学)。
魏晋至明、清,历代太常职掌基本与汉同。唯属官博士及太乐、太史、太卜、太医,则先后分出,转属他司。太常遂成专掌祭祀、礼仪之官。
卫尉
秦汉统率卫士守卫宫禁之官,隋以后改掌军器、仪仗等事。秦已有此官,始皇时有卫尉竭。汉景帝时一度改名中大夫令,后又恢复旧名。新莽时改为大卫,东汉时仍称卫尉。
西汉时护卫宫殿者有郎卫和兵卫。光禄勋率郎官为郎卫,卫尉率卫士为兵卫。西汉时卫尉所部称南军。宫内设庐舍以驻扎卫士,卫士昼夜巡警,检察门籍。卫尉主宫门和宫内,与主宫外的中尉相为表里。西汉时皇帝居未央宫,守护未央宫是卫尉的职责,故有时也称未央卫尉。皇后所居为长乐宫,设长乐卫尉。武帝时李广为未央卫尉,程不识为长乐卫尉。长安城外的建章宫,距长安较远的甘泉宫,也曾设有建章、甘泉两卫尉。又设卫将军居诸卫尉之上,如文帝时拜宋昌为卫将军,领南北军;宣帝时张安世为卫将军,掌管两宫卫尉及城门北军兵。卫尉秩为中二千石,其副职为丞,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吏民若向皇帝上书,由公车司马转达。
东汉时无卫将军,也不再每宫皆设卫尉。卫尉下设北宫、南宫卫士令,以分管南北宫,省去旅贲令。东汉初年,汉光武帝刘秀任命他的亲信李通、铫期为卫尉,后来外戚马廖、马光、窦固、梁淑等人都担任过这个职务。
魏晋以后,卫尉职掌渐生变化。从隋代起,改掌军器、仪仗、帐幕之事,与汉制截然不同。南宋并入尚书省工部。元代一度依复卫尉,旋罢。明、清不设。
廷尉
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冲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
廷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全国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廷尉秩为中二千石,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
东汉时省去右监,四廷尉平省为左平一人。廷尉人选常常择取出身于律学世家者,如顺帝时吴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传习小杜律著称,数世之中,任廷尉者达七人之多。东汉时权归台阁,廷尉处理案件有时也须听命于尚书。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开后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晋南北朝廷尉职掌与两汉无区别,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清制与明同。
大司马大将军
西汉前期大将军掌领兵征伐之事。西汉有前、后、左、右将军,但不常置。汉初军帅称将军,如曹参、周勃等都用此号。吕后、景帝时,灌婴、窦婴曾为大将军。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卫青因大破匈奴而拜为大将军,以统率诸将军。元狩四年(前119),武帝为了尊宠有功的卫青、霍去病,初置大司马,以卫青为大司马大将军,以霍去病为大司马骠骑将军,这是西汉将军前冠以大司马的开端。
武帝临终时以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受遗诏辅佐幼主昭帝。从此,居此位者由军队的最高将领一变而为文职的宰辅之官,而且和丞相一样,置官属以理事。昭帝时,国事皆决于光;大司马大将军尽管位在丞相下,但实权则在丞相之上。宣帝时,外戚许延寿、史高以大司马车骑将军身份辅政,遂开以后王商、王凤等以外戚预政都须加上大司马车骑将军之类头衔的先声。
成帝末,确立了三公制。大司马后面不再联以将军之号,和丞相、大司空并列为三公。三公为皇帝的三个最高辅政之臣,但仍以大司马居首位。掌权重臣如董贤、王莽等,职位都为大司马。
东汉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改大司马为太尉,以后不再见大司马的名称。光武帝给予吴汉、耿弇等有功将帅以大将军之号,但无实权。然而,从和帝时起,居大将军之位者为外戚窦宪、邓骘、梁冀等人,其权势极大。大将军官属的秩禄、人数都超过太尉府,当时人还把大将军府和三公府合称为“四府”。从外戚专权以后,大将军的权位高于三公,直至汉末。
刺史
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监察官。秦代曾设监郡御史,或称郡监。西汉初不再设置,文帝时复置监察御史司察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职,乃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故称“刺史”。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称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宣帝、元帝时扬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广川王,刺史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据东汉人蔡质记述,刺史按照诏书所规定的六条行事。六条中的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他各条是禁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西汉时刺史对于有过错的郡国守、相,多所奏免,重者还可置于死地。
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这是为了起到以卑临尊的制约作用。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努。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后来虽一度仍改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
