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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欧美列强东向之压迫

欧人之东向

第十六世纪以后,欧洲各国寻觅殖民地之热日甚。葡萄牙人既舟通印度,西班牙人复寻觅美洲,荷兰英吉利人各组织东印度公司,以开拓东洋之殖民地。彼等所至之地,先传其基督教。

明正德五年(1510年),葡萄牙人取卧亚,建礼拜堂,驻传教师。一五四一年,葡萄牙商船漂到大隅种子岛,入鹿儿岛港,至日丰后之地。于是年年载货物往日镇西诸港贸易。有萨摩人某,杀人逃卧亚,投于传教师萨维哀。萨维哀乃知日本之可以传教,一五五一年,率其徒二人至鹿儿岛。岛津贵久许其弘教,既而葡船货兵器于其敌,岛津遂禁西教。萨维亚乃赴山口传教。一年间,授洗礼者三千余人。后,大友义镇迎之丰后,极崇信之。由是,日之南部与葡商贸易遂盛。

其后,将军义辉信基督教,西洋教师二三人居日京都,信之者益众。且其时佛僧骄恣,人皆厌之。织田信长因请日皇许其传教,并为基督教建大成寺,信徒遂有十五万人之众。

其后,丰臣秀吉为关白、太政大臣,灭群雄。至博多,基督师之在长崎者往谒。秀吉怒其倨傲,捕逐海外,禁其传教,毁基督教之南蛮寺。惟其教传播已广,至文禄三年(1594年),搜捕教师之在大阪、京都者,尽逐之,斩信徒二千人。基督教之禁益严。

一六○○年,荷兰商船至堺浦,幕府送之浦贺,毁其船。德川家康召船长耶杨士于江户,问海外之事。由是,西班牙、英吉利、安南等商船相继往日。家康引见其船长,赠书其国王,给符券于船长,许通商。日人亦乞幕府之印券,发船往海外贸易。

西历一六一二年,荷人呈书幕府,告倡基督教者有觊觎之志。于是家康逐外国传教师,严教禁,捕治教徒。至家光将军之时,犯基督教禁者不绝,囚悬偿求告者,禁民往海外,停朱印船,禁作大船,犯者处死,拒海外诸国之船,惟中华及荷兰之商舶准到日,封锁阿久根、博多、五岛、平户、大村五港,仅存长崎一港为贸易埠头,检查外船货物,凡涉教法者禁乘之,是曰禁书。先是,西洋人之寓诸港者,与土民杂居,人民随意贸易,至是使官监市场,不得自由商贾,犯者处斩。

宽永十五年(1624年),天草之乱平后,教禁益严。书耶稣使四民踏之,以验信否,不踏者杀,称曰踏绘。复命筑前国主黑田氏、肥前国主锅岛氏,隔年以兵防戍长崎。命平户藩筑炮台七处于港口。家光将军谕长崎奉行曰:“国内背叛,代以异姓,止吾家之耻,丧寸土于外国,日本之耻也。”

迨家纲之时,英船到长崎请互市,亦被拒。欧人在长崎互市者惟有荷兰人,此外仅有我华人,而船数各有定限。

至德川季世,宽政初年(1797年),美船往中国遇风,泊于熊野浦。寻,俄人至虾夷之根室,请与日通商,幕府命往长崎。其时,松平定信虑外人入寇,乃巡视安房、相模、伊豆、大岛等地,戒诸藩尽心防御。

文化元年(1804年)九月,俄使勒查诺的至长崎,请通信贸易,长崎奉行肥田赖富馆之于富豪之家,请命幕府,幕府拒之,俄船乃去。

后三年,俄船二艘侵掠虾夷择促岛,及于柯太各地,烧官署,发火炮,与南部津轻之戍兵相战而逃。于是命仙台会津发兵戍虾夷,命井上于伊豆、相模、安房海岸筑炮台。是年八月,英船辉敦舰闯入长崎港,戍兵不能御,奉行松平康英欲击之,而肥、筑乏戍兵,康英愤慨自杀。幕府罚锅岛齐直。于是,攘夷之论遂起。

外国船舶时侵日本滨海之地。文政八年(1825年),幕府乃发令沿海诸国:凡近岸者,不问事情炮击之。天保八年,美船莫利逊号载漂流于澳门及菲律宾群岛之日人抵浦贺,即被炮击而去。漂流之日人寿三郎,托书致于国内,略曰八年前海上遇风至一岛为黑人之奴,被送至广东澳门,为美船所救,六年前至浦贺港口遇炮击,再至萨摩又逢炮击,不得已再赴澳门,归心虽切,莫可如何云。

此书长崎奉行柳生久包呈之幕府,遂废前令,而令送漂流民至日者送长崎,而与以薪水食粮。惟自后外国船到日港湾者加多,幕府乃更下令沿海除华荷两国船外,即送还漂流日民亦不收受,藉图外国船之减少。

中英鸦片战之结果,开五港为商埠,于是欧美之船东来者渐多。各国船舶有往琉球及小笠原岛求薪水食粮,并欲建贮煤所于斯者。盖此二岛离日本远,为幕府势力之所不及,而日本沿岸又不许船近也。(小笠原岛当时为无人岛,琉球仅为岛津之属地。)天保十四年(1843年)十月,英船一只到琉球八重山岛,上岸测量山野海边而归。是年十二月,又到一船,测宫古岛而归。是后,常有英法之船往琉球。当时,欧美诸国船到东洋者不止一国,其势力均衡,此小群岛遂不为欧美所并吞。

荷使到长崎

日弘化元年(1844年)六月,荷船自巴达维亚到长崎,告日人曰其国王将有忠言呈于日幕府,所派特使不久到日。幕府即命福冈藩主黑田齐溥、佐贺藩主锅岛齐正严警备。次月,荷使哥布斯乘军舰到长崎,将其国王威廉二世致日大将军之书,交于长崎奉行伊泽政义。其书大意,谓:“英国图贸易之利,战中国胜之,开五港。日本与欧美和亲、贸易较有利。若不听,则各国之兵舰势将寇日边境。”云云。幕府获此忠告书,付有司议之,不能即决。九月,命长崎奉行传语荷使,曰:“答书他日交于长崎之甲必丹。”而使之归国。

既而,幕府决墨守旧制,翌年六月与书于长崎荷兰甲必丹,曰:“不能遽变祖法。”盖既往二百余年间,除华、荷之外,不与他国往来。向以欧美为夷狄,自英俄往寇,更恶欧美,当时除荷兰学者之外,上下尽有攘夷之思想。故荷王有理而富同情之忠言,亦不为幕府所容。

幕府自答荷王不可变祖法后,即注意于海防。英、美二国之船,果来请通商。荷兰虽蒙拒绝于前,仍举欧美之近况以告,促日幕府之反省。荷人虽再三忠告,幕府仍置不理。当嘉永二年(1849年),英人往浦贺之时,日人哗然相告,怖开事端。论者或曰外国船窥伺近海者,弛炮击外船之令故也。幕府之中曾有恢复炮击外船令之议,其老中阿部正弘虽征意见于诸有司,而无献明确之见者,遂不能即复炮击外船令。则海岸之防御未完,虽欲击夷船而不能,故踟蹰莫能决。一八五三年(嘉永六年),美东印度舰队司令官贝理(Mathew Colbraith Perry)率军舰到日之后,于是开港攘夷之论鼎沸,而启幕府衰亡之端。

美舰队司令官贝理到浦贺

美久欲与日通商,而日取锁国主义,遂派舰队迫日结和亲条约。一八五三年七月八日午后,贝理率军舰四艘到浦贺洋面,投锚后,浦贺奉行支配组与力中岛三郎助即往旗舰(Susquehanna)。而司令长官舰长皆拒见,且不许上舰。再三交涉,始获见舰队参谋海军大尉康梯(John Contee)。

中岛依例询国籍、舰名、指挥官姓名、到日目的、人员数目等,更云浦贺非应接外人之地,应往长崎。但皆遭拒绝。答谓:“司令长官若非日本国政府所任命、持有委任状之最高全权委员,不接见。若日本人有冒犯美国旗情事,决不容赦。番船包围舰队而监视之,最难默视。若不立刻召还番船,司令长官当以兵力解放之。”并云:“司令长官来送美大总统之书翰,望奉行自来受副本。”

浦贺奉行户田氏荣乃使与力香山荣左卫门,冒称浦贺奉行,往美旗舰曰:“在浦贺难受国书,宜速往长崎。”贝理使其部答:“不能听命。”荣左卫门乃云“须得江户幕府之训令而答国书之受否”而离舰。

彼时,贝理所乘之舰为不用帆橹,吐烟逆风而能走之轮船,日人向所未见。浦贺离江户密迩,与远如外国之长崎异。江户士民获此异船来航之报,惊骇万状。幕府下令异船进江户湾时,应乱敲警钟而警戒之。市内骚然,老幼避离,诸侯及其部属皆作遣家族于其领土及采邑之准备。美舰复日夜放炮,盖使官民失色。

