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让制
古代的中原地区,也就是黄河中下游的河谷、平原和丘陵地带,当时被称为“膏壤沃野”。大约在四五十万年以前,就有原始人居住在这个地区。经过漫长的旧石器时代、中石器时代以及新石器时代的演化变迁,直至公元前三四千年,逐渐形成了最初的社会结构——原始社会。在那个时候,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有依靠集体劳动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当时的生产资料以及产品都是归集体所有,大家共同劳动,共尽义务,在生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人们的共同敌人是大自然,人们团结一致向大自然作斗争,向它索取自己的一切生活资料。原始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氏族和部落,氏族和部落的首领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若是这个首领死亡或出缺,必须马上补选继任者;若是所选出的首领不合众人意愿,也可以立即罢免。这种选举权和罢免权都是属于部族全体成员的。可见,氏族和部落本身就是一种原始民主组织。据《尚书》以及《史记》中的《五帝本纪》《夏本纪》等记载,尧的哥哥挚就曾经是部落联盟的酋长,由于他为人不善而被部落成员所罢免,再推选尧接替了他的职位。尧在晚年曾询问“四岳”(当时的四个部落酋长)有谁可以继任自己的职位,四岳表示他们的德行都还不够,于是就把舜推举出来。关于舜被推举出来的情况,《尚书·虞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帝曰:‘咨,四岳……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扬侧陋、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克谐以孝,蒸蒸,不格奸。’……帝曰:‘钦哉!’”这段话的大体意思是:尧说:“四方诸侯之长啊,你们中间有谁能顺应上帝的命令,顶替我登上天子大位呢?”四方酋长回答说:“我们的德行鄙陋,不配登上天子的大位。”尧说:“应该考察贵戚中的贤人,或是隐伏在下面地位虽然低贱而实际上却是贤能的人,还是使贤能之人登上帝位吧!”四方酋长便告诉尧说:“在民间有一个处境困苦的人,名字叫虞舜。”尧说:“是啊,我也听说过这个人,但他的德行到底怎么样?”四岳回答说:“舜能和父母兄弟和睦相处,以自己孝行美德来感化他们,家庭关系处理得很妥善。家人也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不至流于奸邪。”尧说:“这个候选人先定下来再说。”
舜被推举为继承人之后,尧对他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据《史记·五帝本纪》载:“于是尧妻之二女,观其德于二女,舜饬下二女于妫汭,如妇礼。尧善之,乃使舜慎和五典,五典能从。乃偏入百官,百官时序。宾于四门,四门穆穆,诸侯远方宾客皆敬。尧使舜入山林川泽,暴风雷雨,舜行不迷。”
经过三年的实际考察,尧对舜的评价是“女谋事至而言可绩”,便正式把帝位让给他。
后来,舜也采取了同样的办法征求四岳,来选择自己的继承人。据《尚书·虞书》记载:“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其意思是:舜说:“唉,四方诸侯之长啊,有谁能够奋发努力,以发扬光大先帝的事业,能够主持政务,率领百官,并帮助百官,使他们能遵循大法行事?”大家都说:“伯禹担任司空,工作不错。”舜说:“好吧!”
舜除了选定自己的接班人外,还与12州君长商量,选取弃担任后稷这项职务,以教导人民种植庄稼;选取契担任司徒,负责对人民进行教育;选取皋陶担任法官,命他根据犯人罪情大小,依法使用5种刑罚;选取垂、殳、伿和伯与担任百工;选取益掌管山林川泽中的草木鸟兽;选取伯夷主持三礼,以负责祭祀鬼神;选取夔担任乐官,以音律教导人民;选取龙担任纳官,负责收集人民的意见。各部门人选确定以卮,舜对他们说:“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这段话的意思是:“你们22人都要恭敬地对待自己的职务,时刻想着接受上天的命令并帮助上天治理臣民。每隔3年就要检查一下你们的政绩。凡是有功的人,便提拔表彰。凡是有过错的人,便予以罢免,以示惩罚。”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禹曰:‘朕德罔克,民不依。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帝曰:‘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卜不习吉。’禹拜稷首固辞。帝曰:‘毋,惟汝谐。’”禹和舜的这段对话看,禹之所以坚决推辞当接班人,其本意是怕“民不依”,而他竭力推荐皋陶当候选人的原因,是因为皋陶“黎民怀之”。禹是从民心向背来考虑这个问题的,而舜是从“询谋佥同”、“龟筮协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认为“惟汝谐”。换句话说,舜认为,能否当接班人,不完全取决于人民是否拥护,还须取决于鬼神是否同意和四方诸侯长是否支持。从“鬼神其依,龟筮协从”这一条件可以看出,原始时代的所谓民主选举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虚伪性和依据“鬼神意志”的欺骗性。但是,舜也知道民心向背的重要,所以在禹被确定为继承人之后,便派他去治水。禹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人民的赞颂和爱戴,舜死后便自然被人民公认为正式首领了。由此可见,在原始时代,凡被推举为接班人的人,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取得人民的信赖之后,才能继承帝位。《礼记·礼运》有这样的记载:“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当时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都必须由下一级共同选举,并经过一定形式考核,得到大家的公认,才能确立为接班人。这就是我国古代传说的“禅让”制度。至于当时选举的具体步骤和办法,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唐尧和虞舜相继担任部落联盟首领的时期,部落联盟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人口,战争频繁发生,规模也日渐扩大。相邻部落为了自卫和掠夺的需要,纷纷结成部落联盟,设立由部落联盟首领、军事首领和宗教祭司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日常的共同事务。重大事件由全体成员组成的议事会决定,但军事首领的个人权力有日益加强的趋势,这一时期被称为“军事民主制时期”。频繁的战争,加强了各级军事首领、部落首领和祭司的权力,部落联盟首领的社会地位更是日益巩固和上升。由这样一批特殊人物和大小显贵组成的集团,虽然在名义上仍代表广大氏族成员的意志,保留着决定一切重大事情的民主制度,但在实质上正在发生着变化。黄帝之后,颛顼时,为了更好地加强统治,将民政与宗教职务分开,部落首领只管民政,不再兼管宗教事务,宗教事务另设祭司掌管,祭司还兼管天象历法,“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南正重”是指善于观察天象、通晓巫术的巫师之类的人物。“火正黎”由部落首领担任并专管地上的“民事”,后来就发展成为各级官尹和国家机构。神事与民事的分离,标志着国家权力和政府机构雏形的出现。