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十二牧。东汉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为刺史,秩仍为六百石。和西汉一样,全国分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隶校尉部。刺史总数由西汉的十三人降为十二人(见两汉州部)。
汉光武帝刘秀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独自处理郡国事务,所以东汉时刺史权力较西汉时增大,如可以对守、相等躬行赏罚。原来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顺帝时规定:幽、并、凉三州刺史督察范围扩大至县的丞、尉一级。东汉中期以后,刺史还常率领郡县兵镇压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动。东汉晚期,刺史的监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为凌驾于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灵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变成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
节度使
唐代开始设立的地方军政长官。因受职之时,朝廷赐旌节,故称。
唐节度一词出现甚早,意为节制调度。东汉安帝水初二年(108),梁懂受命主持西方军事,为诸军节度使。曹魏景元四年(263),魏军伐蜀,由司马昭指授节度。唐代也很早就用此语以明确指挥权限,如唐太宗李世民为秦王时,任陕东道大行台尚书令,蒲城河北诸道总管及东讨诸府兵均受其节度,但尚未用作职衔。唐代节度使渊源于魏晋以来的持节都督。持节都督出征时是一军统帅,屯驻时是军区首脑,对所统将领及州郡长吏都有节制以至生杀之权。南北朝时,刺史大都加持节都督,辖区既狭,权任亦轻,北周及隋改称总管。隋荆、益、并、扬四大总管辖数十州,事权很重,但只管军事。隋炀帝杨广废总管,唐初恢复,仍称都督,而自贞观以后,内地都督府并多省罢,惟军事活动频繁的地区尚存,以统州、县、镇戍。
镇戍是经常性的防御据点,比较分散,兵力单弱,故每遇战事发生,必须由朝廷另行调发府兵、兵募,派遣大将统率出征或备御。这些大将称为行军总管;规模较大的战役,又设置珩军元帅或行军大总管统领诸总管。皂在唐初,已在军事要地留驻部分征行军队,并每年派遣士兵轮番戍守。唐高宗、武后时期,突厥、吐蕃、契丹强盛,屡次入掠内地,战事频繁。为了加强防御力量和改变临时征调的困难,这类屯戍军设置愈多,并逐渐制度化,形成有固定驻地和较大兵力的军、镇、守捉,各自置使。军、镇、守捉使是差遣的,还保留征行的组织。与此同时,行军大总管也逐渐演变成统率诸军、镇、守捉的大军区军事长官,原来有“行军”涵义的“道”,如葱山道、交河道、昆山道,也演变为大军区的道,如朔方道、陇右道等。于是长驻专任的节度使应时出现。高宗以后,由中央派出的行军总管或经略大使,常受敕节度诸军,因而渐获诸军节度大使的名称,但还不是固定职衔。节度使成为固定职衔是从睿宗景云二年(711)四月以贺拔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开始的。至玄宗开元、天宝间,北方逐渐形成平卢、范阳、河东、朔方、陇右、河西、安西四镇、北庭伊西八个节度使区,加上剑南、岭南共为十镇,始成为固定军区,各有受其统属之州、军、镇、城、守捉。节度使为差遣职名,例以所驻州都督、大都督长史或都护为其本官。受命时赐双旌双节,得以军事专杀,行则建节、府树六纛(大旗),威仪极盛。节度使例兼管内调度军需之支度使及管理屯田之营田使。天宝后,又兼所在道监督州县之采(探)访使,集军、民、财三政于一身。又常以一人兼统两至三镇,多者达四镇,威权之重,超过魏晋时期的持节都督,时称“节镇”。于是外重内轻,到天宝末酿成安史之乱。安史乱起,唐廷为了平叛,内地也相继设置节镇,增至二十余道,不置节度使处亦置防御使,防御使不赐旌节,多以采访使兼领。其后,采访使改名观察使,例兼都团练使或都防御使,兼理军民,成为地位略低于节度使的地方军政长官。
节度使的僚佐有副使、支使、行军司马、判官、推官等,将校有押衙、虞候、兵马使等。由于观察使是采访使的改名,故唐代后期节度使例兼所在道的观察使。节度使的僚属,都由节度使辟举,然后上报朝廷批准。所统州县长吏虽由中央任命,而实际则听命于节镇。遇刺史位阙,节镇常遣上佐摄职,然后报请朝廷正授。地方财政收入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送使部分常占最大份额,对朝廷保持独立状态之河北三镇,甚至全无上供。内地节度使辖区虽是藩卫朝廷的军镇,但实际上往往对朝廷保持不同程度的离心状态。
唐末农民战争爆发后,朝廷进一步失去对地方的控制,节度使林立,他们拥兵自雄,互相兼并。其中武力最强、在唐亡后建号称帝者,先后有五代;其余割据一方,立国改元(也有未改元者)自传子孙者为十国。而五代十国境内之节度使亦多桀骜跋扈,节度使部下更多悍将骄卒,逐帅杀使之军变事件不断发生。
宋辽金宋初承五代旧规,节度使除本州府外,还统领一州或数州府,称为支郡,辖区内的军、政、财权,由节度使独揽,实际上是个半独立的小王国。
宋大祖赵匡胤、宋太宗赵炅采取各种政策,削弱节度使的军、政、财权,以加强中央集权。乾德三年(965),令各地赋税收入除日常军费所需外,全部运送中央,剥夺了节度使擅自处理地方赋税的财权。同年还命令诸州府选送精兵给中央,削弱了地方的兵权。宋太祖在平定湖南时,便命令湖南各州府直属中央,不再隶属于节度使。太宗又于太平兴国二年(977)诏令所有节度使属下的支郡都直属中央,节度使所领只是一州府,宋政府又以朝臣出任知州、知府。此后,节度使一般不赴本州府治理政事,而成为一种荣誉性的虚衔,授予宗室、外戚、少数民族首领和文武大臣,对武将更是晋升的“极致”,多者可带两三镇节度使,礼遇优厚。而节度使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令等虚衔,或宰相罢官到地方上带节度使虚衔,谓之使相,尤为荣耀。