其时,幕府老中之首班阿部正弘,与同僚牧野忠雅相谋,命诸吏议应付美舰要求之方,更召水户老侯德川齐昭咨之,遂立应急之策,曰:“变祖法与外国通好虽所不欲,而美人之态度强硬难屈,权受其国书,谕之使归,然后普告海内,依众议徐讲善后之策。”乃密命德岛、熊本、福井、荻、高松、姬路、柳川七雄藩,当防备江户湾之任,命在府之浦贺奉行井户弘道赴浦贺与氏荣等见美贝理受其国书,使美舰稳然退出浦贺。

当时幕府之内情:一、不欲破陈规;二、不愿失威光;三、老中(即重要当局)中无能应接外人之人;四、军备不足;五、无与外国作战之勇气;六、不欲失体面;七、老中无决心。因重经众议,而决受贝理所持之国书。

美总统国书之授受,于浦贺西南久里滨临时建筑之屋中行之。贝理命二舰投锚于久里滨之前面,令士兵三百人上陆。日幕府及警卫诸藩之兵有五千人,海上小舟有二百余艘。贝理率部下三十余人入会见之地,出其《大总统致日将军之书》及《贝理之委任状》,与《贝理致将军之通告》二封,授与浦贺奉行户田氏荣、井户弘道。奉行授将军之书致贝理。

国书授受毕,贝理使其译官言曰:“余率舰队去此地,往琉球及广东。明春四五月之交,再来。”日译官询曰:“明春,亦率四舰来乎?”答曰:“恐率更多之舰来。”会见之时,仅二三十分钟。《美大总统致日将军之书》兹译之于后:

北阿美利加合众国米兰特腓尔摩尔奉书于日本皇帝陛下:

予今使舰队司令长官贝理奉书于陛下。此人系合众国海军之最高将校,即为此次航至陛下领地之舰队之司令长官。

予已命舰队司令长官向陛下及贵国政府明告予所怀之极恳切之情。又,此次所遣贝理往日本者,仅欲告知我合众国与日本宜相亲睦,且当互相通商,此外别无他意。

合众国之宪法及法律,本禁戒人民不得妨害他邦人民之宗教、政治,予特命舰队司令长官严禁此等事项,不欲有妨贵国之安宁也。

北阿美利加合众国乃自大西洋至太平洋之国,其中奥莱贡省与加利福尼亚省之地正与贵国相对。我汽船发自加利福尼亚,经十八日得达贵国。

我加利福尼亚大省每年约产金六千万圆,其他有银若干,宝石若干,更有其他诸种物件。日本亦丰富肥沃之国,出伙多贵重之物品,贵国人民又长于诸种技艺。予志欲两国之民互相交易,以是为日本之利,且又为合众国之利也。

贵国向来之制度,除华人及荷人外,禁与外邦交易,固予之所知,然当此世界中随时势之迁移行改革之新政之时,随其时而定新法,则可称智,盖贵国旧制之法律始布世上之时,自今见之,亦已甚古矣。

当此时代阿美利加始被发见,或称之曰新世界,自古人民稀少,而皆贫陋,自欧人移居,人口蕃殖,交易甚弘,故陛下若改革旧律,允准两国交易,两国之利益极大,无可容疑。倘若陛下不欲全废禁与外国交易之古来之定律,则以五年或十年为限而许可之,藉以察其利害,若果无利于贵国,则可再复旧律,凡合众国与他邦盟约之时,当以数年为限,而约定之。若知其事便宜,则再继续旧盟。

予更命舰队司令长官明告另外一事于陛下,合众国之船舶,每年自加利福尼亚航行至中国者甚多,又因捕鲸之故,合众国人民航日本海岸者不少,又若飓风之时,在贵国之近海往往船舶出险,若有此种遇难者,予务请贵国抚恤其难民,保护其财务,以待由本国送船救载难民。予更命舰队总司令长官告陛下以后述之事:盖日本石灰甚多,又食料颇伙,予之所曾闻知者也,我国所用汽船当其航行大洋之时,费煤甚多,而煤欲运自阿美利加其不便可知,是以予请我国汽船及其他诸船,为得煤之食料之故,许入日本,其值以金钱偿之,或贵国人民所好之物件皆可,请陛下于贵国之南边择一地,许我船舶入港,是予之所深愿者也。

以上述之缘故,予命舰队司令长官贝理率一队军舰,到贵国有名之大府江户,和亲交易。煤炭食料及合众国难民之抚恤,即其要办之事。

予更命舰队司令长官贝理献菲微之土物于陛下,愿收纳之,其物固甚贱,然亦足为合众国制造品之标本,且足表予正实敬爱之微衷,祈上帝为陛下垂祥。

此书已尽,爰印合众国之大印章,且自署姓名。时,千八百五十二年第十一月十三日。予之政府在阿美利加华盛顿。

米兰特腓尔·摩尔签名
奉大总统命国务总理爱德华·李爱培莱签名

贝理上将军之书,其一如后:

本书署名人为防备东印度中国日本海之北阿美利加合众国海军之总司令长官,带便宜行事与日本政府协商之全权,本好意由本国差遣到此地,其当协商之事体,详记于我合众国大总统之书中,右书及本书署名人之全权委任书,皆翻译成荷、华文并呈之。

大总统所致之国书之原本及委任书之原本,皆按照日本国皇帝陛下之高贵地位而制者,本书署名人应自行缴纳,愿陛下预指定收受之日期。

本书署名之人,更受上告于陛下之命令,我国大总统对于日本虽抱友爱之意志,而合众国之人民有意到贵国地方,或遇船舶出险而漂到于此地方时,贵国待遇之如仇敌,实不胜惊骇痛心,是盖指往年贵国对美船莫利逊、拉哥达、罗伦司之处置而云也。

阿美利加人如基督教诸国之习俗,对于漂到其国海岸者,不论何地,爱之容之,且拯救抚恤之,斯乃仁慈之所为,是以贵国民漂到合众国领土者,皆抚恤之。凡在贵国海岸船舶出险者,或遇逆风狂浪而入贵国港内者,愿贵国政府以仁慈处置之。其明证之获得,乃合众国政府所切望于贵国政府者也。

又命署名人告贵国,合众国未与欧洲之任何一国同盟,其法律许国内人民自由信教,对于他国人之宗旨教法,更不加以是非。

阿美利加为居于日本与欧罗巴之间之大国,此大国在欧人始发见日本时发见之,其始仅最近于欧洲地方自欧洲移住之人居住之,而人民繁殖迅速,即及于全国,遂达于太平洋海岸,今已有许多大都市,自斯都市乘汽船十八日或二十日即可到日本,如是我国与此方面之交易,将急速繁多,我国船舶,当不久棋布于日本海上。

合众国与日本逐渐相近相交,为不可免之事,故大总统特欲与日本皇帝陛下敦睦交谊,然贵国待遇阿美利亚人,宛如仇寇之风习,若不禁止,其交谊岂能久乎?

与外国绝交而仇视之之贵国之制度,其初立法之时,本为有智虑之处置,但今后两国之交通比之昔日极为容易而迅速,欲固守旧制,是无智之谋,自今以后,所决不可行者也。

本书署名人陈说如上,极愿日本政府虑念防止两国民争斗之必要,以好意返答正实友爱之诚悃。为访问日本而派遣之大军舰数艘,尚未到此海,本书署名人等尚俟其来,今为聊表友爱之情,故率小舰四艘到贵国,明春尚须按照事机,增加数艘再行航来。

虽然如此,愿日本国皇帝陛下之政府,不俟本书署名人再来而采用大总统书中所载之公平和好之策,但其书中之本旨,近日俟得便宜,本书署名人当自详悉。

对于皇帝陛下深致崇敬,诚心祷祈陛下之康宁福祉,万寿无疆!

驻东印度、中国、日本海合众国海军司令官贝理签押
千八百五十三年七月七日

以上二书,乃美人往日之真意。深知当时日之海防不完全,难与美开战,足以威吓幕府当局而有余,故有斯举。

六月九日,贝理授爱国书后,船更进泊及于本牧之边,测神奈川冲(即滩也)水之深度,十一日稍退外湾,十二日遂离江户湾,再向琉球。

当美舰临本牧之时,幕府大为狼狈,急命警卫诸藩,增兵严备。远近骚扰,不可名状,江户人民荷担而立。滨海之家,老幼妇女逃避远处。车马往来,如云如织。其时,日人论者曰:“这次蛮船舶来,真事出非常。呜呼!我国太平已久,人情游惰,实不能敌。今日惟有遂其愿望。嗣后,我国当整顿武备而讨之。”又云:“此机不可失。我国(日本)泰平久,人情皆好华美,游惰之心,日增月盛。其游惰浸透武士之心,此后将不知有何日。这次来航,却为我国(日本)之幸。畴昔,神功皇后征三韩,北条氏御蒙古,丰太阁攻朝鲜,皇国武威耀于万国。今当德川之世,为外夷凌侮,岂非大耻!虽然今日之举,实继前圣之志,洗游惰之心之秋也……窃闻执事欲忘百年之患,偷一日之安,主张亲和。今若主和,外奸虽暂去,而为釀内乱之基,不如速除外奸,欲除外奸,非建举国一致之策不可。若如此因循姑息之人情,纵苏秦张仪掉其舌,亦恐不一致。只有效北条氏斩元使之一举,为全国人心团结一致之名策。噫!德川氏之盛衰,在此一举,若弛此机,则万夷更来,其时内外灾害并至,可怜无罪无辜,万民肝脑塗地,白骨交衢,夫行妻寡,父出子孤之世,当不出十年。”