到舜时,部落联盟议事会进一步蜕变为贵族的议事机关,内部分工更明确,如“八元’管土地,“八恺”管教化,契管人民,伯益管山林川泽,皋陶作刑等,共设9官,反映了国家统治机构已粗具规模。在部落联盟内部,虞舜为了巩固自己的首领地位,曾联合属于商阳氏的众多部落军事贵族“八恺”以及属于高辛氏的众多部落军事首领“八元”,共同打击反对他们的所谓“四凶族”和共工氏、崇伯鲧等反对势力,“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鹱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以变东夷”,从而加强了统治地位,“天下咸服”。最后,舜还“野死”在这种“勤民事”的“南巡”途中。禹在位时,治理水患的成功极大地提高了他的威望,扩大了夏部落的实力。当大禹率众对三苗发动大规模的军事征伐,并取得三苗从此踣毙不振、绝后无主的决定性的胜利后,大禹显赫的权势和王权实际上已经基本上确立,同时建立世袭的王权条件已逐渐成熟。
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知子丹朱之不肖,不足授天下,于是乃权授舜。授舜,则天下得其利而丹朱病;授丹朱,则天下病而丹朱得其利。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尧之所以注意到其子丹朱“不肖”之事,就隐约可见在他的脑子里已有“父子继位”的影子了,只是因为考虑到其子“不肖”,恐怕四方诸侯不服,才选贤而授。事实证明,当尧死后,舜想把帝位让给丹朱,但“诸侯朝觐者不之丹朱而之舜,狱讼者不之丹朱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丹朱而讴歌舜”。在这种情况卞,舜才“践天子位”。从《史记》记载看,舜颇有谦让之意。《史记·五帝本纪》注引《竹书纪年》则云:“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又说明舜的帝位是用暴力取得的。两种记载尽管不同,但都表明了尧舜时期禅让制度已开始动摇了。后来,舜虽然也公开征求过自己继承人的问题,但他心里却同样想把帝位让给他的儿子商均,也是因为商均“不肖”,禹以同样的手段取代了舜的地位。可见,尧舜时代是由军事民主制向世袭王权过渡的阶段。他们在名义上虽然还实行禅让,但实际上已有相互争夺的苗头。
禹是原始社会末期由民主推选产生的最后一个部落联盟领袖。在他的身上,既保留着原始社会部落联盟首领的特征,又有了阶级社会中专制君主的征兆。他当时的权力已经很大了,为了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权威,到处举行盟会。他在涂山召集各氏族部落首领集会时,首领们带着很多礼品来朝见他。他在会稽大会诸侯的时候,有个防风氏的首领迟到,禹一怒之下,把他处死,可见他已经很专横了。
按照传统的禅让制,禹在他晚年,也先推举一人作为他的继承人,这人就是在舜时担任过司法官、后为东夷首领的皋陶。推举不久,皋陶死去,又再推举东夷的首领伯益。与此同时,禹又多方为他的儿子启培植势力。因此,在禹死后,启就取得了夏朝第二代帝位。据《晋书·束皙传》注引《竹书纪年》云:“益干启位,启杀之。”可见伯益和启在帝位的争夺中进行过一场激烈的战争,伯益终因失败而被启所杀。韩非子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之弑其君也。”韩非子把舜、禹与商汤、周武王并举,谭明虞、夏、商、周都是使用暴力取得政权的。这与文献记载虽略有出入,但其中已指出原始社会后期禅让制受破坏的现象。自启杀伯益、以强权手段夺得帝位以后,我国原始时代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便被父死子继的传子制所取代了。从此,世袭王权就正式确立,以“天下为家”的奴隶制国家体制已基本确立。
应该说,禅让制是我国原始社会的历史投影,不是凭空虚构的。它反映了那个时代部落联盟推举首领的方式。部落联盟是原始时代人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通过民主方式推选自己的领袖,以领导联盟成员进行生产和生活斗争。由于领袖是出于推举,所以权位不能私人相授受。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物质不断丰富,“私”的观念逐渐形成,部落联盟领袖头脑中的民主意识也随之淡漠,传说中尧、舜、禹传位中存在的矛盾纠结正透露出这种信息。
在我国古代一度相当盛行的民主选举首领的禅让制,其基本原则是选贤举能。在从尧到舜、从舜到禹时期,禅让制至少表面上还在发生作用,但凭借强权、力图变禅让制为世袭制的企图和斗争愈演愈烈。春秋战国时代,以孔孟为代表的学者极力美化禅让制,他们不了解当人类社会已经或即将进入阶级社会时,世袭制比禅让制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因此,另外一些记载就显得更合乎逻辑。例如:《竹书纪年》有“舜囚尧,复偃塞丹朱,使不与父见”的记载。韩非子更说:“舜逼尧,禹逼舜,汤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当时的实际情况,当是唐尧要求其子丹朱成为他的后继者,虞舜代唐尧后也要求由子商均继承,禹又凭借他的权势和威望直接代替了虞舜。这样,丹朱和商均就都被诋毁为“奸子”。事实说明,强力在实际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禹取得最高统治地位,博得诸夏首领的拥护,具有“夏后氏”的称号,即诸夏之族的最高君长,正式建立了夏王朝。从此,世袭王权才完全确立下来,开始了我国文明时代的历史。
宗法制
中华民族栖息于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从事定居农业。华人的主体农民世代相因,大体稳定地聚族而居,“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是中国广大农村长期沿袭的情形。这种生活方式培养了中国人对于土地的一种特别执著、深厚的情感。《易·坤·彖传》这样称赞大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
如果说先民对苍天敬畏如严父,那么对大地则亲近如慈母。《易·说卦》日:“干,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礼记·郊特牲》也说:“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
夏禹王像以农事耕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及由这种生活方式决定的对于土地的深深眷恋,使中华民族自古养成“固土重迁”的习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男耕女织,安居乐业。除非极端严重的灾荒或战乱,他们是绝对不愿离乡背井、远走他乡的。即便是为了躲避一时的灾祸而出走的农民,只要条件可能,又总是迫不及待地回归家园。“故土难离”、“落叶归根”几成中华民族千年一贯的心理定势。由于中华民族以农业社会的形态经历着氏族制度解体的过程,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主要由血缘家族组合而成的农村乡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换一句话说,在中华民族的文化演进过程中,氏族社会血缘纽带关系基本上未遭到破坏,这正是宗法制在中国数千年不衰的历史渊源。