辽、金分别于大州或节镇诸州置节度使,掌管军民两政。此外,辽圣宗耶律隆绪亦将统领上京、中京地区契丹及奚族的五十一部首领令隐改称节度使。金于胡里改等路亦设节度使,管辖部族事务。元代废。
安抚使
地方军事长官。隋代以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的兼职,杨素曾任此职。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视经过战乱或受灾的地区,以安定社会秩序,称安抚使。北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始设西川、峡路安抚使,泾源等十五军州安抚经略使等。以后,凡诸路遇天灾及边境用兵,辄派安抚使“体量安抚”,事毕即罢。仅陕西、河东、河北及两广等路常置安抚使司,掌管一路民政,以知州兼任安抚使,但必须由太中大夫以上或曾任侍从官者兼任,官品低者只称“主管某路安抚司公事”或“管勾安抚司事”。南宋初期,各路均设安抚使司,唯广东、广西两路仍于“安抚”前加“经略”二字。一般以各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安抚使,如系二品以上,则称“安抚大使”。安抚使掌管一路兵民之政,有“便宜行事”之权,实际上成为一路的第一长官。宁宗后,各路兵民之政分别由都统制司等分管,安抚使反成为闲职。辽代,北面边防官中设有西南面安抚使司、九水诸夷安抚使司,南面将官有东京安抚使司,各设使领之。金安抚司原名宣抚司,后改,其长为使,掌镇抚、边防及刑狱诸事。另设上京、东京路等路按察司并安抚司,设使领之,除专管猛安谋克事务外,其他职掌与安抚司基本相同。元初,部分地区曾临时设安抚司,后只设于云南、四川、湖广行省的民族地区。安抚司设有安抚使一员,另有达鲁花赤及属官若干。明清两代沿袭元制,于少数民族地区设安抚使司,安抚使为世袭的武职土官。
总督
明清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一名总制。明朝始设,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但亦有带管某处专务者。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德八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置,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人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之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抚之上,秩为正二品。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官缺,计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陕甘总督、闽浙总督、两湖总督(即湖广总督)、两广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负责漕运及河工事宜。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日东三省总督。
巡抚
明清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亦名抚台。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明朝设置巡抚,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敕遣懿文太子陕西之行。至永乐十九年(1421),吏部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分巡各省,安抚军民,询察利病,于是产生了巡抚制度。但在宣德以前,巡抚非专设之官,有事则遣,事毕即还,巡行也无固定的范围。宣德五年(1430),御史于谦、越府长史周忱等六人被擢升侍郎,分抚南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西、湖广等处,从此各省常设巡抚官渐成制度。天顺、正德年间,曾两次下诏裁革,但旋即复设。巡抚初设,仅为督理税粮,总理河道,抚治流民,整饬边关,后遂偏重军事。明代巡抚多进士出身,少有举人致其位者,其初,内地巡抚由吏部会同户部推举,边地巡抚由吏部会同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1535),始不分内地、边地,由九卿廷推。巡抚的加官一般为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兼理军务者,另加提督军务(有总兵官的地方加赞理军务,或参赞军务)的头衔。亦有总督兼巡抚者,合称为“督抚”。在明朝,巡抚虽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但因出抚地方,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这就可以防止因三司鼎立而酿成的不相统属、运转不灵的弊端。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明后期巡抚的易置往往受朝廷门户左右,而最后点定之权又重归权阉,故朝中各种政治力量的更迭,往往影响巡抚的易置。
清因明制,在各省设置巡抚,计有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陕西、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其以总督兼者,有直隶、甘肃、福建、四川各一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三省奉天、吉林、黑龙江改行省,亦各设巡抚一人。
清代巡抚之官级一般为从二品,俱兼兵部侍郎及副都御史衔。是一省最高军政长官,具有处理全省民政、司法、监察及指挥军事之大权。省内自布政使、按察使以下,均为其属官。###00###司法律令