如此议论,街巷喧传。当时日人汹汹之状,可想而知。因此一役,攘夷之论乃渐有力。

贝理到日之结果

贝理到浦贺之后,幕府经济上政治上无力之事实,遂行暴露于世,德川庆喜公传中相云。

当西方东渐急激之时,幕府国防不完,士气不振,但依历代之余烈,仅保霸业,诸侯兵弱财乏,堪当藩屏之任者无几,国民上下,举不安心,际此时机,谋籍举国一致之力,维持帝国之权威,既须举国一致,则幕府之专断,已为时势所不许。通观当时公私论策,世论皆一致认外患异于内忧,关系国家安危甚大,宜以乘议奏之朝廷,幕府亦认为必要,故伊势守集天下之人才于海防处,欲采众论以定国是,奏上京都谛询诸侯之策,亦为此也。是全为欲顺应大势救济时局之苦衷,若专决武断箝天下之耳口,惟欲张幕府之权威之事,反为逆大势也。

幕府对于和亲拒攘不能决定,甚至不负其责而咨之于各藩及武士之众议,则向来之专政已破其一角,而启处士横议之端,此一事幕府之弱点遂暴露,而有下述之结果。

(甲)幕府告白其无能。

(乙)上级武士暴露其凡庸。有为者之血乃沸腾,而要求登用人材,高倡改革制度。

对于甲,起打破谱代(德川亲信诸侯)专政之列藩会议论。对于乙,起讴歌实力主义打破阶级论。其结果初为攘夷论,而后为尊王攘夷,再为公(天皇)武(将军)合体列藩会议,而终成为倒幕运动。

俄使布恬汀赴日

美使贝理到日,已使日幕府震惊,急谋巩固海防。而自贝理离浦贺后,一月余,俄使布恬汀(Poutiatine)亦率舰四艘到长崎。

俄对于日,前已屡求通好,而未遂其愿,闻美遣使,即急遣布恬汀到日。驻长崎之荷兰甲比丹,曾预于六月二十九日告长崎奉行曰:“俄舰将来,其目的似为监视美舰队之行动。”云。按,贝理之《日本远征记》中,曾云:“俄之所以急派军舰往日本者,日本若拒美而致有日美战争,则俄助日本,先售其恩,然后俟机图吞日本。”云。

一八五三年七月十八日,俄使果率四舰入长崎。长崎奉行大泽丰后守即使锅岛、黑田以下当长崎守卫之任之诸侯警备港内,派吏至俄舰,知其使节来呈国书,急发使江户请命于幕府。老中阿部正弘谋于国僚,更咨问三奉行海防处,并征求水户老侯齐昭之意见,令长崎奉行曰:“先依祖法谕俄人。若不听,则告之曰书翰可受,答书国事多端,难以急决,当俟他日。使荷兰甲比丹通达之,而使之离港。”

八月十九日,大泽丰后守使俄使上陆于西役所,受俄人书翰。此为俄外交部长纳西路持致日幕府老中及布恬汀致老中之书。俄外交部长之书要旨,为要求划定千岛及库页岛之日俄两国之境界,及开贸易之港口。

关于要求划界之事,曰:“在日本北方之千岛(库路里)群岛自昔出于俄,日为其管辖,哀脱洛夫岛亦此群岛之一,库路里人居其一部,亦有日本人杂居。加之俄渔民自昔已栖居此岛,由是有此岛属于俄欤,抑属日乎之疑问。故全权若与日本政府之高官相会商决此疑问,则两帝国之境界亦决定。”云。又曰:“库页岛仅有野人居之,其住民属俄之支配,而乏交易及政教之事。故此三个月来,由俄帝命令归属于俄,且置许多军队以备之。更从事渔猎及其他商业,且定期筑住宅。库页岛之南都阿尼哇港,日本人到者寡少,为全权所据之理由,加之居住阿呢哇之日本人与俄属人民,其蒙保护。”是俄人之主张为要求于千岛群岛方面划定日俄之境界,而库页岛主张属于俄也。

江户幕府接俄人书后,遣筒井肥前守、川路左卫门尉等往长崎,送复书。复书之要旨,虽承认关于境界问题与俄国官吏会同划定,仍曰:“边藩之查复,必按图籍。确有凭据,慎重从事,不许丝毫疏谬。是固非今日所能办也。”关于贸易,虽云:“祖宗遗法所禁,历世所遵奉弗失。”亦曰:“但现今宇内形势变迁,贸易之风骎骎日长,诚不能取古例律今事。”不即拒绝俄之要求。

其时,将军家庆薨亡,家定袭职,国中多事,故曰:“必奏之京都,谕告之列侯群官,协同商议,议定而后从事。”要求决定之答复延之于三五年后。盖欲决定此种事,既须俟国论决定,更欲趁时充实武备也。

当时,布恬汀会向筒井肥前守等要求迅行通商开港,但遵守复书之意旨之不应。布恬汀提及境界问题,主张择捉岛归属于俄,川路左卫门反驳之,曰:“虾夷之千岛,皆为日本之群岛。其名本亦虾夷称之,暂为俄所蚕食,更别定名称,但于哀脱洛夫岛,日本遣人驻之,本为日本之所属。”并云:“库页南岸之地,亦为日本之所属,迄今有人驻防。”强硬主张库页之南部属于日。

双方主张不能一致,遂约定双方派员实地调查后再定境界。布恬汀乃于明年嘉永七年(1854年)正月八日,率军舰去长崎。是年,俄与英法战争。八月三十日,布恬汀到函馆,求薪水,面奉行,请致书幕府,申明因与英法战争不能派员查境界。并云:“即赴大阪候幕府,派员商谈。”盖其时,日已与美结和亲条约矣。

日美和亲及通商条约之订结

一、修好条约

贝理于一八五三年六月离浦贺后,于翌年正月复至江户,幕府迫不得已,与之订和亲条约,嗣与英法订同样之约,更与荷兰另订条约,以致攘夷之论轰然怒发,倒幕之谋滋长益速,兹将此事之颠末,略记于后。

一八五四年六月,美使贝理去浦贺,先到琉球约定于其海岸设贮炭所,许其自由贸易,以那霸港为美舰队之集合地,更派一舰泊于小笠原岛,以美国政府之名,宣言占领此岛,而后离此赴香港,候其本国赠送日本将军之礼物运来,嗣乘旗舰率军舰数艘至琉球,留驻兵一队而后往日本。盖贝理之意,日若不允其请,则占领琉球。

一八五四年二月七日(日嘉永七年正月十日),贝理舰队到伊豆海上,嗣其所率九舰渐入浦贺,进至本牧,临神奈川,日幕府乃使儒官林炜,町奉行井户觉弘(对马守)、浦贺奉行伊津政义(美作守)目附。鹈殿长锐(民部少辅)应接贝理,老中阿部正弘阳谕之曰:“其据去年训示诸藩之趣旨,慎重办事,毋取国辱。”炜等急往浦贺,语美人,将其舰船悉还于浦贺。美人不听,遂以横滨为应接之地,美舰悉泊横滨海边,临时赶造会见之场。

二月十日为初会之日,老中之意,实主和平,谈判之许,可不一一请老中之指令,而专决之。盖此时水户老公齐昭为幕府之顾问,志在攘夷,与老中之意见相异,若谈判委员每事请老中之旨,势不能不咨于齐昭,即有妨于和议。谈判之初,日委员主张祖法不可变,修好通商难许诺,但可订约给与薪水食料及救助难民,贝理虽要求订修好通商,因贝理知难一时成功,遂不订通商条约而单结修好条约,经数次之谈判,互相让步,乃于三月三日订修好条约十二条。

其修文如下:

第一条 合众国与日本,其人民缔结永世不朽之和睦,无地点人物之差别。

第二条 伊豆之下田,松前之箱根两港,日本政府准许美船停舶,以便补给薪水,食料、石炭及其他缺乏之品,下田港条约签订后,立即开启,箱根港明年三月起始开,其所要补给之品物价由日本官吏提示,其值须以金钱偿还之。

第三条 合众国船漂到日本海滨时,许予救助,其漂流民护送至下田或箱馆,本国人许予收受,其所带物品同样办法,关于漂流民诸杂费,两国互惠之故,不必偿还。

第四条 对其漂流或渡来之人民之处理,与他国同样优待,可不加监禁,但须服从正当之法律。

第五条 合众国漂流民及其他人民逗留下田箱馆时,与在长崎之华荷人相同,不加监禁及严厉之处置,下田港内小岛周围约四十里以内可以自由徘徊,箱根港内以后再定。

第六条 必用之物品及其他需要之件,双方商议后决定之。

第七条 合众国船航到前两港时,准以金银钱及物品调换需要之物,但须遵依日本政府之规定,且合众国所提出之物品,日本人非其所好而退还时,必须收受。

第八条 需要薪水食料,石炭及缺乏之物品时,须向当地官吏购办,不得私自购办。

第九条 日本政府对于外国人,若将对于美国人未准许之事予以准许时,则对于美国人亦予以同样之准许,关系前项之事,谈判不加犹豫。

第十条 合众国之船若非遇难遭风,除下田箱馆两港外,不得擅自航舶。

第十一条 两国政府如有无法解决事情,按照情形可遣留合众国官吏于下田,但此非俟条约调印后十八个月之后不能照办。

第十二条 此次约定后两国坚相遵守,在合众国须经参议院批准后,致书于日本大君,此事条约签字后十八个月以后,调换君主批准之条约。

(依《大日本历史集成》译出。)

是即所谓《神奈川条约》。此约以日、汉、英、荷四国文字作成,美全权委员签字于英文,而日全权委员签花押于日本文约,两国皆认其自国文字者为本。(著者依日文本译之。)若两国文字之约中发生意义差异时,无依照何文之约之规定。

条约本文,依译官包德门(A.L C.Portmen)之荷语本为基础。而译成日汉英三国文者,翻译之时不少误译。如第十一条汉文约为:“倘两国政府均有不得已之事情,或应置合众国总领于下田,但置总领之事,应以钤印约书以来十八月后为期。”其英文则云:“There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uls or Agents to reside in Simoda,at any time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eighteen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is treaty; provided that either of the Governments,deem such arranement necessary.”

