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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进步

明治十三年(一千八百八十年)宣布法律,定行政权之分掌,始兴府县会。嗣有郡区邑村(町村)编制法之宣布,以地方自治为基址。先是,明治六年(一千八百七十三年)有征兵法之制定,以“国民皆兵”为主旨,盖谓:“防卫一国者,不仅为国民之义务,又为其权利也。”其余政策,类是者多见采用。国民任其公同之务,实始乎此。十四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天皇欲采用立宪代议之政体布诏勅,而示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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