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开始,中华民族跨入文明社会,阶级对立产生。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氏族部落酋长职能向王权的转变,引起氏族部落成员的反对,以及夏王凭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各部族方国的征服和压迫。但此时,不论是夏朝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方国内,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基本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公元前16世纪,商人在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取夏而代之,社会结构表现为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其直接生产者“族众”虽然也可视为奴隶,但那是一种家长制公社关系,“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总之,在中国奴隶制的形成过程中,以血缘家庭关系、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原则是宗法制的灵魂。
宗法制是由氏族社会组织演变而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族制系统。其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每世的天子都是以嫡长子的身份继承父位,奉祀始祖,叫“大宗”。嫡长子是土地和权位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最尊,称“宗子”;嫡长子的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祀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士,为小宗。士以下诸子为平民。诸侯对于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宗则为大宗。
宗法制,简言之就是嫡长子继承父位(大宗),庶子分封(小宗)。
确定以嫡长子身份对国土和田邑有继承权的宗法制,是解决贵族间的矛盾、巩固分封制的一种方法。宗法制提倡尊祖,对祖先的尊敬表现在祭祀典礼上。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祭祖的资格的,只有大宗的才有资格祭祀祖先,但无论任何人都必须尊敬祖先。必须尊祖而自己又无权祭祖,那只有尊敬那个能祭祀始祖的大宗了。这样大宗的地位便因有主持祭祀始祖的特权而重要起来,嫡长子(大宗)继承父位的国土、庶长子(小宗)分封也就变成无可争辩了。可见宗法制是维系分封制度的。它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以血统关系为主,其实它的主要目的不在分别亲疏,而在通过亲疏的血缘关系确定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所以,宗法制是在贵族间解决财产、权位等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为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由此来看,宗法制的选官方式必然是世卿制。
嫡长子继承制
禹死后,子启继位。由于传统的禅让制没有完全消除,东方偃姓之族的伯益就曾借此与启争夺王位。这就是《竹书纪年》中所说的“益干启位,启杀之”。同时,西边的同姓诸侯有扈氏(陕西户县)更起兵反对。启亲领大军讨伐,声称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的罪行,他要“恭行天之罚”,“剿绝其命”。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河南洛阳市南),有扈氏终于被“剿绝”了。《淮南子·齐俗训》说:“有扈氏为义而亡,知义而不知宜也。”有扈氏败亡的原因,就是只知墨守旧“义”,而不能顺应时“宜”。夏启排除了这些干扰,巩固了王权,正式确立了世袭制度,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
为了使世袭王权为众多的诸侯所确认,夏启就在都城阳翟召集众多的诸侯,举行盛大的“钧台之享”。这一朝会,“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夏王朝的世袭王权制确立了。
世袭王权制虽然确立,但直到商代,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承递并没有一定之规。以商为例:从汤到纣共31王,王位递嬗30次,其中兄终弟及者14,父死子继者16,几乎各占一半。依商朝“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兄死,王位由弟继承,直至少帝死后再由长兄之子继王位,重行“兄终弟及”。但是,自第十一王仲丁之后,这一制度发生了危机,继位之弟死,弟之子却不肯还王位于兄之子,王室一片混乱,“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
就血亲关系而言,兄弟当然不如父子亲密。周人一改“兄终弟及”为“父死子继”,主要是为了利用家族父子血亲情感来维系王权的秩序性,以避免王位继承的纠纷。但是,君王们后妃成群,儿子有嫡庶之分,嫡子又有长幼之别,为了防止诸子争位,于是又立下“立子以贵不以长”(嫡子先于庶子)、“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先于嫡次子)的王位继承制度。
按照宗法制的“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原则,嫡长子的继承权得到了维护。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并在王室担任官尹,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各有自己的“氏”号。受封的别子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就是“大宗”。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主要内容。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地位最高的“宗子”。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掌握全国最高的政权和族权。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的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宗庙祖先牌位排列,昭为左,穆为右,始祖居中,第二代为昭,第三代为穆,第四代为昭,第五代为穆,以下类推),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在自己的封邑内立有家庙,统率自己的家族。对国君而言,他们又是诸侯国内的“小宗”。