此事至十八个月后,安政三年(1856年)七月,合众国总领事哈里斯(Townsend Harris)到任时,日本政府始觉悟。

此条约之重要点:上述条约之第九条,即为最惠国条款,贝理认为最重要之条项之一。依其送呈本国政府之觉书,则曾曰:“《日美修好条约》缔结之报至,则英法俄三国即效合众国之例,派遣特使往日本,向日本政府强求《日美条约》所规定之外之特权。有通商航海条之缔结,可以预期,彼时合众国不再劳交涉,得均沾让步于三国中任何一国之特权。”云云。合众国全权二月十日交付于日本全权之《日美修好条约草案》,第二条曾有:“倘日本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亚美理加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如别有利益及于各国,亚美利加合众国民人应一体均沾,用昭平允。”之条文。盖在美国,极重视此也。

最惠国条款之要求,在日本非始于合众国之全权。在美舰到日之前年,嘉永五年六月(1852年),荷兰洋行经理库尔·推乌斯,根据本国之训令,向日本政府警告:“合众国使节,不久将率有力之舰队航行到日,强请缔结条约,欲防止之,只有与三百年来对于日本有深厚之理解及同情之荷兰,正式缔结修好通商条约,以为与合众国订条约之先例,以拒彼不当之要求,此外无别手段”云云。

其向长崎奉行牧志摩守提出之条约草案第六条中,曾有左述之规定——荷兰国得均沾最惠国条款。

当时,日本政府当局对此重要条项之意义完全不解。当日美交涉时,日本全权对于最惠国条款殆未注意,对于合众国全权所提出之草案,似未要求何种说明而予以同意。盖当时首席全权林大学头之日记《墨夷应接录》及安政元年(1854年)三月五日全权连署进呈于阁老之《关于条约之觉书》中,皆未有一言及之也。日本全权林大学头以下,于交涉时,但于枝叶问题之开港日期、游步规程、条约批准手续等,有激烈之论争,而对于由条约发生之重大之特权,唯唯让与之,缘皆无外交经验故也。

此条约缔结后,幕府将向来维持之祖法改变。水户老公齐昭以下,攘夷论者皆反对之,德川之威望遂日以衰。梁川星岩有诗曰:当年乃祖气凭陵,叱咤风云卷地兴,今日不有除外衅,征夷二字是虚称。

二、修好通商条约

日安政三年(1856年)七月,美国总领事哈里斯依据前贝理所订之条约,到下田驻劄。当时,德川齐昭以下攘夷论者不喜外人驻劄,欲拒之。然幕府不能拒绝之,终许之。盖依日本文《日美修好条约》第十一条之条文,可解为美国官吏之驻劄下田,须由日美两国协议后始决定之。美派官至下田,幕府有拒绝之余地。然依之英文本,则如美国认为必要,即可派遣下田,日幕府不能拒绝之。条约上无依据何种文字之规定,然条约原由英译荷而译日,其有误译乃译官之罪,解释时当从英文本解释。日幕府遂不能拒美总领事之驻下田。

当哈里斯初到下田时,下田奉行井上清直、中村时万曾依幕府之命,据日文本第十一条拒其驻劄,然哈里斯不之应,八月入梯崎玉泉寺,揭领事旗,是为美国领事驻日之始。

安政三年(1856年)九月,驻下田之哈里斯致书幕府,欲自赴东户,亲致本国大总统书翰于将军,且有重大事件欲与老中面议。是在当时,为有关日本内政外交之大事。幕府使有司议之,可否莫决,乃遣目附岩濑忠震至下田,与下田奉行井上清直、中村时万同会哈里斯。

其时,哈里斯说明世界之大势,谓:“日本墨守锁国主义,乃所以危国家也。”忠震然其说而归江户,而陈于老中堀田正睦等。老中采用之,幕议遂欲一变祖法。与水户老侯齐昭相亲之老中阿部正弘,派勘定奉行川路圣谟等赴齐昭之邸,使说明与外国通商不能免之理由。齐昭则曰:“若与外国通商,则物价腾贵,民众困穷,必致人心离叛。”云,不予同意。

然幕府之海防处,亦以哈里斯之言为然,曰:“可依荷兰甲比丹上府之例,许之上府。”且曰:“若彼乘军舰来品川,强迫入府而许之,将贻强求而遂愿之恶例。”云。

是时,幕府有司倾向于开国说者渐多。然幕府畏天下之议论,不能许之,命下田奉行与哈里斯谈判之。哈里斯以为不当,迫求老中之返书。安政四年(1857年)正月,幕府见哈里斯不屈,遂与以老中连署之书,曰:“望与下田奉行谈判。”哈里斯曰:“如下田奉行官居卑权微,不欲与之谈判。”固执前议,不之听。其后,幕府与哈里斯之间有种种交涉,终知不能拒哈里斯之上京,但惧舆论之反对,力使迁延。而哈里斯将英法寇我中国之事,巧为利用,威吓幕府,力谋贯彻其主张。

经几次谈判之后,哈里斯遂达其志。安政四年(1857年)十月七日发下田,循陆路上江户,止宿于蕃书检查所,是月二十一日遂入城谒见将军家定。其书经老中堀田正睦之手呈于家定。其谒见之仪式,幕府有司所预定;其待遇,比荷人谒见时为隆。

当哈里斯居下田时,一面迫请谒将军,一面迫请修补安政元年(1854年)之修好条约之不备,亦用强硬手段以遂其志。于是美国开长崎港,更于箱馆设美国副领事,规定货币兑换法,并给予领事裁判权。

安政四年(1857年)五月二十六日,日下田奉行与哈里斯间之议定书在下田签字。兹译之如后:

第一条 日本国为美国开肥前长崎之港,在其地修其破损之船,补给薪水,食料或其他缺乏之品,若乏石炭亦可补给之。

第二条 到下田及箱根港之美船,为购办在日本一时难得之必要物品计,准许美土人留置于前二港,且许置合众国之小官吏于箱馆。但此条自日本安政五年戊午六月中旬。即自合众国千八百十八年七月四日起施行。

第三条 计算美人所带来之货币时,日本金一分或银一分以日本分铜之正数秤金或银,定美货币之重量,而后再多给日本人以六分之找水,以为改铸之费用。

第四条 日本人对于美人犯法时,以日之法律罚日本人,美人对日本人犯法时,由总领事或领事以美国法律罚之。(是乃日本给予外人治外法权之始,其后撤废,煞费经营。)

第五条 在长崎下田箱馆之港,修缮美国破损之船,又买所要之物之价钱,须以金或银之货币偿还之,若金银全无时,则以物品偿还之。

第六条 日本政府准许合众国总领事有出境外七日里(约四十二华里)之权,但下田奉行希望若非遇难船急迫之时,不延长其权,此点总领事同意之。

第七条 向商民直接购买物品,只准于总领事及在馆内之人,更只限于为其做事之故,可授与铜钱。

第八条 下田奉行不知英语,合众国总领事不知日本语,本条约以荷语本为正本。

共八条,自约定之日施行。日本安政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亚美利加合众国千八百五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在下田御用所,两国全权调印。

美贝理之往日,其目的在结通商条约,嗣知二百年来锁国之日本,难使之即行订约通商,以是先结和亲条约,为他日结通商条约之阶梯。哈里斯之赴日,本为继贝理之志,先设右述之规定以为其阶梯,以除美人之不便。

迨安政四年(1857年)十月二十一日,哈里斯往江户谒见将军,即迫幕府缔结通商条约;十月二十六日,往访老中堀田正睦,曰:“最近五十年间,欧米文明日见进步,交通机关尤见发达,世界有打成一团之倾向。日本永远维持锁国政策,乃所以危害国家。”叙说这番道理之后,要求“美国派使节驻于江户,应更开数港使可自由贸易”云云。