先秦刑律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宫、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刖”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字。“自”本象鼻形,“削”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剕(刖),即断足。甲骨文有像用锯截断人足的字。
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从的“刡”,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劮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对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的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僻匉》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罚。《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30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著《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6篇,前4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在体例上,《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
在战国时代法家轻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响下制定的刑法,极其严酷,故有“战国之世,刑法深苦”之说。以秦国为例,当时的刑罚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划分。徒刑中有“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处徒刑时常附加肉刑,如“黥为隶臣”“刑为鬼薪”“黥劓为城旦”等等。判处徒刑的囚犯,实际上就是为官府服役的奴隶。死刑有车裂、剖腹、枭首、腰斩、抽胁、镬烹等等。此外还有“夷三族”和连坐等规定。
中国现存最古的成文法律是20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里发现的秦律的部分抄本。其条文大都制定于战国时期。
秦律
泰山刻石秦律是秦王朝建立以前及统一以后所实行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秦王朝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的一个专制王朝,秦朝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全国性中央政权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历史上也有着重要地位。秦朝封建法制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商鞅(前390~前338)变法时期。秦孝公三年,商鞅开始在秦国实行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刑律六篇,并把法家一系列法律主张运用到政治实践之中,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秦朝法制在此期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75年在湖北云梦出土的大批秦墓竹简证明,秦王朝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行政管理、仓储、物资检验、牛马饲养以及刑事犯罪、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秦朝刑律、刑罚残酷,处罚极重,充分体现了法家“以法治国”及“重刑”的特色。虽然秦朝法律制度在风格上不同于后世深受儒家影响的各朝法律,但秦王朝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一直伴随着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
汉律
汉律包括西汉初期制定的《九章律》《傍章以及《越宫律》、《朝律》等基本法典,其中以《九章律》为骨干。《九章律》是西汉初年丞相萧何在参照秦朝旧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法经》及秦律原有六篇之外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初刑律,多属在秦朝旧律的基础上删修而成,在内容和风格上与秦律密切相关。自汉文帝、汉景帝以后,逐渐对原有法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汉武帝接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后,儒家学说即开始独霸中国政治舞台,并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律领域渗透,由此中国传统刑律即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西汉中期以后在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具体制度以及在司法活动中所取得的儒家化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纳入后世的各部刑律之中。
皇后之玺《晋律》