卿大夫以下,还可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父权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各有一定的田地,家长就是士。所有的士都要尊重所属家庭的卿大夫为宗子。
士以下,就是各级宗子的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这种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族权和政权合一。于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制度,就是依据这种宗法关系来确立的。这段话只讲到等级之别,没有讲到各等级的任务。《左传·哀公九年》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说明:“其卿让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国语·周语》有一段话,对这个问题又有进一步说明:“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着,以做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由上所述,可知“天子”以下的“诸侯”“大夫”“士”“庶人”“工”“商”“皂隶”等都在不同的等级阶梯上,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特权。这些等级依其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两级:天子、诸侯、大夫、士可列为一级,统称为“贵族”。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食之者”,或称之为剥削阶级。庶人、工、商、皂隶可列为另一级,统称为“庶人”。若就其与经济利益的关系而言,是属于“生之者”,或称之为被剥削阶级。这里所说的“食之者”与“生之者”,就是孟子所说的“劳心者”与“劳力者”的分别。孟子说:“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由于奴隶制国家体制与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关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必须十分重视这种宗法关系,尊奉他们共同的祖先,树立牢固的“尊祖”“敬宗”观念。而直接继承祖宗的事业、代表全族最大利益的,就是周王室这个全国最大的“大宗”和周王这个地位最高的“宗子”。各级“小宗”都必须结合在周王的周围,对周王无限崇敬,这就是“敬宗”。等而下之,其他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核心,表示“尊祖”和“敬宗”。因此,“尊祖”和“敬宗”就成了维护宗法制的基本信条。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奴隶主贵族阶级中占据首要的地位,此即所谓“周之宗盟,异姓为后”。但是,这并不排除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另一方面,在姬姓贵族与异姓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以加强联系,“昔挚、畴之国也由大任,杞、缯由大,齐、许、申、吕由大姜,陈由大姬,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因此,周天子常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世卿制
政治上的宗法分封、世代承袭,反映到官吏制度上就是世卿世禄制,即:天子嫡长子为天子,诸子为诸侯;诸侯嫡长子为诸侯,诸子为大夫;大夫嫡长子为大夫,诸子为士。这是西周政权选任官吏的基本制度。这里所说的“卿”,是指商周时代对政府中高级长官的称谓,天子、诸侯所属的高级长官都称“卿”。我们知道,周王朝所设置的一套庞大官僚机构中,最重要的有“六官”,即:“天官冢宰”,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称为“治官”,为六官之首;“地官司徒”,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抚邦国”,被称为“教官”;“春官宗伯”,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称“礼官”;“夏官司马”,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被称为“政官”;“秋官司寇”,职掌是“帅其属而掌邦禁”,称为“刑官”;“冬官司空”,职掌“工程”。此外,在周天子下面还有太师、太傅、太保,称为“三公”或“三保”。以上合称“九卿”。他们世代为官,世代享有卿的政治大权,执掌着政权的制度,就称为“世卿制”。《诗·大雅·文王》曰:“文王孙子,本枝百世,凡周之士,不(丕)显亦世。”这段话概括地反映了周代贵族累世为官的事实。
在世卿制下,王朝官吏和地方诸侯虽然都具有世袭官职的特点,但二者又有区别。封国有相当的独立性,所以其世袭性较为突出。王朝官虽然也有土地附庸,但毕竟不像诸侯国那样有很强的独立性,国王的意志和贵族间的权力之争等因素都可能造成王朝官职位的变动,因此王朝官虽然可以世代为官,但世袭的职位并非固定不变。
如前所述,世卿制的产生是与分封制和宗法制分不开的。西周初年,周天子把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或同姓子弟,是为诸侯国;诸侯国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采邑”,任命他们为卿大夫;卿大夫又把自己分得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子弟,是为“禄田”,任命他们为士。与这种分封制相适应的宗法制的具体内容是:天子世世相传,由嫡长子继承,奉祀始祖,是为大宗;嫡长子的同母弟及庶兄弟封为诸侯,叫小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的同母弟及庶兄弟为士,是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余为平民。诸侯对天子是小宗,但在本封国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是小宗,但在本族又是大宗。这种由嫡长子世袭的制度,在官制上就是世卿制。
世卿制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当时也发生过重要作用。首先,作为王朝统治基础的贵族,在世袭制下与王朝形成较长时间的共存共荣,有利于维持和巩固正常的统治局面。各级贵族必须依赖王室的庇护来谋生求发展,而世卿制给各级贵族充分共享政权的机会,从而换取其对王朝的效忠,世世藩屏周室。其次,贵族垄断教育文化,从而保证了王朝统治的有效运转。
军功制