哈里斯之善辩,使幕府当局明白不得不开港者加多。于是核议之结果,乃决定大体上容纳哈里斯之要求,由下田奉行井上清直、目附岩濑忠震,任应接哈里斯之役,商谈十余次,至安政五年正月十二日,遂议定修好通商条约及贸易章程。

其条约如后:

第一条

是后,日本国君与亚美利加合众国世世亲睦,日本政府派参与政务之官吏驻华盛顿,并于合众国各港口派驻官吏,总管各般侨务及办理贸易,凡参与政务及重要之官吏,自到达合众国日起,应准其旅行于合众国内之各地,合众国大总统任命代理公使(Diplomatie Agent)驻劄于江户(即东京),并于此约文明订,为亚美利加人民贸易而开拓之各港,遣置领事官,或代理领事官,且驻劄日本之代理公使及总领事官于执行职务之时起,得旅行日本国内各地。

第二条

日本国倘与欧洲任何国间发生纠纷时,合众国大总统得应日本政府之请,居间调解。合众国之军舰,于航驶大洋中,遇见日本船只时,须取公平友谊之表示。且日本船只于入有美国领事驻在之港内,亦应照各国规定,取友谊表示。

第三条

除下田、箱馆二港之外,下列各港亦应于所定期内开拓之。

神奈川,自本年(安政五年)三月起经十五个月后,至西历纪元千八百五十九年七月四日(安政六年六月五日)开拓之。

长崎,同前。

新潟,自本年三月起约经二十个月后,自西历纪元千八百六十年一月一日(安政六年十二月九日)开始之。

兵库,自本年三月起,经五十六个月后,自西历纪元千八百六十三年一月一日,(文久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开始之。如新潟港开辟较难,则于该港前后另择一港以代之。

神奈川港开埠后六个月,下田港即行封锁。本条例内所载各地,亚美利加人概准侨居。凡侨居者,得出价租地。如有房屋,得准其购买。惟虽准其建筑住宅仓库,然决不可藉口而建于要害之地。为严防此事计,凡建筑物之新筑、改造及修补时,当然应受日本官之监督。

亚美利加人为建筑房屋而租借一个地方及各个港埠,其规则应由各港官吏与亚美利加领事共同议定之。若遇难以商议时,应将该件提呈日本政府及亚美利加代理公使处理之。其租借地之四周,不置门墙,听凭自由出入。

江户,由本年三月起至四十四个月之后,自千八百六十二年一月一日(文久元年十二月二日)开始之。

大阪,由本年三月起至五十六个月后自千八百六十三年一月一日(文久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开始之。

前列两地,亚美利加人仅可营商时逗留之,在此两地可出价租屋,至于其适当之一个地方及许可散步之规程,应由日本官吏与亚美利加外交官再行谈判之。

两国人民均可自行随意买卖物品。当受付之际,日本官吏无须在场。凡日本人由亚美利加人购得之物品,或行转卖,或归自有,均听民便。凡军用品类,除日本官厅外,不许买卖。但外国人民之相互交易,不在此限。此条得于条约调印后,应于日本国内公布周知。

米及麦,凡为侨居日本之亚美利加人,及服务于海轮中人员,及船中旅客食料所需之量,可予供给之,但载出国外概所不许。

日本所产之铜,遇有丰余时,可由日本官厅举行公标投卖之。

侨日美人可得雇用日本贱民,充当一切工作。

第四条

凡由各地之输出人品,应向日本官厅照章纳税。

日本收税所如对货主所报价格认有奸诈时,可由收税所员出以相当价额向货主索买之。如得承认,立即按价购买。倘若拒绝,即依收税所员所估价目,抽纳税金。

合众国海军用品,于神奈川、长崎、箱馆各港起陆,藏储仓库。凡有亚美利加人看管者,可予免税。如将该项物品出卖时,则应由购买人向日本官厅照章纳税。

鸦片为严禁输入之品。如亚美利加商船运有三斤以上之鸦片,日本官厅即行没收。

凡输入货物,经照章纳税后,日本人再行运往内地时,准予不再加税。凡由亚美利加人输入之货品,一旦纳税以后,虽由日本转运,在日本国内亦不另抽税。亚美利加人输入之货品,在此条约所定以外,不再抽额外税金,且不论系日本船或外国商船载来,同样货物之税率,亦应相同。

第五条

外国诸货币与日本货币,以同种类同重量相通用。各方之国民互相清偿物价时,无须使用日本及外国货币。

日本如不惯用外国货币时,开港后约一年以内,各处官衙随时依美国人之请求,得以日本货币兑换之,可不必为划汇或改铸之故而出找水。日本诸货币,除铜钱以外,均可输出,且外国之金银不论已否铸为货币,皆得输出。

第六条

对于日本人犯法之亚美利加人,须经亚美利加领事官审判后,依亚美利加法律处罚之。至对于亚美利加人犯法之日本人,则由日本官吏审问后,依日本法律处问之。日本奉行所(当时之地方官署管辖刑法)及亚美利加领事裁判所,对于两国商人之债务事项,须公平办理。

凡触犯条约中之规定,及别录所载各条时,须通知领事,将其没收品及罚款,交与日本官吏。

第七条

规定亚美利加人在日本开港地域散步章程如下:

神奈川,一方以六乡川为界,其他方向各以十日里为限,箱馆四方各约十日里。(约六十华里。)

兵库,除亚美利加人不准进距京都十日里之地域外,其他各方各许十日里。又,至兵库各船之海员,不得越过由猪名川至海湾之水路。

一日里,合亚美利加四千二百七十五码。约当日本三十三町四十八间一尺二寸五分。

长崎,以在其周围之御地为止。

新潟,经审查后再定。

亚美利加人犯有重大罪案件经起诉者,或重科犯,不得出租借地一日里范围之外。对此等罪犯,可由日本奉行所通知亚美利加领事官勒令出国。

此类罪犯经奉行所及领事处置后,可由领事申请许其展期退回原籍,但其期限决不能超过一年。

第八条

侨居日本之亚美利加人民得自信本国之宗教,可于租借地内设置教堂,并可破坏其建筑物,自信其亚美利加宗教,无有妨碍。但亚美利加人不得破坏日本之庙宇,决不可妨害日人之礼拜,并毁捣神佛像等。两国人民不可互相争论所信仰之宗旨。日本长崎官厅对外来宗教绘像检查,已予废止。(注:日本原禁基督教,不许基督像等进口。)

第九条

依亚美利加领事之嘱请,对于犯罪之逃犯,代予逮捕,或将领事捕得之犯人代为系狱等事,可与照办。且可由领事官之请求后,协助通告陆地及船中之亚美利加人,戒其不法,令其遵守规则。

上列诸种用费,及因请求而系于日牢狱之杂费等项,须由亚美利加领事官偿付之。

第十条

日本政府得任意购买或定造合众国之军舰、汽轮、捕鲸船、大炮军用品及其他等物,或聘请合众国之海陆军官,诸科专家,并雇用船夫等。

凡由日本政府定购之诸种物品,合众国须照送无阻,其所雇用之亚美利加人亦应许其出国前来。万一合众国之与国与日本国发生战争时,合众国应不输送军中制禁品及从事军事之人员前往。

第十一条

本条约外,附有《商法》单行本一册。双方人民亦须同样之互相遵守。

第十二条

安政元年寅三月三日,即千八百五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在神奈川交换之条约中,凡与本条约各条龃龆者,概行删除。同四年已五月二十六日,即千八百五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在下田交换之条约书,悉收载本条约内,应即作废。日本贵官或所委任之官吏,得与驻日本合众国代理公使商议各种细则,俾使本条约及附册各条周详无遗。

第十三条

自今约百七十个月以后(即千八百七十二年七月四日),于期满一年前,得依双方政府之意旨,由两国选任官吏,对于本条约及《神奈川条约》所应留各条及附册,研究讨论,加以增删。

第十四条

右条约各条,自末年(安政六年)六月五日即千八百五十九年七月四日起施行。在此日期或其以前,随时由日本政府派遣使节,在亚美利加华盛顿府交换。

条文纵令因有特别情事未能按期交换本文,而条约之内容仍须如期施行。

日本丧失治外法权之始:

上条约第六条,即日本予美国以治外法权也。考日本治外法权之规定,初见于庆长十八年(1613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给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特使赛利斯之特许状第七条。在嘉永五年(1852年)六月,荷兰洋行经理库尔·推乌斯所提之《日荷条约草案》第九条中,有云:“犯法外国人,按其国之法处分之。”布恬廷与日本全权筒井肥前守、川路左卫门尉交涉之结果,所订《日俄修好条约》第八条中,有云:“俄人在日本国,日本人在俄国,咸优予待遇,不加禁锢。若有犯法者,拘押之,各以其本国之法处置之。”在安政二年十二月订结之《日荷修好条约》中,有云:“荷兰人若犯日本法禁,则应通知驻留出岛高官,将该人由荷兰政府依其国法惩戒之。荷兰人若遇日本人有无理举动而起诉时,则由日本荷兰领事官声叙情形,由日本官吏研究后,按日本国法惩戒之。”

明将治外法权规定于条约中,此规定只将三百年来出岛所行之惯例,明记于条约之中,其适用之范围限于长崎,不能以为哈里斯之治外法权之要求之先踪。事实上,哈里斯不知此条约之订结,而单独开始交涉者也。

