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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章改正

约章改正

维新改革阅四年,既进步,乃觉安政年间幕府所订定之约章多辱国者。苟欲保国威,不可无改正。嗣后时势推移,内治为急,对韩政略复多变故。然改正约章之议,恒为日本政治之一大难关,宛如“爱兰自治案”之于英国,民心屡以此议动摇,内阁亦数以此议更迭。或作元老内阁,或作人才内阁,皆不能解决处理之。

不利之项目

幕府所订定之《通商航海约章》于开市港埠置租界(居留地),定治外法权之制。今举其约章中不利于日本之项目如下:

一、开放东京及横滨、神户、大阪、长崎、新潟、函馆六港,充通商之地,任外人居留焉。

二、允许治外法权,使日本法庭不得加审判于外人。

三、输进物货之税,取最低之率。

是等项目固非可永久保留者,诸国初认之,故约章有一条曰:“明治五年以降,经缔盟国互相认诺,可改正约章。”及期迫,诸国不为改正之预备,但以日本伍于基督教列国之间,能适为对等国与否,相讨议而已。

岩仓大使

明治四年,岩仓大使行欧美诸邦,咨以改正约章之议,意谓将军不过天皇之一吏员,列国与幕府所缔定之约章未得其正,故宜速改正之。然大使不能成功而归。盖日本之法律未完备,其习惯亦不足以担保改约之效也。

此时缔盟共十八,相谋取联合商议之法,惟其商议欲选公共之要目而不可得。甲国则主持低率输进税,乙国则谓以其国人置于日本法律之下非所快。其间,美国独允别缔约章,且让弃其争议之条目,然尚谓其新约章待各国改约皆成而同时实行之,故其议亦不能成。日本因约章伤损国家固有之权,外人置法庭于日本,日本不能自定税率,故国人咸龂龂然于法税二权之回收。苟有让步,至愿以日本全国之开放以易之,使外人行旅通商得以自由。

列国抗议谓:即开放全国,无大利于商务。日本法官伎俩品性虽可信凭,究未若西邦法官之富有经验。以西人见之,日本法律不独不完善,其法官之无经验亦恐误用其法,故未可遽撤领事裁判之制。盖列国忘其国人移住南美诸协和国者,皆服从其所在地之法律耳。

日本改约之议,至明治二十七年卒不得遂。是岁,英国罗斯倍利内阁挺然自为,主动助是案之解决,使日本屈辱损害积四十年者一扫而清之。盖改约之议,与缔盟诸邦交涉六次,始奏其功耳。初二次不过短简之交涉,而为其成功之地者,则始于井上伯之折冲。

明治十五年,井上伯与英国政府交涉,开预备商议。此时,日本政府提议,请待日本发刊英译《新民法》时,撤租界外领事裁判之制;更经三年后,亦并撤租界地领事裁判之制。苟欲行之,别允以会审之制,日本法庭置外国法官二人;又必改正法律,将其草案示缔盟各国而受其承认。若海关税率,则自百分之五增至十分之一。预备商议之终末,缔盟各国委员参与会议。此时,英、德二国为主动扶持约稿,示让步意,然此终末商议不得达。

井上伯之商议

自明治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二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井上伯与外国使臣开商议二十八次,反覆论辩,不得归决。其间所议之条目,遂漏泄于外,舆论嚣然。

舆论反抗

会十九年十月,英船“挪尔曼顿”号遭难于纪州洋而沉没。船长及船员仅以身免,而不救其同乘之日本人。或云日本人皆幽闭于舱中,与船深沉没于海底。全国传此悲报,愤激殊甚,于是排外思想益增。政府遂得时机,稽延改约之议。外相辞职。

大隈伯之商议

二十一年二月,大隈伯任外相更开改约之议。伯与各国折冲,务令在留之外人自晓然于改约之要图,故恒为旷日持久之计,不以过促操之。遇外人,又避其联合每一国开商议务,以减杀列国公使之势力。乃察墨国无一人居住日本,通商之利害所关尤薄,而先与之商议,《日墨改正约章》遂得盖印。据此约章,日本之让步只一事,即大审院置外人法官,令参与于案件之关外人者是也。约章又约以新法律之制定,新法律施行后三年撤治外法权。

嗣则与美、德、俄等各国议定改约,以明治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为其始实行之期,法国约稿亦将盖印,其他诸邦莫不同意。英国与日本贸易尤盛,改约之议常调停其间,英改约亦且就矣。

大隈伯之遭难

忽有舆论之反抗,咸以大审院置外人法官为非,有狙击大隈伯者。伯一足负伤,改约之议遂寝,而大隈伯之尽瘁亦再归无功。又一年,复开商议。

青木氏之商议

青木子代大隈伯任外相,更开改约之议。其约稿乃修正大隈案,所提要目七端如下:

一、治外法权向后五年间,只存之于租界;租界之外,皆令服于日本裁判权。

二、土地、铁路、矿山、股票等之领有权,不许外人。

三、不立法官,任用外人之约。

四、不许沿岸贸易。

五、不预约法典之编纂。

六、开放国中。

七、税权、酒、烟草、酱油等四种者,可任意课税;其余则以平均一分一二厘(百分之十一二)为输进税之准率。

青木子既提此议,而英国保守党内阁以善意承认之。

榎本子之商议

山县首相意不协,辞职。松方藏相代为首相。适俄国皇太子遭难于大津,青木外相负责辞职。榎本子代之,以法典之施行,为回收法权之要端,而尽力于改约之议。然松方内阁以预算案故与议会冲突,遂至辞职。于是改约之功,更待于陆奥伯之折冲。

众议院之奏上

明治二十六年十二月,众议院议定奏请改约之案表决,时以十二票多数决议上奏,要曰《通商约章》之夺税、法二权,固为不法。而政府于改约之议,多失败。如治外法权之制,为辱国;日本关税不能自行其权利,外国之于日本物货或课以禁止税,是有妨于日本商工之发畅。故具三要目而奏之。其三要目如下。

一、宜撤领事裁判之制。

二、宜回收税权。

三、宜禁沿岸贸易。

于是政府外交不独用意于列国,又当有以对帝国议会所表之舆论矣。议会舆论咸不怿外人之杂居,及外人领有土地。反抗益烈而改约之事益难。

陆奥伯之商议

日本政府得罗斯倍利内阁之提倡,与英国开始交涉。惟虑帝国议会之形势,将为商议之梗,乃由英断而再令议院解散以制遏民论,乘其间而进改约之议。明治二十七年(一千八百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罗斯倍利卿与青木子押印新约章于伦敦。而改正条约积四十年。不能决者至是乃定。

战胜之效

日清交战之际,日本海陆军屡胜,列国畏敬。于是美、意、俄、德、法、澳、匈等诸国,皆继英国而认改正约章。至三十年(一千八百九十七年)末,欧美主要各邦与日本莫不印,而对等之约章成。

上所述者,为改约小史。若其改正之功过,则无暇论之。今乃说“朝鲜案件”以及其遂至日俄交战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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