军功制度就是按照军功的大小赐给臣民田宅、食邑的制度。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选任官吏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诸雄蜂起,竞相争霸,哪个国家拥有人才,哪个国家就能取得霸主地位。而传统的世卿制将选用人才的范围限制在血缘关系以内,不利于更广泛地吸纳人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关系也日渐疏远,血缘纽带的维持作用日趋松弛。诚如李斯所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国公室与卿大夫的矛盾日益尖锐,地方诸侯随着其势力的不断扩大,对周天子也不再那么尊重,从周王到诸侯、卿大夫再按血缘世卿制选用官员显然难以巩固其统治。各地诸侯为了发展自己的势力,便纷纷冲破世卿制的限制,事先选用一些不是贵族而才华出众的人担任要职,如齐桓公重用小商人出身的管仲、秦穆公重用沦为奴隶的百里奚。因此,废除世卿制,广泛地选贤任能就显得势在必行了。特别是各国在变法的过程中,大胆创新,任人唯贤,都把奖励军功作为选贤的重要内容。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魏国魏文侯在位,李悝任相后,进行变法。变法令中的第一项内容就是宣布废除世卿制,代之以“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劳而禄有功”,即选拔官吏、按照官吏的功劳分配俸禄的新制度。魏国坚持“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吴起初到魏国,魏文侯问李悝:“吴起怎么样?”李悝回答:“贪而好色,但用起兵来天下无双。”魏文侯毫不犹豫,任吴起为大将。吴起果然一出征便克服5座城池。这是春秋战国时期选贤任能的一个事例。最有代表性的还是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支持商鞅变法时确立的军功爵制。在当时两次颁布的变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宣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秦王的家族成员中如果没有军功,也要被取消贵族的资格,不得以血缘关系取得官爵利禄。异姓的贵族更不得享受世袭特权。变法中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赐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韩非子评价当时的情况赵括像说:“明主之吏,宾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起于卒伍。”可见,从有政绩、有战功者中选拔官吏已经是普遍现象。
封建统治者虽然实行以军功赐爵的政策,但出于严格的封建等级限制,却不允许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而进入上层统治者的行列,因而规定他们只能获得低级爵位。在秦代,爵分20级,第七级为大夫,第八级为公乘,“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当时,七级以下为低爵(或称民爵),八级以上为高爵。《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刘劭《爵制》:“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第八级公乘是以军功获爵的最高级,一般吏民不得超过这一级,如果超过必须转让给自己的儿子或兄弟。尽管封建统治者对一般吏民通过军功获爵作了严格的限制,但无论是高爵或低爵,都能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些特权。因此,它适应了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及建立集权政治的需要,为各国选拔了大批优秀人才。在诸侯称雄的情况下,哪个国家新的选任制度推行得好,哪个国家就能够聚拢人才,就能在争霸中取胜。秦国之所以歼灭六雄而成就统一大业,与其新的选任制度的完备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汉朝以才力为官,其实质就是以军功。《汉书·地理志》记载:“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才力为官,名将多出焉。”这里的六郡,据颜师古注,乃指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汉书·赵充国辛庆忌传赞》有一段话,正好可给《地理志》做注脚:“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汉兴,郁郅王围、甘延寿,义渠公孙贺、傅介子,成纪李广、李蔡,杜陵苏建、苏武,上邦上官桀、赵充国,襄武廉褒,狄道辛武贤、庆忌,皆以武勇显闻……何则?山西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处势迫近羌胡,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显而易见,志文“以才力为官”亦即赞文“以武勇显闻”之意。此途实为军功人仕的一种特例,过去史家亦有称其为“从军”者。
后来,明代也采取过从士兵中提拔军官的制度,作为科举制度的补充形式。如成化十四年规定:“军人有功,升一级,至小旗。”由军功再逐级升总旗、百户。
三选制
管仲像春秋时期,奴隶制走向崩溃,中国社会出现了第一次大震荡,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使春秋各国、尤其是春秋五霸的选拔人才制度迅速确立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齐国的三选制。
公元前7世纪,齐桓公执政,任管仲为相进行改革。管仲首先提出选拔优秀官吏的三选制。其具体做法就是:先由地方举贤(一选);齐桓公亲自接见,根据面视与问策,决定任用与否(二选);然后将所选官员再让各部门长官考察。在实践中加以考察,优秀者给以重用,平常者去之(三选)。凡经三次审选,政绩最优者升为上卿,由普通的士直达将相阶梯。这种破格选拔要求很严格,并且规定了一定的标准:劝勉国事有功无过的,为上等;从政有政绩,且田野土地多不荒废,办狱案严肃认真的,列二等;劝勉国事有功且又有过者,从政有政绩,但能力偏低,田野多荒芜,办案又轻忽者,一律为下等。这一标准打破了西周的贵族世袭制度,齐国也因此得到了一大批奇才异士,终于成了春秋第一霸。这种选拔人才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当时的时代也不愧为一个巨大的进步。
齐国的三选制度对楚、秦诸国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楚国打破常规,不论出身贵贱,凡有治国之才者均被重用,也很快富强起来,并成为势力显赫的春秋霸主之一。秦仿效齐的做法,以贤为宝,唯才是举。秦穆公由于勤求贤达,选拔了百里奚、蹇叔、由余等人为将相,使各种人才集结于秦,终于形成争夺春秋霸主地位的强大势力。始于齐国的三选制度,经楚、秦进一步发展,成为不同于夏、商、周三代的任用选拔制度,为建立新型的选任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严格意义上讲,乡举里选实际上就是一种荐举制度,只不过这种荐举是在贵族的基层组织乡、里(闾)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被察举制所代替。
征召
所谓“征召”,即指皇帝以特征或聘召的名义任用一些知名人士担任高级官员的选官方法。
征召至少源于周朝。据《吕氏春秋》记载:“周天子,勉诸侯,聘名土,礼贤者。”其中“聘名土”即为征召。这种选任官员的方法被沿用了下来。