依哈里斯之日记,关于治外法权之交涉,始于一八五七年二月十六日,于下田御用所与奉行所上信浓守(清真)等会见之席上。日本委员对于将来于自国之外交关系上有绝大影响之此条项,毫无踌躇而无条件应允,为之惊愣不置。

当订通商修好条约时,日本全权委员皆无《国际法》之知识,虽对于草案之一言一句毫不苟且,细加追问,其可容纳之条件则容纳之,若与日本之利益有害者,亦毅然拒之,但彼等不明治外法权之意义,卒致贸然应许。

日本既与美国以治外法权之后,其他各国亦陆续依例获得。其结果,各国领事往往滥用此治外法权,而成为不良外人逃避法网之规条。不宁惟是,横滨、神户、长崎、函馆等开港地之居留地,亦成犯法日人逋逃之薮,故治外法权之存在,不但失国家之体面,实际上弊害甚多。明治新政府之首脑、大政大臣三条实美,曾云:“我国律所当推问之事,亦不能推问及之。权利应归于我之事,亦不能归之于我。我规则应使服从之事,亦不能使彼服从之。其他凡中外相关系之事事件件,皆不能绳以彼此对等、东西比例之通谊,甚者依公使之喜怒而定,公然之谈判亦至受困难。事体受若是之凌辱侵犯,可云毫不存对等并立之国权。”云。

明治四年,派特命全权大使岩仓具视等授以改正条约之使命,往欧美各国交涉之动机即在此。然岩仓等未成功而归。其后,日人经二十余年之努力,始于明治二十五年先与英国交涉成功。至明治三十年,各国对于撤废治外法权之修正条约,始完全调印。明治三十二年,乃撤废治外法权,而许内地杂居。若日不能战俄而胜之,各国放弃治外法权,恐不能若是之速也。

日本所受之治外法权之痛苦,我国尚深受之。彼以举国努力而获撤废,我之能否撤废此不对等之酷法,亦全视我举国之能否努力而定。

关税自主权之丧失:

依本条约第十一条之规定,附有《商法》,双方人民亦须同样互相遵守。此《商法》之第七则,规定自美运日货物之税率,兹将此则全条译之于后:

所有装往日本开港之物品,应依下列税则,向其地收税所缴纳税金。

第一类 制成货币之金银,与并未制成货币之金银,随身日用之衣服家具及未为买卖之书籍,仅限于到日本居留之人所带者。上列物品无税。

第二类 凡船舶之制造器具、网绳、修缮器具、船上所用之物品、鲸鱼类、咸货食品、面包及面粉、活鸟兽类、石炭、造屋用材木、米谷、蒸气器械、铅皮、铅、锡、生绢。上列物品,按价纳税百分之五。

第三类 凡蒸溜或酿制,及其他种种制法造成之一切酒类。上按价纳税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类 凡前条未举之物品,不论何物,按价纳税百分之二十。金银货币及官铜之外,日本所产之物运出时,按价纳五分之税。

上件至神奈川开港后,满五年时,由日本官吏之谈判,得再议入港出港之税则。

通商税则订于条约,且须协商议定,是关税无自主权也,欧人东来,治外法权与关税权,皆强取计夺之,今日本二者皆已撤废之矣。

《日美通商和亲条约》调印之延期:

上述之条约,为幕府与哈里斯所商定者。因变二百年来之祖法,恐多诽议之人,幕府欲先得朝廷之敕许而后调印,而日之朝廷不之许。幕府乃先使老中堀田正睦亲自上京,奏请批准条约。而当时锁国攘夷之论颇盛,诸侯公卿中反对者不少,认为美包藏祸心,藉通商以并吞日本。日朝廷不遽批准,但下敕云:由诸侯会议后,更奏闻之。

迨安政五年(1858年)四月二十日,老中堀田正睦归江户后,二日彦根侯井伊直弼任大老,总揽幕府政权,就职之后,即召诸侯示以日朝廷所赐之敕谕,使再议条约订结之可否,一面黜退不利于其身之诸幕吏,而对于条约之调印,则使老中堀田正睦与哈里斯交涉,更为延期。哈里斯彼时虽云:若是,则我将赴京都自行谈判速行调印之事。惟日本之国情,渠亦非昧然不知者。经交涉之后,乃承认延至七月二十七日调印。在此时期,幕府候诸侯之关系于此事之建白,而再作奏请敕许之准备。

当时,适我中国有英法联军之入寇,而订《天津条约》,英法二国欲乘新胜之势,挟其余威,迫日通商,在下田之哈里斯获得斯报,若英法二国先美而成,认为恨事,欲于两国人未来之时,先调印彼之条约,遂乘美船由下田往神奈川,泊于小柴冲(其前日俄船载布恬廷到下田报英船往日之讯)。幕府遣岩濑忠震、井上清直二人往神奈川,使应接哈里斯。哈里斯曰:“今英法两国,以新败中国之余威,率舰数十艘,将直来江户。若来,其所要求非美国之比。今若调印与美既成之条约,余誓为贵国周旋。对于英国,亦得订与美国同样之条约。”直弼闻之,急集幕府有司议之,遂使忠震、清直二人调印于彼之条约。其时为安政五年(1858年)六月十九日,所谓《安政暂准条约》者,即此是也此条约之交换批准,至万延元年(1860年)四月由外国奉行丰前守新见正兴、淡路守村垣范正于华盛顿正式办了之。

日幕府应付哈里斯要求通商之批评:

当德川之末季,日之实力不能抗外来之强敌,而许通商,则变二百年来之祖法,为一般不明外情过旧者所痛恨。哈里斯利用英法军舰将往日之机会,迫日幕府调印通商条约,手段甚为巧妙。当时,日本朝廷不许调印,盖朝廷公卿非实际掌行政者,昧于外情,遂多难以实行之空论,而责难当局。当局则遇不能力抗外来之压迫,难以解除,自惟有尽力应付,而勉于和平解决,然其苦衷,每不为好高务虚之辈所谅。此种情况,古今中外其揆一也。

当时,日幕府有司之中,其见解亦因其地位与责任之大小而异。井上、岩濑等屡主即行调印,乃专虑与外舰开绊之患,而未深思幕府专决处置后发生之困难,盖其位职限于外交之一面,而对于诸侯未负责任也。井伊大老则始终主张必先得敕许,盖其着眼不仅在外交,恐将来朝士诸侯必致异论纷起,故欲得朝廷之敕许以制之也;及闻事机切迫,遂不能不舍经从权。幕府本可有临机裁决之权,井伊恐此事他日贻忧于其主君,将不待敕许之罪,由渠一人负之,乃暂行批准。其处事之苦衷及心境,自当时之形势言之,不能不谅之也。

各国军舰之相继压迫与通商条约之订结及开港之准备:

(一)俄。当哈里斯往神奈川迫调印通商时,俄将布恬廷已乘舰至下田,其后往神奈川,泊于海面小柴冲,七月四日至品川,馆于芝真福寺。八日以后,在外国奉行井上信浓守之邸,与日本全权永井主蕃头、井上信浓守、堀织部正、岩濑肥后守及津田半三郎五人谈判,订结通商条约之事。日本欲以许之于美者,亦许于俄,出示其条约书,布恬廷乃同意。于十一日,两国全权将十七条之通商条约六条之贸易章程调印。其正本,原期于明年六月二日以前在江户或圣彼得堡交换之,嗣于六年七月十日在江户办了之。布恬廷于调印条约之翌日,登城谒将军。时,将军家定已薨,未发丧,乃称将军病,世子家茂代之。仪终,十三日,俄舰退去。

(二)英。哈里斯所告,即往日之英舰三艘,七月二日相率到下田,英使爱尔近向美领哈里斯借译休斯铿乘舰往东京湾,四日投锚品用冲。其目的亦在通商条约。幕府全权水野忠德筑前守及永井尚志、井上清直、堀利熙、岩濑忠震、津田正路等六人,亦以与美国之条约为蓝本与之谈判。商定通商条约二十四条,贸易章程七条,十八日调印。至明年六月十二日,于江户交换批准书。其时,爱尔近所率之舰中恩伯劳号舰,赠于日,后名曰蟠龙丸。其条约(录黄遵宪《日本国志》)如后:

第一款 英国君主日本国大君议定两国及两国属民,永敦友谊,世世勿替。

第二款 英国君主可派钦差大员或秉权大员驻劄日本国京城,并派领事官并署领事官驻劄日本国,现今所定通商各口所有英国钦差领事等员,可任意到日本国内地各处,日本国大君亦可照派钦差大员驻劄英国京城,并派领事官或署领事官驻劄英国各口,所有日本国钦差领事,亦可任意到英国内地各处。