《晋律》又称《泰始律》,制定于西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并于次年颁行天下。因《晋律》曾经过当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杜预注释,故又称《张杜律》。《晋律是继《曹魏律》以后又一部对中国传统刑律的科学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法典。它在《曹魏律》的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即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条文间的系统性和逻辑联系,进一步简省条文,减轻处刑幅度,显现出“宽简”而“周备”的特点。在内容上,《晋律》更加“严礼教之防”,第一次将服制列入法典之中,凡亲属相犯准照五服制度确定刑罚。同时,张斐、杜预二人对晋律的注解,集中了当时传统律学的精华,对于后世封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作出了重要贡献。
《北魏律》
《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朝北魏政权的基本法典,制定于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共20篇。《北魏律》是在参酌汉、魏、晋诸律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编纂而成。在南北朝时期南朝诸国重视清谈、轻视名法,对法律制度无甚创建的情况下,《北魏律》承汉魏晋诸律之衣钵,吸收前代法律文化之精华,开进一步“纳礼入法”,扩大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因而成为一部承前启后的重要法典。
《北齐律》
《北齐律》是自《法经》以后、隋唐律之前的一部比较成熟的封建法典,于北齐天保元年开始始制定,至武成帝河清三年才告完成,前后长达14年时间。《北齐律》是在总结以前各代定律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篇章结构上,确定为12篇,并把晋代以来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一篇,作为整部法典的总则而置于全律之首。《北齐律》还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和“杖、鞭、徒、流、死”的刑罚体系,成为隋《开皇律》的直接蓝本,影响及于唐宋明清诸律。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熟、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的古代刑律。《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修改唐初《武德德》、《贞观律》的基础上完成的,共12篇,502条,于永徽四年颁行,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在结构上采用律疏结合的形式,把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在内容上,《唐律疏议》“礼法结合”,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教条与法律规范融合起来,全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种特征。同时,它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也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承袭,并对东南亚各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宋刑统》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洋定刑统》,于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刷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编纂仿照晚唐《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后周时的《显德刑统》,即在法典中除律文与疏议以外,还将相关的令、格、式、敕等形式的法规与律文编在一起,故称为“刑统”。《宋刑统》共12篇,213门,律文、疏议502条,敕令格式177条,起请32条,其中律文的绝大部分承袭唐律而来。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统也影响到辽国、金国及元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明朝主要法典,正式颁行于明洪武三十年,共分7篇,460条。《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30年,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皆承唐宋律而来,但在篇章结构上一改隋唐以来12篇的体制,在一些具体罪名上有所创新,许多罪名的处罚标准也不同于唐律。作为“祖宗成宪”,《大明律》终明之世一直被遵循,少有改动,并被清朝作为立法的直接蓝本。
《大清律例》
《大清律》《大清律例》完成于清乾隆五年,是清朝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刑律,其篇章结构近于明律,律文共436条,律后分别附有奏准的条例1049条。《大清律例》较以前各代刑律更为严密周详,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专制制度趋于强化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