战国时期,七雄并峙,争战激烈,急需真正有才干的武将和士人。有的国家为了招揽人才,采取公开招贤的办法。如秦孝公颁发招贤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商鞅就是应招人秦的,并受到重用。燕昭王即位于危难之际,“卑身厚币以招贤者”,于是“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士争趋燕”。齐国为了吸引人才,开办稷下学,一些有名望的学者“皆赐列第(上等房屋),为上大夫(爵位),不治而议论”。一些有远见的太子、公子、丞相等也无不礼贤纳士,作为自己的下属或门客。
秦汉最高统治者为治国安邦计,常常根据国家的需要布告天下,征召贤能之士,对个别才能出众者甚至单独征聘。《史记·叔办通列传》记载了始皇时薛人叔孙通以文学征的例子。《水经·漯水注》记录了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的例子。《史记·萧相国世家》也记载了萧何为泗水卒史,课居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之的事实。这说明皇帝征召已成为秦朝重要的选官制度。
西汉建立以后,人才缺乏,能征善战的布衣将相未必能在和平环境中管理好国家。汉高祖认识到了这一点,于十一年下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以此布告天下,公开征召治世贤才,直至汉亡,相沿成例。皇帝征召一直是重要的选官途径。一般情况下,被征用的士人应自备车马,赴朝廷任职。《汉书·贡禹传》:“元帝初即位,征(贡)禹为谏大夫……禹上书曰:‘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龚胜传》载:皇帝征贤者,“大夫乘私者来”。有时诏令沿途州县,对应诏者供应酒食住宿。例如:汉武帝元光五年(前130),曾征吏民有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昭帝时,涿郡韩福以德行征,诏令“行道舍传合,县次具酒食,食从者及马”。
大司马印对于一方之望或有特别才能者,皇帝往往派专人、专车,带着礼物前去征聘,一方面昭示国家重视人才,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征召者的一种优待和荣誉。《汉书·儒林传》载:“武帝初即位……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弟子二人乘轺传从。”《后汉书·韩康传》载:“(韩康)博士公车连征,不至,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
对于皇帝的征聘,被征聘者有应聘或不应聘的自由。例如:“(严光)特征不至,年八十终于家。”(徐稚)“桓帝乃以安车玄纁,备礼征之,并不至”。凡此不应聘者,东汉多于西汉。从表面上,似是一种自由宽松的气氛,但这一现象的背后显示了深刻的社会问题。对东汉统治者来说,征聘只是一种沽求贤之名的方式。对被征召者来说,遁隐则是钓清高之誉的一种手段。同时,由于东汉末年政治黑暗,也有一些知识分子受儒家“道明则出,道暗则隐”的思想的影响,不愿与社会上的浊污同流,暂时隐耕山林,以待“道明”时博取更高的资本和荣誉。
魏晋南北朝时期,征辟仍是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刘备三顾茅庐,聘请诸葛亮辅政,成为我国历史上的佳话。高级官员开府自辟僚属的更多,因而有“开府仪同三司”的制度和官位。凡身兼军政要职的,都置两套僚属。
隋唐加强中央集权,官吏的选用权集于中央,州郡不可自辟僚属。中唐以后,身兼中央要职(宰相、御史大夫)的节度使仍可自选僚属,但不算正式职务,一般还得奏请朝廷任命其他正式职称。例如:杜甫曾被四川节度使严武聘为节度参谋,又经严武举荐由朝廷任命为检校工部员外郎。检校是“检查督促”之意,并无实职。
宋朝在制举之外,对于确有才学而又不肯应试的隐逸之士,命地方官尽量搜罗,予以征用,做到“幽隐必达”。
元代也很重视访求隐逸之士,征求隐逸、召集贤良是集贤院的主要职务之一。
明初重视征用儒士,建礼贤馆安置应征的人。
清代征召多与荐举相结合,或遣官征访遗贤,或命巡、按举荐,以备征用。
一般而言,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采用的临时性选官方法,因此在方法、程序、授职等方面并无一定之规。不过,从各朝皇帝的征召活动中我们尚能总结出大致的规律来。
其一,名士与现任官吏同为征召对象。一类是所谓品学兼优的名士,他们虽无一定的官职,但名气很大,在地方上有相当的影响或势力。《后汉书·逸民列传》载:“韩康家世著姓……遁人霸陵山中……桓帝乃备玄纁之礼,以安车聘之。”杰出的科学家张衡由于精通天文、历算,善为机巧,海内闻名,汉安帝征他为郎中。《后汉书·张衡传》载:衡善机巧,尤致思于天文、阴阳、历算……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再迁为太史令。另一类人则是现任或曾经任过职的官吏。这些人的官职一般都比较低,但颇有才干,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皇帝慕名征召。《后汉书·儒林列传》载:谢该“仕为公车司马令,以父母老,托疾去官……诏即征还,拜议郎”。
其二,征召与臣属荐举相结合。封建皇帝身居深宫,根本无法直接了解宫外人事。因此,皇帝征召的对象一般都是由臣下推荐的。这种推荐与征召相结合的选官方法与察举不同,它只是臣属以个人名义向皇帝荐举人才,然后再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将人才礼聘来,授以官职,比察举制更具有灵活性。《后汉书·郑兴传》载:侍御史杜林向皇帝推荐郑兴,于是皇帝征郑兴为太中大夫。《汉书·何武传》载:“大司马曲阳侯王根荐(何)武,征为谏大夫。”《汉书·彭宣传》载:“(张)禹以帝师见尊信,荐(彭)宣经明有威重,可任政事,由是人为右扶风,迁廷尉。”
其三,征召只是皇帝针对个别人而进行的选官活动,不像察举制涉及的范围那样广泛,但两汉时也仍然发生过规模较大的征召活动。例如:汉武帝元光三年(前130)曾下令“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又如:王莽秉政时,曾“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其四,对于征召礼聘来的人,所授职务大体有两种。一种授予博士等职,作为皇帝的顾问。例如,《史记·叔孙通列传》载:“叔孙通者,薛人也。秦时以文学征,待诏博士。”又如:西汉夏侯胜善于讲说礼服,被召为博士。贡禹以明经洁行闻名于世,被征为博士。像这样被征召来备为顾问的人,一般都是文人学者。另一种则授予握有实权的高职。《宋书·自序》中有这样的记载:“秦末,沉逞征为丞相,不就。”《汉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被“征诣公车,拜为青州刺史”。《后汉书·张堪传》载:东汉张堪有志操,为光武帝刘秀“召拜郎中,三迁为谒者”。
征召,这种由臣属私人荐举、再由皇帝礼聘授官的方法,虽然比察举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很容易为臣属提供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的机会,因为谁也不会向皇帝推荐自己的仇敌,总要将亲友推荐上去,如果被征召授官,就能与自己互为依托、彼此照顾。另外,被征召的人都是来自地方世家或在任官吏,贫寒小户之家的人很难得到这种荣幸。因此,这种征召选才的方法很难说能选上多少真正有才干的人。可以说,征召不过是封建最高统治者摆出来的所谓礼贤下士的一种姿态,以此笼络收买人心、换取一个好名声而已。
吏道