第三款 日本国箱馆,神奈川,长崎三口,议于一千八百五十九年七月初一日起准英属通商,新瀉一口议于一千八百六十年正月初一日起准英国通商,倘此口船澳不便,即改换西洲海滨一口,武库一口议于一千八百六十三年正月初一日起准英属通商,以上各口,英属人民皆可永远居住,亦可租地买屋,并起造栈房,但不准设立炮台以及一切武备,凡英人起造房屋,日本国官尽可常往查看,所有各口英人住居之处,以及船澳章程,应由各处地方官会同领事商议,若有不合,稟请英国钦差与日本国王家核办,凡有英人居住之处,日本人不准在周围筑墙砌壁,以阻英人出入,英属人民可任意在以下所定界内来往,如在神奈川至六乡川止周围以十里为界,在箱馆周围以十里为界,武库亦以十里为界,惟西京不在界内,此城相去十里之处,不准来往,凡有英国水手船只不准过猪名川,此河在武库大阪之间出口,以上里数,皆自各口官地量起,每里以四千二百七十五英码为准,在长崎英属人民,可任意在邻近各处官地来往,在新瀉或改换之处,其界当由英国钦差会同日本国王家酌定,江户京城议于一千八百六十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任英人居住,大阪城议于一千八百六十三年正月初一日起任英人居住,但为通商而已,二城之内英人租屋之处,以及往来界限,当由英国钦差会同日本国王家酌定。

第四款 凡有英属人民在日本通商各口居住,其身家悉归英国王家管辖。

第五款 凡日本国人民得罪英属人民,当由日本国王家拿获,照日本国律例严办,凡英属人民得罪日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悉由英国领事官或其他秉权大臣照英国律例究办,两国务须秉公了结,毋得稍涉偏私。

第六款 凡英属人民欲控日本国人,应先稟明英国领事,领事应得从中劝息,若日本人欲控英人,英领事亦当听其诉明从中劝息,若必不能息讼,须会同日本官秉公判断。

第七款 凡日本国人拖欠英人银钱,无力归还,以致逃避,日本官务须尽力查拿追还欠项,如英人欠日本银钱逃避者,英亦当尽力查拿追还欠项,但两造所欠之项,官可代追,却与官不涉。

第八款 凡英人雇日本人为一切不犯法之事,日本国王家不得阻止。

第九款 凡英属人民住于日本者,应听行教,并准于无碍之处起造教堂。

第十款 外国各色银钱,皆可在日本通用,以日本国分两为准,凡英国属民经商两国银钱,皆可交易,但外国银钱用于日本国,须俟多年,方知贵贱,故日本国每从新开通商一口,日本国官先将银钱照轻重与英人兑换外国银钱,不照银色高低,亦不得扣折,以开口后一年为限,所有日本国金银钱皆准出口,惟铜钱不准。

第十一款 凡英国兵船所用杂物,准进神奈川,箱馆长崎等口起岸,收入栈房,归英官掌管,并准免税,若在日本国发卖,买主应照税则纳税。

第十二款 凡英国船只,在日本沿海地方碰坏搁浅,船上人等逃至日本,无论是否通商地方,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分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

第十三款 凡英国商船欲进日本国通商各口,可任意雇引水船带入,若船在日内已经完清税饷,亦可雇引水船带其出口。

第十四款 所有日本国通商各口,皆任凭英人由本国装运各色无例禁之货进口销售,并可在日本各口买日本无例禁之货,完清税饷,装运出口,惟军械等货,只准卖与日本王家,及西洋人凡洋人与日本人交易各货,日本官不得与闻,日本人与英人买卖货物收栈,皆听自便。

第十五款 凡英人在日本海关报货,倘以所报价值不合,该货可由海关知照定价,货主若不肯照海关所定之价售卖,即当照海关所定之价纳税,若肯卖,关上应即买入,立即付价,不得扣折。

第十六款 凡英人运货进日本国通商各口,已照则完清税饷,任凭日本国人转送日本内地各处销售,不得再加捐税,及内地等捐。

第十七款 凡英船载货进日本通商各口,已经完清税饷,日本海关应给凭单,注明某货已经完税字样,若原货载往他口,无须再行纳税。

第十八款 日本官应在通商各口,设法查究漏税走私之弊。

第十九款 凡条约中所定一切罚款,以及入官之货应归日本国王家任意办理。

第二十款 条约后所定通商章程,两国官民当与条约一律遵守,倘章程未臻全备,当由英国钦差会同日本国王家随时酌议,以便永行勿替。

第二十一款 现在所定条约,皆以英文日本文荷兰文书写,彼此一意,但以荷兰文为准,嗣后凡有英国钦差领事官与日本官文件俱用英字书写,暂以荷兰文或日本文配送,五年后即免配送。

第二十二款 两国大员议明将来若要修改条约须至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方可举行,并须于一年前知照。

第二十三款 今后若日本大君与他国一切利益之事,英国官民无不同获其美。

第二十四款 此条约俟英国君主日本大君批准之后,以一年为期,在江户京城对换,现下两国大员先行画押,并盖用关防,以昭信守,英国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日本国安政五年七月十八日订于江户京城。

(三)荷。日与荷订通商条约先英数日,七月十日全权永井、岩濑、冈部、骏河守(长崎奉行时适在府)与荷兰关领事库尔·利乌斯议定通商条约十一条,贸易章程七条,调印之,至万延元年二月九日交换正本。

(四)法。法使库利八月十三日率舰三艘入品川上陆,福芝真福寺,日派全权永野及永井、井上、堀、岩濑,并目付野山钲藏等,与商通商条约。议定通商条约二十二条贸易章程七条,九月三日调印,明年八月二十六日交换正本。

在四国之条约,与美国之条约大体相同,兹将日与美、俄、英、荷、法所订之通商口岸通商地之名称及其开始贸易之年月记之于后:

下田 神奈川开港后六个月,此港封锁。

箱根 英,西历一八五九年七月一日。(日安政六年六月二日。)法,同年八月十五日。(日七月十七日。)

神奈川 美、荷,西历一八五八年七月四日。(日安政六年六月五日。)俄、英,同年七月一日。(日六月二日。)法,同年八月十五日。(日七月十七日。)

长崎 与神奈川相同。

新瀉(或日本西海岸之一港。) 五国皆为西历一八六○年一月一日。(日安政六年十二月九日。)

兵库 五国皆为西历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日文久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江户 五国皆为西历一八六二年一月一日。(日文久元年十二月二日。)

大阪 五国皆为一八六三年一月一日是(日文久二年十一十二日)。

上各港中,下田、箱馆、长崎三港皆为已开之港,无须新设备;新瀉以下之开港期较后;其即须开港者,为神奈川。幕府乃于安政五年添置外藏奉行,命永井尚志,井上清直,堀利熙,岩濑忠震任斯职,作开港之准备。

(五)其他各国,日与美、俄、英、荷、法等订通商条约后,葡萄牙、德意志、意大利、比利士、丹麦等相继乞通商,幕府亦皆许之,依美、英、法之例订条约,遂至有十一国与日订约。

日在明治以前,自外人所受之冲动与感化,以美、俄、荷、英、法为最多。如荷兰与日虽有二百年余之交谊,然向来日人对彼甚为傲慢,待之若臣隶,及通商条约订结,亦与其他四国相同,遂拿出鬼脸威逼日本。当时,日国际地位之低,与我之今日不相上下也。

(六)开港之准备。至安政六年五月,神奈川必须开港。惟井伊大老以神奈川为东海道交通之要路,诸侯武人往来频繁,若许外人居住,则彼等之中正多倡攘夷之论,必致釀成日洋人冲突,反使国际之间生不测之祸患;若必开放该地,则须变更东海每之道路与宿驿,因外人而变驿道,亦招物议,遂立开横滨村之案。先遣外国奉行永井、井上与哈里斯商之。哈里斯先亦提过横滨开港之说,而日全权拒之,兹反前议,遂疑日别具用意,初拒永井等之请求,永井等再三陈说,强求同意,乃答与英法协商后而定之,永井等虽主张,曰:“若再强请,则必致各国合商率兵舰强迫。彼时再许,有伤国威,不如即许开神奈川港。”老中太田备后守等亦赞成之。然井伊大老独坚持己见不动,使外国奉行水野、堀村、垣(淡路守)及目付加藤正三郎(后壹岐守)四人代永井、井上更当谈判之任。哈里斯因日人强求,颇怒。而水野等辩论甚力。结局,哈里斯请延期至五月回答。

幕府之决心,必欲开横滨,将主张开神奈川之永井、井上调任他职,由酒井隐岐守加藤正三郎代之。不俟哈里斯之回答,即着手作开辟横滨之准备,投巨费填汙筑路,使商建屋设肆,造借与外人之家屋及仓库,设广大之石码头,并筑税关及官吏之官舍,使外国公使不能容异议,更使外国奉行轮任神奈川奉行之职,掌开港所需之凡百之施设。

日对外通商后经济界上所受之影响

安政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幕府令开横滨、长崎、箱馆诸港,许与美、俄、英、法、荷五国人,交易卖买,告示商民周知。通商之后,其影响所及甚大,几出当局意料之外,国际间之纠纷日多,二百年来升平修闲之气象遂失。各国公使多往江户,英公使艾觉克(Rutherfard Alcock)驻高轮东禅寺,法代理公使贝尔库尔(Du chesue du Bellecourt)驻三田济海寺,美公使哈里斯驻麻布善福寺。各于其驻地,设公使馆及总领事馆。俄领事馆则仍在箱馆,荷公使则依然驻长崎出岛。在江户之各馆,则为攘夷论者疾视之焦点,日亦为发生许多衅端之地方。