吏道是历代下级文官的一个重要来源。西周戈以下的官府办事人员和贵族家臣极少有升迁的机会。战国以后,高级官员的家臣或僚属经过他人推荐或自荐,升迁比较容易,是许多士人入仕的重要途径。从大官僚属中选拔官员,一般称“吏道”。这种情况在汉代尤为常见,如“王吉以郡吏举孝廉为郎”,“尹齐以刀笔吏稍迁至御史”。东汉“才智之士,多由郡吏而入仕”。
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掌握朝政大权的藩王或大臣,其幕府称为“霸府”。一旦夺得皇位以后,其僚属都转化为国家重要官员。
隋代自九品至一品官称为“流内”,不入九品的职官称“流外”。唐宋沿袭此制。经过考铨,流外可以递升流内,称为“入流”。节度使的幕僚,经过举荐,也可以变为国家的正式官员。
宋代胥吏人数既多,其势亦强。由于皇权的高度集中,政事的处理,长官不能自行裁决,而只得依照成例。对成例最熟悉的,莫过于吏,因此长官常常受制于吏。吏是入仕的重要途径之一。元代的吏有掾史、令史、书写、铨写、书吏、典吏等名目,一些较高级官员多出身于吏。
明代选官三途并用,吏员是三途之一,规定“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藩(指布政使)、臬(指按察使)、府、州、县吏员任主官自辟,由掾史达显贵的不乏其人。
清代吏员升迁较难,须服役5年才能议叙。吏员考职,一等用正八品经历,二等用正九品主簿,三、四等用从九品、末流。因吏员品秩卑微,升迁又难,所以一般士人皆不屑于吏道。###00###科举制度
科举制
隋唐之际新兴起来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以后,封建政权利用九品中正制品第人才,录用官员,清要官职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期,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扩大。北周时,“选无清浊”。隋朝建立后,九品中正制废弛,但以秀才、明经等科课试选士的做法仍沿袭下来,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并在唐代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被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袭,并为古代朝鲜和越南所仿效。科举制在清朝末期被废止。
唐唐初历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科举制日益趋于完整。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比较常见的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科。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仅予出身。现任官吏也可应制科,而且可以一再应试。常科的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时还一度置道举(试《老子道德经》《庄子》),还有童子(限十岁以下)举等。常科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重要;玄宗以后,进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叶以后,官僚虽位极人臣,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终不为美”。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开辟了仕途。
除间或因事停举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设科取士。报考的人来自各级学馆者,称生徒,由学馆荐举学成者,送尚书省参加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他们首先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到尚书省参加礼部(开元二十四年以前则为吏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明经科主要试帖经,即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的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三十岁考中的人已经被看作“老明经”了,因此地位不如进士科。隋朝的进士科仅试策,唐太宗时曾加试经、史,唐高宗末又加轼帖经、杂文。杂文最初是指箴、铭、论、表之类,天宝年间始专试诗赋,并作为录取的主要标准。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于举子多而录取名额少,终身不第的居大多数。因为考中进士非常难,一旦登第就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被社会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可以在仕途上飞黄腾达。
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这三科是选择专门人才,录取后只在和专业有关的机构任职。唐代应考秀才科者极少,及第者屈指可数。
唐代科举考试并不糊名。应考者姓名对主司是公开的。进士科的应试者,多在礼部试之前,把自己的文学作品编录成卷轴,投献给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现自己,并争取有力者的推荐。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贡举。贞观以后,则由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所责骂,玄宗以员外郎位望较轻,遂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后成为定制。也有由其他官员来作主考官的,称为“知贡举”。及第进士称主考官为“座主”,自称“门生”,同时及第的进士称“同年”,进士彼此互称“先辈”。礼部试一般是正月考试,二月放榜。开元中,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但详覆有时于放榜之前进行,有时于放榜之后进行。放榜之前礼部将录取名单进呈宰相征求意见,称“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动。详覆之制屡兴屡废。若遇科场生事,皇帝即令覆试。录取者覆试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贬官。