横滨开港后,外商即至。彼等惟利是嗜,遂使日经济上受甚大之影响。

当美国通商条约订结之时,约定开港后:“外国诸货币与日本货币,以同种类同重量相通用。”当时,美银币壹元(墨银)相当于壹分银三个,因用以为交换之率。惟当时两国之金银之比价,甚为差异,订约之哈里斯未加以注意。

彼时,美货舍弃之银量略等于日一分银三个,则以一元换三分认为毫无不合之处。然日之小判 在日本固仅值一分银四枚,即约值一盎斯又三分之一,而在欧洲则值金十八先令,即约值三点四盎斯。故金银之比价,日洋之约差三倍。若外人以其币换得一分银,将此一分银换成小判,运出外国换成外币,即获钜利。

举例明之。设有外人持墨银百元,换一分银三百枚,即小判之价贵,至少亦可得五十枚。(依官价,四枚一分银可换一枚一两判,得七十五枚。但假定市上少小判,以一分银六枚,换取小判一两判一枚。)因日之商人贪目前之利,六枚一分银换一小判,必有为之者;既得五十枚这小判,若运往隔一苇带水之上海或香港,换取洋银,至少可得二百元。是一举而得二倍之利。即一年经营六次,其获利之钜,莫可与京。其结果,日金货之流出,若决江河,不知底止。

幕府于订结条约之后,尚不知此患,只以为墨银一元若一分银三枚,则因金价之相差,日之货物即甚廉贱,遂于安政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令铸二铢银(一分之二分之一),改造小判一分利。此时新铸之二铢银,其纯银量乃一分之折半者也,当然值一分银之半价,与洋银(墨银)一元交换,必须六个方可。然此二铢银混铜颇多,其纯银量则为洋银之半。使以二铢银二个交换一元,是虽表面上不背同种类同重量相通用之字面,而精神上破弃之也。洋银之价陡下,成原来之三之一。洋银之一元,遂与日之一分相等。且此二铢银在国内依然为一分之半,故换小判一两判一枚须要八个。若外人以其洋银换日金货,先以其银货换二铢银,更以之换小判,本以洋银一元又三分之一(即相当于一分银四枚)可得小判一枚,兹则必须洋银四元(新二铢银八个)方可。如此,外人购买日货,比之从前须交三倍之价。幕府当局根据斯种思想,认为铸造斯种新币可以抬高日金货之对外价格,抑低洋银之价值,加贵日货物之价,至于币制之激变,外国公使决不能承认之事,似未明晓也。

开港后,英国公使艾觉克,亲在横滨购一美丽之箱,不图发见新铸二铢银之性质,忿幕府蔑视条约之精神,即开始谈判。与外国订约后,如改革币制,虽为内政之设施,而直接与外人有影响,事先无何等之交涉,忽改通货之价格,事不应当,要求依原议以一分银换洋银一元。此抗议,哈里斯亦同意。经种种论辩之后,日遂词屈,废止新铸二铢银。

艾觉克哈里斯后知幕府新铸二铢银之理由,在两方金银比价之悬殊,彼等曾劝日政府抬高小判之值,改原值四个一分银为十二个或十三个而兑换之,彼等尚未深知当时一分银之性资。盖在德川幕府,以金一两换银六十钱(日金量目也)为定制。即在幕府末年,其币制表面上小判金一枚(一两)亦相当于银四个。虽在其中世以后几次改铸,金货次第恶劣,天保八年(1837年)之保字金为最甚,银货之滥尤甚。安政六年通用之一分银,所含银之重量四枚,合计原来应有六十钱(目),实仅有九钱二分一分;银一枚本该有银十五钱,实仅有二钱三分。但以幕府印纹之力,强以为含有银十五钱之物而通用之。与金货之交换率,依然以银四枚换金一枚。故当时之一分银,其性质乃为可与金货交换,而无真实价值之一种钞券。故日幕府若依彼等之劝告抬贵小判,将向来之银价减低三倍以上,物价必致暴腾三倍。如是,金融上将生起钜大之动摇。是以此金货加价策,有日本货物因外人而昂高之弊,乃拒不之应。故英美公使对日金货流出之患,劝说虽诚,在日本则处于莫可奈何之穷境。幕府进退维谷,束手无策。

注:此种情形与我民国二十三年银流出之情形相同。外国商人获利最敏,彼等见运出日金货之有利,乃群集神奈川收税所争求兑换洋银,先得一分银,再换小判,然后运出货之成洋银,再运来兑换。顺次运转,数月之间即在钜万。甚者:时,美国派一军舰赴日,迎派赴美之使节。舰抵横滨,有一军官目睹斯状,即辞职作商人,于横滨设商馆,雇船运出金货。

彼时,外人来此运金货者几如狂痴,不知底止,以致日之金货尽流出于海外,而小判保字金一两至值三两一分二铢。幕府虽禁金铜货之私贩,外运之潮流仍不能止。金潮发生,日国家之衰弊当立至,此自外人之焦虑者。且若长此放置,则经营丝茶等获锱铢之利之正当输出业者势将绝迹。日本对外之贸易,不能发达,而日本对于外人之怨恨,因此益甚,排外思想益见激扬。公使等深知此事之不妥,曾力劝其商人不为此种营业,而无人听之。

上述之币患,不但金货如此,即铜货亦然,当时日一分银三个(即洋银一元)值铜钱四千八百文,而在中国仅值千文乃至千二百文。

幕府见金铜流出之甚,遂制定一个外人一日之洋银交换额以限制之,使彼等记其姓名,以限制同一人之频繁兑换。而此小策亦不奏效。敏于利之外人,在中国各口岸鸠集同类,各以其名请求兑换,因此关于交换洋银之件,双方颇多龃语。在日人,愤外人请求之不该;在外人,恨日人兑换额之减少,分配之偏颇。其时更有贪污日吏,惑于利诱,私应外人之请托,以致弊害益甚。此兑换货币之事,遂成为日通商后内外人相嫉视之原因。

输出金铜之患之烈,如前所述。各国公使与幕府磋商之结果,遂发见妥协之道,决定是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许洋银通用,以减专为外人而设之兑换,而除上述之弊窦,惟为除伪洋银流入计,使幕府之银座(即炉房)对于外国银钱重七钱以上者打通用一分银三枚之硬印,而使之内外通用,而一般之通货兑换,于一年内停止,惟恐普通日人,尚有不好用洋银者,于日常付款之际有不便之处,以外国公使领事馆等费用为限,可许依从前之兑换率兑换洋银。自此之后,洋银之流通尚涩滞。至翌年万延元年五月,更停打硬印,许依照丁银(一种银块)按市作价,使内外随意授受,使洋银流通上之困难逐渐消除。

通商对于日经济状态之影响不仅如斯,其困难尚有甚于此者,即物价之腾贵是也。

安政六年以后,日物价之暴腾,货物需给关系之激变为主要原因。日本一国,向来孤立于东亚之一隅,数千万国民生活之资源,不供给于外国,彼等之生产品亦不求外人之需要。需给之关系,局限于国内,故一朝开始外国贸易,需给之关系遂变。外人输出之货物,当然起缺乏之感,而市价腾贵乃当然之事。故日幕府当订条约之际,对于国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乏米、麦等食料,及华、荷所需要之铜等禁止输出,其他各物未禁。盖在通商以前,外人需要何物,实未深知也。

通商以后,外人输出最多者,为生丝、茶、发、油、灯蜡、杂谷等物,此等货物存货即告缺乏。日之生产者,固知应需要之加多而增加生产,然非一朝一夕所可几。敏于利之商贾,对于此种货物即行收买,自产地直运通口岸,(其时,横滨为主。)以致江户市中供给益少,市价愈贵,其他货物随之昂贵。少数输出贸易者,虽因之成钜万之富,而多数消费者受害甚深,痛苦剥肤。如在江户及各地方之极困穷疲惫之武士,尤为单只消费毫不生产之辈,本已贫穷彻骨,兹更遇物价暴腾,雪上加霜,乃莫知所措,穷而愤怨,乃归罪于通商,疾恨幕府与外人。故通商之举,促成倒幕攘夷之局。

幕府睹上述之形势,对外国公使乃开始谈判于一定期间制限货物输出额,具述国情,求其同意。彼等固有谅解之者,如哈里斯尤有同意之倾向,然艾尔觉极力维护其本国之权利,认为上述之政策,不但有害产业自然之发达,又不知幕府使用上述之压力将至若何程度,更不知谁何定其限度,因此不之应。当局之苦心,遂归泡影。

当安政年间,产业社会中尚有一种特权存在。例如水产物在长崎会所,生丝在京都西阵,此种货物向来先充持有特权者之需用,有剩余时方供给于一般。而此种制度为吾国通商条约所不承认者。洋商要求在箱馆、长崎得自由输出水产物之权利,不能按长崎会所之旧惯专装于华船。横滨之洋商,欲自由购入生丝,弃废西阵织造厂之先买权。如此相类之事,自通商以后,旧经济制度不能不改者尚多。此种经济状态之变动,要之,皆使物价腾贵,人民困穷者,小人穷斯滥,于是杀伤洋人之事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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