贡士如科举考试通过,仅取得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人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远不如进士、明经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举制时,曾经起了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但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尤其严重的是座主、门生、同年相互援引,结为朋党,大大败坏了宦风。如李宗闵与牛僧孺就是同年进士,并且同年登制科,两人即牛党之魁;又如令狐楚、萧俛与皇甫傅亦有同年之谊,三人遂成穆宗朝的牛党中坚。随着科举制弊端的产生,其为中小地主广开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时候,“榜出,率皆权豪子弟”,出现了“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的严重情况。为克服这些弊病,宋代科举考试采取了糊名、誊录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时,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征徭”。唐武宗时,更明确规定进士科出身的人称“衣冠户”,有免除差科色役的经济特权。唐代“衣冠户”是宋代官户的前身。
五代时,中原列朝都承袭唐朝的科举制度,惟“偏方小国,兵乱之际,往往废坠”。
宋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相当完整、严密的科举制度,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有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元啣后,进士科分为诗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科,一度设经明行修、八行、宏词等科。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土、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终宋一代,科目呈现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愈益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代实行解试、省试、殿试等三级考试制。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方式,每逢科场年,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自开宝六年(973)开始,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从此,每次省试后,必定举行殿试,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解试、省试、殿试外,南宋四川还举行与省试相当的类省试,以照顾远离临安的四川举人。为了防止各级考试的考官作弊,规定有关官员的子弟、亲戚、门客应试时必须回避,另派考官设场屋考试,称“别头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科目和身分的举人,实行不同的考试方式,有牒试、帘试、附试、同文馆试、锁厅试、比试、拍试、刑法试等。
各级考试的考试程式逐步完备。如省试,在开考前数日,考官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在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亦即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又委派权同知贡举二至三员协助。另外,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富、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员,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称举人,应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举行唱名仪式,皇帝临殿,由知举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向士大夫广泛开放,除严禁有“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人应试外,对于各科举人,不重门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录取。每次殿试录取的举人总数,比唐代礼部试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一般地主和殷富农民,还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于少数。
朝廷还禁止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的关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人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严防作弊。
宋代科举制曾经起过一些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选拔出来,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辽金元辽王朝取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即曾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过取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数十人。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禁止契丹人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到辽末,上述禁令实际上已经废弛。
金代采取科举形式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分别称为“北选”和“南选”。未久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1160年后,每次都在500人以上,最多时达到900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学试策、诗,同汉人进土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
元朝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都未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复科举制度,次年即举行考试。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300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75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25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及同进土出身,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和进士的地位,都要低于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